作者简介
埃里克·A.波斯纳,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凯易杰出贡献讲席教授(Kirkland and Ellis Distinguished Service Professor),是当今美国引证率最高的法学家之一,在国际法、合同法、法经济学等诸多领域建树卓越。同时,他还是美国法律经济学协会会员、著名法学期刊《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的编辑。
埃里克·波斯纳系出名门,其父是世界著名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1988年,年仅23岁的他便以最优等成绩(summa cum laude)获得耶鲁大学哲学硕士学位,3年后,便在哈佛大学以优等成绩(magna cum laude)获得法律博士学位。毕业后,他先后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司法部和宾夕法尼亚大学任职,1998年,年仅33岁便担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至今。其观点以犀利大胆著称,热衷参与公共讨论,无论对于学术界还是对于普通大众,都具有较高知名度。
(本文节选自《最后防线:金融危机与紧急救市的未来》格致出版社2021年4月版,作者埃里克·波斯纳,内容略有编辑。)
在2007—2008年那场金融危机之后,如果说有一件事是肯定的,那就是政府再也不会救助无力自救的金融机构了。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曾如此表态。美国国会则把这一原则写进了后纾困时代最重要的联邦法规——《多德—弗兰克法》(Dodd-Frank Act)的序言之中。而且,所有高级别政府官员都对此表示认同。
这背后不无道理。政府的紧急救市激怒了普罗大众。于是他们发起了“茶党”(Tea Party)和“占领华尔街”(Occupy Wall Street)运动。官员们承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救市有违常理,因为市场经济必须允许甘冒风险的人承受损失。不负责任的富人们做出了愚蠢的投资,伤害了无辜的百姓,政府的救市行动反而会“犒赏”这些富人。政府救市的必要性,仅仅在于因为一旦全球经济崩溃,很可能会有更多人受到伤害。然而,也许政府的救市根本就是多余的。在这场净化性的“诸神的黄昏”(Götterdämmerung)里,金融机构本应被允许作为“献祭的牺牲”。如果人们从一开始就能保持理性,那么紧急救市也就不会有其必要了。救助金融机构是错误的,至少看起来是错误的。然而,“救助”(bailout)这个词有很多种用法,问题也正由此而来。自1913年创建之日起,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eral Reserve Board)——相当于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具有一项被称为“最终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LLR)的职能。最终贷款人的作用是在出现金融危机、系统性的抽贷断贷(withdraw of creadit)、整个经济体共同囤积现金等情况时,向无处筹措资金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最终贷款人会向银行以及其他的金融机构放贷,直到市场恢复信心,然后再连本带利收回贷款。在肇始于2007年的那场金融危机中,美联储正如人们所预期的那样行使了它的最终贷款人职能。尽管这场危机在表现形式上和传统的、发生在普通商业银行的挤兑有所不同,但是它的确符合金融危机的经典定义。人们首先从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控制的部分金融实体中撤回资金,随后又从投资银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以及其他的金融机构中撤回资金。然而,这些“影子银行”对于整个经济体系而言太过重要,它们的倒闭会导致整体经济的崩溃(连带导致传统银行体系一并崩溃)。正是因为这场金融危机的特殊性质,美联储在应对危机时不仅要向银行提供贷款,还要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后来,为了重振金融系统,美国国会还专门给财政部提供了拨款。美联储真的“救助”过金融系统吗?答案取决于我们如何来定义“救助”。根据字典上的定义,救助指的是向某个无力偿还债务的人或者企业提供经济帮助。然而,这个定义相当宽泛。假设我有一笔1000美元的信用卡账单无法还上,我去找本地银行申请“房抵贷”(home equity loan),借此还清了账单。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我再把房抵贷还清。按照字典上的定义,这笔银行贷款可以算作“救助”。正因为有了它,我的信用卡债务才不会出现逾期违约。但是,这样的贷款并没有什么不同寻常之处。银行收我利息,借此营利,所以算不上是在帮我。再假设,我转而去找我那有钱的叔叔,跟他说我还不起债了。于是叔叔给了我1000美元现金,让我去还给信用卡公司。或者,由于叔叔知道我游手好闲,不大可能再有钱还他,就干脆直接给了我这笔钱,而且不收利息。这时候,我叔叔对我的“救助”就超出了字典上的定义。有些人可能会说,这种救助方式在道德上是存在争议的:他在帮我清偿债务的同时,也在教我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他承受了损失,却不期望得到回报。至于我,因为知道叔叔会来帮我,在金钱方面则会继续不负责任地大手大脚。现在,我们再来探讨典型的金融危机期间的最终贷款人贷款。那时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无法筹措到资金,因为没人愿意借给它们。一旦其债务到期,它们就会面临破产。其实银行有很多资产可以变卖抵债,但是因为这时候所有人都在囤积现金,所以没人愿意买。即使有少数胆子比较大的有钱人认为金融危机已经触底,银行把资产贱卖给他们之后还是会陷入资不抵债(insolvent)的境地,因为这样的贱卖无法筹措到足够的资金。此时,银行也可以用它的资产作担保,向最终贷款人申请贷款。而最终贷款人只需满足一些宏观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宽泛条件,便可以通过发行货币的方式继续经营。正因为如此,最终贷款人才会借钱给银行。它不关心银行要多久才能还清贷款,因为它的投资是无限期的。如果一切顺利,银行将连本带息还清最终贷款人的贷款,或者把担保物赔给最终贷款人。等到危机结束,最终贷款人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这些担保物。这种情况更接近于我在前面举的“房抵贷”的例子,而不是“富叔叔”的例子。唯一的区别在于,在第一个例子里我找的是私营银行,而在金融危机期间,那些金融机构找的是政府。金融机构这样做是可以理解的。当某人家里发生火灾时,他会打电话给消防队,而不是去找私营企业来灭火,因为根本没有负责灭火的私营企业。金融危机期间,政府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信贷的垄断者。如果最终贷款人操作得当,政府应该能够赚钱,而不是亏钱。事实上,在2007—2008年危机期间,政府确实赚到了钱。当然,现实也可能未必如此。如果最终贷款人向资不抵债的机构发放贷款,却没有取得足够的担保物,它就会亏钱,甚至可能会亏一大笔钱。经济学家们把事情分得很清楚:一种是我之前讲过的,给具有偿债能力的(solvent)银行提供的,纯粹的流动性支持(liquidity support);另种是给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资不抵债的银行的救助(rescue)。后者放出去的是再也收不回来的不良贷款。在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储贷危机中,很多储蓄贷款协会放出去的商业贷款都成了不良货款,协会最终以倒闭收场。政府向这些机构的储户进行偿付,却因为储蓄贷款协会对储户的负债远远超过了贷款本身的价值而损失了数十亿美元。在储贷危机中,储蓄贷款协会没有被“救活”,政府也亏掉了数十亿美元。在2007—2008年的次贷危机中,政府却“救活”了陷人困境的银行,并赚到了数十亿美元。尽管人们对储贷危机也感到愤怒,然而,无论是在猛烈程度上还是在政治影响上,这种愤怒都不能和人们对2007—2008年间政府救助行为的愤怒相提并论。那么,大家到底是在愤怒什么呢?至少在公众层面,很少有人知道政府不仅没有亏钱,反而赚到了钱。有一种误解很可能阻碍了更为理性的分析,那就是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对金融危机以及由此而来的经济衰退负有责任。有种观点认为,政府建立的金融系统在景气时给银行家利益,在不景气时又以牺牲纳税人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银行家,使他们免于承担损失。正如我将在下文讲到的,这种观点尽管部分正确,却算不上是对金融危机成因的很好的分析。在对政府救助行为持批评态度的专家眼中,美联储在金融危机期间的行为之所以过当或者不当,源于它在危机应对中的以下表现:第一,传统观点认为最终贷款人应该把钱借给银行,而不是其他金融机构。然而,美联储却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了大量贷款。第二,很多人认为美联储应该对金融系统提供整体支持,而不是只帮助个别企业,美联储同样违背了这一原则。大量针对特定企业的贷款被美联储发放给了诸如投资银行贝尔斯登(Bear Stearn)、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等对象。第三,在次贷危机期间,很多评论家指出,美联储把钱借给了资不抵债的企业,而非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偿债能力的企业。这几乎就是储贷危机的重演。只不过储贷危机中,美联储在提供流动性支持方面保持了适当克制,尽管有些借款人可能真的既缺乏流动性又资不抵债,但这一观点在总体上是错误的。第四,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和获得了国会授权的财政部的救助规模太过庞大,以致政府的应对措施超过了以往的限度。最后,很多评论家认为政府救助那些行事草率、不计后果的企业是有欠公平的;而且由于救助行为向市场传递了投资者不必为其错误决策承担责任的信号,这也为日后再次发生危机埋下了伏笔。若投资者知道将来一定会或者可能会被救助的话,他们就有了充分的投机冲动,希望在市场向好的时候获利,在市场崩溃的时候免于承担损失。这种不良动机,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最后防线:金融危机与紧急救市的未来
[美]埃里克·波斯纳 著
朱工宇 刘熹微 译
格致出版社 2021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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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著名法学家埃里克·波斯纳的力作,书中作者主要讨论了2007—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时,政府救市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如何构建一个即合法又有效的救市机构。为了解答这些问题,作者首先探讨了金融危机的形成和本质,认为次贷危机是一场由市场信心破灭引发的流动性危机;接着选取了美国政府对美国国际集团、两房(房利美和房地美)以及通用汽车和克莱斯勒汽车的救助行动,讨论了美联储和财政部等机构在对不同金融机构以及重要实体机构实施救助的思路,研究了它们行为的违法之处和违法原因,揭示了救市过程中被大义名分掩盖的不公和偏私,并借此讨论了美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和文化氛围对紧急救市的影响;最后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认为应当摒弃美国政府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门户之见,整合最终贷款人的职能,强化美联储在紧急救市方面的权力,并设置有效的事后救济途径,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目录
绪 论 第一章 金融系统的嬗变 金融系统的嬗变 过去的好日子(其实没那么好) 变 革 这场危机的本质:流动性问题,抑或偿债能力问题 其他的肇因 有人预测到了金融危机吗? 第二章 危 机 危机的高潮:从2008年秋天到2009年冬天 白芝浩 余 波 第三章 政府救助的合法性分析 关于最终贷款人的法律规定 美联储在金融危机期间的法律博弈 在授权范围内的行动 扩张权力边界以及违反法律 美联储到底有没有获得足以令其满意的担保? 无法采取必要行动 财政部的违法行为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 救助机构的权力空白 第四章 美国国际集团相关诉讼 危机前的美国国际集团 美国国际集团在金融市场中的角色 救 助 救助的后果 纽约的诉讼 在华盛顿特区的诉讼 争议点:先决问题 争议点:股转转让是否正当? 道德风险 补偿政府的信贷风险 信贷限额 避免不义之财 紧急状况 政治因素 争议点:仕女巷3号 教 训 第五章 房利美和房地美 两房:前世今生 两房对这场危机的影响 对两房的救助 救助是正当的吗? 诉讼:原告诉请 争议点:程序违规 争议点:2008年9月的交易 净值扫荡 教 训 第六章 通用汽车和克莱斯勒的破产 美国汽车产业的衰退 金融危机重创通用汽车和克莱斯勒 救 助 克莱斯勒的破产 通用汽车的破产 美国汽车产业的复兴 有没有侵犯债权人的权利? 是否应该进行拍卖? 流动性危机期间的破产 汽车经销商的征收之诉 用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的资金救助汽车制造商是否合法? 结 论 第七章 紧急状态下的征收和政府行为 前言:双“危”记对政府责任案件的再审视政府的抗辩:老调重弹赔偿的数额 第八章 政治与改革政 治 改 革 最终贷款人需要什么样的权力?防护机制管理体制最终贷款人的集中和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