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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患儿住院5天后死亡,医院积极救治却遭索赔110万 | 医眼看法

刘严 医脉通 2018-12-29



导读

对于本案的判决结论,不敢苟同。如此的结果伤了医护人员的心,并且助涨了某些人的气焰。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医患矛盾日趋激烈,严重影响了医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不断加剧的医患纠纷既困扰着医院的发展,又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但这并不影响医院对整个社会的善意。

 

今天要分享就是一个有关“善意”的案件,也可以理解为是一个“过河拆桥”、“卸磨杀驴”的案件:医院善意救治无名患者,最终医院赔了钱又伤了心!

 


案件回顾

 

2014年夏季,某县派出所将一名昏迷倒地的男孩送至当地救助站,救助站立即电话通知当地某医院安排给该男孩急诊入院


入院诊断:急性呼吸衰竭,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重度营养不良,电解质紊乱,高钠高氯血症,Ⅱ型糖尿病?高甘油三酯血脂?双肾积水,糖尿病高渗性昏迷?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虽经积极抢救治疗,患儿因病情危重,在住院5天后死亡。患儿死亡后,公安局找到患儿父亲王某,当地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患儿死亡原因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王某在得到尸检鉴定书后,接连两个月到当地信访局、公安局信访,认为孩子的死与医院和救助站的失职有关系,要求解决孩子死亡的相关事宜。后王某被强制戒毒2年,在获释后,以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医院与救助站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经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相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患儿患糖尿病长期未接受治疗,病情严重,所以自身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对患儿实施紧急抢救的过程中不存在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的过错,但存在输液治疗、胰岛素治疗、病情监测等不规范的过错。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儿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25%-35%)。最终,法院判决医方承担35%的责任。

 




“三无”病人存在医疗风险

但仍要积极按诊疗常规救治

 

“三无”病人是指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统称“三无病人”。简单来说就是:没名字,没家属,没钱。多数都来自于警察送诊、好心人救助或机构救助等。

 

作为一个老急诊医生,面对这种“三无”病人的确很头痛!挂号、交费、检查、治疗,这些都需要医护人员帮助处理,还要协调检验科、药剂科给予“赊账”。没有家属签字,需要联系总值班决策,更头痛的是没有病房愿意接收。并且,这类病人常常病史不详,病情可能比较复杂、危重,预后不佳,处理起来风险极大。

 

为了规避风险,防止由于推诿可能造成的医疗差错,各个医院基本都有与“三无”病人相关的处理流程或应急预案。


 

指导思想很明确,不论是不是“三无”病人,都需要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积极努力地去抢救,诊疗行为一定要符合诊疗常规,需要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否则,一旦引发纠纷,鉴定机构在评价医方责任的时候,不会考虑到患者被送院时是不是个“三无”人员。

 




医院不是“救助站”

“三无”病人想说救你不容易

 

几乎所有医院都接诊过“三无”病人,比较幸运的医院在警察帮助查明身份、联系家属以后,正常缴纳医疗费用、办理入院手续;而多数病人没有家属,或家属不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医院不但要负担患者的生活费用,其留下的死账就只能由医院内部处理。有些医院将这一部分费用摊派到科室身上,甚至到接诊医生身上,医院负担重,医护人员叫苦不迭。

 

有一些省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立了救助基金,用以补贴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急救费用,卫计委也有一些补助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医院申请费用难,数额也无法满足临床需要。

 

有记者从民政局了解到,救助站救助的无主患者多指流浪乞讨病人,具体而言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如果有家人,但家人不愿过问的无主患者,则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相关政策规定,无主患者被送到救助站前在其他医院产生的费用,救助站是不承担的,需由救助站先确定病人的“三无”身份,确定其需要治疗,再按照程序将其送到定点救助医院,随后再报销费用。这可能就是,本案警察在发现昏迷患者后没有拨打120送院,而是送到救助站的原因,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救助流程的。

 

笔者曾听说,某医院因不堪忍受长时间“供养”某“三无”病人,而在夜晚用自家摘掉车牌的救护车偷偷地转运到其他医院。当然,由于包裹患者的床单上有医院的名字,很快就被发现了。还有当医生的兄弟,因为“好心”收治“三无”病人,被主任怒怼,被医院扣工资,最终被迫辞职。

 

所以,当一个医生面对一个可能拖欠高额医疗费用的“三无”病人,有一些迟疑也是能够理解的。

 




吸毒父亲未尽抚养义务

反而获高额赔偿

 

有专业人士在解读本案时指出: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也指出,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两条法律法规,无论是对医疗机构,还是对执业医师个人,都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规定,属于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定义务。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患者因医方过错导致损害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无条件的严格责任,无论患者是否身份明确、是否承担缴费义务。

 

3.人的生命健康权必须优先得到法律的保护,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并有损害,且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

 

本案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中明确指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而且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官如此判决貌似无不妥,但笔者的内心却无法平静。

 




案件虽有相关法律支撑

但笔者仍认为疑点重重

 

1.医方为何要申请鉴定?

 

在笔者分享的案例中,脉友们不难看出,几乎所有的案子都是患方申请司法鉴定。患方作为原告状告医方侵权,就负有举证的责任,不能凭空找个理由说说就行了。因此,多数医疗诉讼都是患方申请鉴定,否则就会因为未能提交证据而被迫撤诉或败诉。

 

本案的医方很奇怪,竟然主动申请鉴定,为患方提供证据,特别想知道这家医院是没有法律顾问吗?

 

如果没有司法鉴定,医方有病历证据证明对患儿及时进行检查、治疗,诊断与死因相符证明诊断正确,患者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医方可以举证无过错。而患方却不能提供医方有过错的证据,这样明摆着败诉。而医方申请鉴定,相当于自掘大坑往里跳。

 

2.法院判决是否考虑到了“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

 

举个栗子:比如之前有个“第三者争产”的案件,第三者根据遗嘱获赠遗产与原配争产,虽然遗嘱被认定为真实的,但法院则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没有支持遗嘱的分配遗产方案。虽然很多人认为判决没有尊重公民财产自由处分权,但有专家指出《民法通则》作为上位法,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切行为都应建立在这一原则基础上,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回到本案,用一个普通人的视角还原事件过程。一个12岁的孩子,长时间患有严重的糖尿病、严重营养不良,最终昏倒在路边。住院5天时间,其监护人没有找过他,直到警察联系到这个吸毒的父亲。对于这个可怜的孩子,作为父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遗弃罪。之后,这个父亲被强制戒毒,而获释后没有反思对于孩子的疏漏,而是以孩子的死来获得金钱。不停地上访,最终走上诉讼之路。

 

虽然鉴定报告只是分析了医方的责任,但如果分析导致孩子死亡的所有原因,相信孩子的父亲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一个可能涉嫌犯罪,为孩子的死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却能因为孩子死亡而获高额赔偿,并且获得的钱可能会被用于购买毒品,是不是违反公序良俗呢?

 

因此,对于本案的判决结论,笔者不敢苟同。如此的结果伤了医护人员的心,并且助涨了某些人的气焰。

 

3.如何安全处理“三无”病人的问题?

 

这个问题目前无解,只能是积极抢救、小心处理、多请示汇报。最终的结果如何,只能是尽人事、听天命了。

 

参考资料:

https://mp.weixin.qq.com/s/aS8hj_2_2jlmI7oRNSWE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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