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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院跳楼家属索赔,这次法院判决出乎意外!

叶正松 医脉通 2022-09-21



导读

“有时挨打,常常挨骂,总是赔钱!”


来源:医脉通
作者:叶正松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昨天,人民法院报公开了一则医患纠纷案例,看后让人感到意外,也让人舒了一口气。


2019年10月18日傍晚,湖北省黄石市阳新某医院的一名晚期肺癌患者黄某,不堪忍受病痛折磨,在医院病房跳楼轻生。


当时,医院在县医调委协调下,出了3万元丧葬费。


但是,3万元并没能让黄某家属满意。他们认为医院未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应当对黄某跳楼负责,承担过错。


2019年11月13日,黄某家属将医院起诉,要求赔偿15.8万元。


但是,案件承办人员到涉事医院调查取证后发现:医院病房与地面之间的高度大于90厘米,安装了小于30厘米的窗户行程限位装置,虽未安装护栏,但符合卫生行业标准,因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按照国家消防标准要求,高层建筑不能安装防盗网,故认定医院已尽到病房环境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医院也切实履行了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等二级护理要点中所确定的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没有违约,不应赔偿,驳回了患者家属的诉求。


医院作为每个人生与死的必达地,是一块人生的试验田。患者在播种希望的时候,有人康复,有人重生,有人却被多舛的命运捉弄,收获到的是绝望,在医院楼顶上,血写着生命的悲意。


虽然生无可恋,但是死有责任。对在医院跳楼这一悲剧性事件,多数网友表示,虽然值得同情,但是坚决反对。


从2017年产妇马茸茸在榆林市一院纵身一跳后,患者在医院内跳楼自杀现象,开始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得到了大家广泛关注,也让医患双方进行了一场难分对错的舆论角力和是非鞭挞。


患者跳楼,医院背锅,有医生作对联一副:


有时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

有时挨打,常常挨骂,总是赔钱!


对于患者医院跳楼自杀,有律师表示,每一位患者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医院无权也不能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因此患者自杀,对于院方来说,确是一件难以防范的事情,具有一定不可抗性。


假如一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被送到医院隔离治疗,那属于监护转移。比如孩子到学校,那就是监护责任从家长暂时转移到学校,学校就相应有了责任。但是,患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备有对跳楼所产生后果的预见能力。既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就不存在需要被监护,也就不存在监护人责任。患者到医院是接受医疗服务,不是被转移监护责任。任何认为医院需要监护患者的说法在法律上都很难成立。


从法律上而言,患者是自己主观故意跳楼的表现,才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死者本身理应负事件的主要责任。作为离死者最近也是最亲的人,陪护的家属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关心、看护、照顾责任。


但是,现今社会对于医患纠纷多以同情弱者的心态占主流,只要患者在医院无故自杀,多是需要医院承担责任。更甚者有些判决不考虑实际情况下,机械的引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然而,如果司法过于偏重保护个别患者的权益,必然将影响到医疗机构常规的运行以及医疗判断,最终将损害其他更多患者的福祉。逝者已矣,生者坚强,切不可牺牲司法的公正与社会的平衡,这所带来的副作用实在太大。


在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的今天,以往多数时候,法院都是急于平息事态,患方要的是赔偿,医院要的是息事宁人,暗流涌动之下,往往多是判决一赔了事而已。患者是赢了,但是法治却输了。


而这次法院坚守了法律的公正底线,公平公正的判决,决不让医院一赔了事,的确值得点赞!


法律不能变脸,公正更不能指望偶然性。我们希望能以此案为鉴,立此存照,坚决杜绝、决不纵容和助长人一死就赔钱的歪风邪气!


责编 | 小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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