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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医告官案终审宣判!结果令人意外……

医脉通 2022-09-21



导读

法律允许我们走多远,我们就走多远!


来源:“江淮医学”微信公众号

作者:叶正松



导语


“这起全国首例“医告官”案,看起来是江凤林医生一人横刀立马,以一己之力追问300万医者尊严,其实他更是追问14亿国人急需的医患和谐!正如江医生所说“没有医生的安全保障,何谈医疗秩序?”而没有一个好的医疗秩序,又何来健康中国?


你一个小医生,不就是打了你几下吗?有什么了不起的?看你能折腾上天去?” 这或许是每一位伤医者的内心深处的话。既然伤医不能等同于“袭警”,那么,就用法律的长矛为医者尊严和执业安全横刀立马杀出一条血路吧!”



01


“江淮医学”昨天从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获悉,全国首例医告官案发回重审后,二审即终审,已于上周五即12月11日由长沙市中级法院审理终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意思?

就是说江医生败诉了!

“江淮医学”与江凤林医生第一时间取得联系,请教为什么会败诉?

但江医生告知,因为尚未收到判决书,败诉原因具体不详。

下一步怎么办?


还会不会接着撸起袖子干?

据”江淮医学“了解,江凤林医生在第一时间得知判决结果后,与代理人北京诚略律师所执行主任周涛律师及有关部门的同志进行了深度沟通,意见高度一致:依法向湖南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摄图网


江医生在其社交媒体上坚定的写道:


有理走遍天下!法律允许我们走多远,我们就走多远!始终坚信,法律不只是定纷止争,更要惩恶扬善!法治中国建设前进的每一步都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努力和期待。



02


事实上,从这起案件第一次判决以来,许多人,特别是医卫界人士对此案的判决表示不能接受。


因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的规定,属于非盈利事业单位的医生,依法在医疗场所开展医疗活动,是否也应该视作“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

如果是,医生在合法的执业场所依法执业时受到暴力侵犯,是不是也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从那方面来说,江凤林医生这一巴掌也不应该就200元摆平啊?

所以,“江淮医学”力挺江医生!


摄图网


因为这样的事情是会传染的。像疫情一样,后面的看前面的,如果没有风险,那就为了一己之利去践踏医者尊严,为什么不呢?打了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而且打了还可以获得更大利益。压死骆驼的并不是最后一根稻草,每一根都有嫌疑。

如果对救死扶伤的医生没有基本的尊重,搞得医者人人自危,必将导致防御性医疗,最后受伤的还是患者!


这起全国首例“医告官”案,看起来是江凤林医生一人横刀立马,以一己之力追问300万医者尊严,其实他更是追问14亿国人急需的医患和谐!

正如江医生所说“没有医生的安全保障,何谈医疗秩序?”而没有一个好的医疗秩序,又何来健康中国?

“你一个小医生,不就是打了你几下吗?有什么了不起的?看你能折腾上天去?” 这或许是每一位伤医者的内心深处的话。既然伤医不能等同于“袭警”,那么,就用法律的长矛为医者尊严和执业安全横刀立马杀出一条血路吧!


责编 苏暄 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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