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腹痛男子从住院到死亡仅7天,家属索赔116万元!这次,医生真的有错?丨医眼看法
导读
录像下进行告知,能否降低纠纷风险?
案件回顾
患者中年男性,因无明显原因及诱因腹痛,于8月27日入住当地市人民医院消化内科治疗。
初诊患者慢性胃炎、肝硬化?经医方消化内科诊疗发现,患者肝右后叶上段结节,穿刺组织送检,确诊患肝细胞癌。后转入普外科完善术前检查,术前患者睡眠可、饮食可、大小便正常、无明显手术禁忌症情形。
后续患者主要医治过程为:
《死亡记录》载明:患者因“肝细胞癌”致死。
患方对患者死亡原因不能置信,术前,患者各项指标正常,无癌细胞扩散迹象;术后3天,患者即因癌而丧失性命。患方认为,没有医学专业知识能够明确,只要手术成功,患者术后肝断面不渗血、不失血性休克,不因失血致多器官功能衰竭,且患癌会致死,患者也不会是只有两三天的生命期。
患方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28506元×5年÷5人=28506元、护理费49572元÷365天×7天=950.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鉴定费18000元、医疗费125486.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7天=350元、丧葬费40764.50元、死亡赔偿金42626元×20年=852520元,合计1166577.68元。
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医方诊疗行为评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鉴定结论指出,医方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评估及风险防范不足、术前告知不充分、手术范围把握欠准确的过错,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程度为56%~95%(建议为75%)。
患方指出,医方承担的最小过错责任比例应为81%,医方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但认为:
1.患方主张医方承担的81%的过错比例过高,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本案司法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应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给出的75%的比例计算。
2.患方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医方认可赔偿患方30000元。
法院最终采纳鉴定结果,判决医方承担75%的赔偿责任,酌情支持患方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最终医方赔偿患方839933.26元,案件受理费5025元,医方承担4475元。
怎样的过错,才“配得上”主要责任?
《医眼看法》专栏文章中引用的案例多数都是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判决要有司法依据,大部分都是依据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或医疗损害过错鉴定(司法局认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对于鉴定结论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分级,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不同的责任程度对应赔偿比例。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责任介于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之间,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
医疗损害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主要是对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评定,也同样分完全、主要、对等、次要、轻微责任。原鉴定机构会对医方的过错参与度给一个明确的百分比,但目前基本上改为给一个过错比例的区间,而由法官实施自由裁量权。
鉴定人在考虑医方过错时,不同的过错严重程度对应不同的过错参与度,评价标准大概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看到完全责任和医疗过错参与度为0%的案件。在鉴定人看来,患者患病才会来医院治疗,而医疗上本就没有100%的事情;而完全没有过错的案件也是很罕见的,在病历中或多或少都能找到各种过错,而在鉴定人观念中,如果医方不犯错也不会导致患者严重的损害后果。
如果一个案件被判定为主要责任,那么就意味着医疗过错是明显的、严重的,与损害后果发生关系密切的。一个主要责任的手术,可能手术术式选择是错误的,手术中操作出现严重失误,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术后并发症救治不及时,实际手术与手术同意书上的手术不同,或是在患方未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手术。
拿本案为例,鉴定专家指出术前评估及风险防范不足、术前告知不充分、手术范围把握欠准确,每一条细品都是比较严重的错误。特别是最后一条,基本就是否定了手术的正确性。
录像下进行告知,能否降低纠纷风险?
外科是医疗诉讼高风险科室,如何降低“术后告大夫”的风险,很多业内人士都在进行探讨。
北大医学部的王岳老师曾指出,北大附属医院在一些重大手术的术前沟通时采用了摄像留证的方式。结果发现,在摄像头下,外科医生准备更充分,沟通更到位,患方更明确,纠纷风险明显降低。
外科医生在与患方术前沟通、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的过程,也是医生描述病情、阐述术前评估、手术方式筛选、手术风险防范、并发症推测及风险规避的过程。在现实临床工作中,很多时候这个过程成为了一种形式,简单到两句话就可以代替——明天做哪种手术,家属在下面签字。
但很多因手术诉讼的案件,回顾病历时会发现,医方术前讨论空洞都是套话,分析病情不够深刻,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有手术适应证,无手术禁忌证,完善术前检查,准备手术。
患者病情的特殊性,手术风险个体化评估,术式选择的权衡利弊,替代方案的探讨,术中注意事项,风险防范,术后观察护理要点,并发症预测及风险控制等等,这些都关系到手术安全的内容全然没有。
一方面显示出有些外科医生病历书写基本上属于复制粘贴,仅修改疾病名称和手术名称;另一方面还说明在选择手术和评估手术风险获益时,并没有做到足够的谨慎。
有创性操作都会伴随风险,特别是复杂的手术,需要周密的计划。外科医生应该是艺术家而不是操刀将,每个手术都应该是医生创造的艺术品,而不应该只是试验品。
最后还是想提醒一下各位医生,病历尽量写详细点儿,写仔细点儿,不要图一时省事而在不经意间断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得不偿失。
栏目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案件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
责编|米子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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