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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幸丧失生育机会,医院也跟着遭殃赔偿!这次,医生失误在哪?丨医眼看法

医脉通medlive 医脉通
2024-12-05



导读

一定要谨记:医疗无小事!


来源:医脉通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医疗纠纷案件中,医方“过错”被反复提及,《民法典》规定医疗损害侵权以过错为基本归责原则。简单来说,就是错得多,赔得多。


前几期分享了一些过错类型,本期来说说近些年诉讼中越来越多的机会丧失过错。有些病无论就诊早晚、治疗积极与否都是预后不佳,最终患者因自身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但医方却要赔偿,常让人不能理解。


我们先来看一个病例——



案件回顾


患者,女,38岁,既往异位妊娠切除右侧输卵管。某年5月11日因“停经1月余”到甲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宫内早孕,予无痛人流处理。5月20日,患者因腹痛再次到甲医院就诊,医方诊断为“胃肠炎”,门诊予对症治疗,效果差,且回家后不久即感下腹部剧痛,遂至乙医院求治,诊断为“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失血性贫血,予紧急抢救、切除患侧输卵管等处理。患者认为甲医院误诊致其不得不再次接受一侧输卵管切除术而导致丧失自然受孕机会为由,要求医方赔偿。


鉴定专家认为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错:



1.甲医院过分依赖超声检查结果,未进行血β-HCG检测。审阅患者5月11日超声原图:宫内见一类妊娠囊样回声,囊内未见卵黄囊、胎芽、胎心搏动。仅据该超声图像不能明确诊断为宫内妊娠。5月20日患者再次到甲医院行超声检查:盆腔积液,子宫、双侧附件未见占位性病变。但同日在乙医院剖腹探查加左侧输卵管切除术见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增大,提示甲医院第一次超声检查未对假妊娠囊进行鉴别诊断,第二次超声检查双侧附件时不全面,存在漏诊的过错。医方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2.医院未重视宫内吸出组织与孕周不相符的情况。根据常规,负压吸引术后应将吸出物过滤,测量血液及组织容量,检查有无绒毛;未见绒毛者应送病理检查。如出现“空吸”,要重复妊娠试验及超声检查,必须将吸刮的组织全部送病理检查.警惕宫外孕。由于甲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按临床诊疗常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和鉴别诊断,以致误诊为宫内妊娠,且甲医院行负压吸引术无操作记录,吸除宫内组织仅5g,与孕周不符,未将吸出的组织物送病理检查,再次错过诊断异位妊娠的机会。以上说明甲医院对异位妊娠的认识不足,未尽到谨慎注意及危险结果回避义务。


但甲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诊疗措施不完善,使其丧失药物治疗或保守性手术治疗的机会,最终不得不切除左侧输卵管。患者既往已切除右侧输卵管,由于医方的诊疗过错行为,其左侧输卵管被切除,完全丧失自然受孕机会。患者的生育机会丧失主要与其自身疾病有关,而甲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则使其自然受孕宫内妊娠机会完全丧失,故甲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应负次要责任。



如何认识“机会丧失“?


因误诊、漏诊或未告知选择治疗方案的医疗过错时,过错造成患者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或者造成错误受孕、生产和出生,这些情况没有办法用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大小来表述,于是就出现了“机会丧失”这一概念。


机会丧失理论,是指当医方的行为剥夺了患者获得更有利结果或避免损害发生的机会时,医方需要对患者丧失的这种机会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此类案件,常见案例包括:



1.缺陷儿的错误出生:表现为医方在产前检查时因过失没有发现胎儿有缺陷,或发现后没有告知,导致缺陷的孩子出生的后果。


2.癌症诊断或治疗延误:常见于体检中心在发现肿瘤标志物异常升高或影像学异常结果时没有充分告知,或是在正常医院诊疗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未告知或未继续完善检查,导致诊断延误,继而治疗延误。


3.急症处理不及时:例如疑似宫外孕患者检查延迟,未及时手术治疗,最终失血而亡;卵巢蒂扭转、睾丸蒂扭转、肠扭转等急症,未及时诊断或未及时手术治疗,导致组织切除。


这类医疗损害案件的特征是:



1.患者自身疾病的治愈率或存活率较低,即使不经医方的过失医疗行为,患者也可能因本身疾病而导致死亡或残疾。


2.患者原本可以拥有因得到正常救治而避免出现损害或者降低损害程度的某种机会(主要指继续生存或疾病治愈)。


3.该机会因医方的过失行为而丧失。


4.患者因为该机会的丧失而导致死亡或残疾等重大不利的后果。


在我国的司法观念中,治愈或存活机会属于我国民法保护的范围。我国的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机会利益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但也并未明文否认对机会利益的保护。患者的生存或治愈机会直接关系着其生命权和健康权,意义重大,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如何规避“机会丧失“风险?


对于医疗风险的规避,栏目中已经反复说过很多次了。



1.规范地实施诊疗行为是最重要的。任何诊疗行为都要按照诊疗常规、临床路径或临床指南实施,问诊要全面,检查要完善,评估要谨慎,诊断要符合诊断标准,治疗要有适应症无禁忌症。


2.病情告知要到位,知情同意要签字。充分的告知、有效的沟通可以避免误解,减少纠纷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沟通内容都需要落实在纸面上,该签字需要签字。


3.及时会诊或转诊。涉及其它专科问题需要及时会诊,留下专科意见;院内不能诊断或治疗的病例需要及时转诊,转诊过程应保证安全。


4.病历书写要及时,内容要完善。这一点的重要性不再强调了,病历资料是医疗诉讼的重要证据,写的时候多想一想。


对于“机会丧失”过错,特别提示以下注意要点:



1.发现任何异常结果都需要重视。


临床上容易被忽视的指标通常是与接诊科室专业不相关的指标,这时候的正确处理方式是进一步检查或转诊相关科室继续就诊。发现异常结果一定要告知,沟通到位,并留下证据(病历中标注)。


2.体检或临床中发现肿瘤指标异常需转专科评估。


肿瘤标志物轻微升高,影像学检查提示有不明占位,任何可能提示肿瘤的异常结果都需要转肿瘤专科或相关专科评估。不能因患者诉肿瘤标志物一直轻微升高就忽略或评估风险,一定要告知到位。


3.无法诊断的急诊尽快转上级医院。


患者症状严重或持续,完善检查后无法明确诊断,建议尽快转上级医院。特别是在基层医院留观和尝试治疗数小时后无好转的患者,如无诊断思路或辅助检查无阳性提示,建议及时转诊。


4.有治疗指征但无条件收入专科的患者建议转诊。


需要专科治疗,特别是有时间窗限制、需要急诊手术的患者,如果不能及时安排,一定要充分沟通,及时转诊,不可一味等床。


医疗无小事,任何小问题都可能提示大事件风险,工作中需谨慎、注意、充分沟通,对患者负责,让自己安心。


栏目顾问律师:

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梁雨律师,向海曼律师。高顿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参考文献:

1. 刘冠合,高玉玲. 医疗机会丧失之侵权救济[J]. 科技与创新,2017(9):7-9.

2. 李红. 机会丧失型医疗侵权的救济——以错误出生为例[J]. 法制与社会,2018(26):59-60.

3. 张长全,杨振,郭亚东,等. 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损害诉讼中的应用探讨[J]. 中国司法鉴定,2018(5):45-49.

4. 陈煜鹏. 论生存机会丧失原理——以医疗损害责任中损害认定的例外为视角[J]. 政治与法律,2019(9):148-161.

5. 郑锦平,徐伦武,成建定,等. 再次输卵管妊娠误诊致自然受孕机会丧失医疗损害鉴定1例[J]. 中国司法鉴定,2019(4):108-110.

6. 周旻,夏晴. 以期望生存期缩短作为损害后果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应用[J]. 中国司法鉴定,2019(6):81-84.




责编|亦一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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