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医生为卖淫女看病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获刑一年半!本案给医生的提醒:一定要懂法!丨医眼看法
导读
本案给医生的提醒:一定要懂法!
医者仁心,通常是指医生对待不同患者时需要一视同仁,不能有贵贱之分、贫富之别。而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那么,医生为“卖淫女”看病招致牢狱之灾到底有没有道理?法律从业者的一次业务交流,使得一件陈年旧案暴露在大众视野中。这到底属不属于犯罪?属于哪种犯罪?此案引发了热烈讨论。
案件回顾
案件发生在2011年。
2005年,冯某在获得乡村医生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后不久,从安徽六安老家前往浙江杭州“跨区行医”谋生,在杭州的一个村里开了一家“黑诊所”。2008年,在某“休闲店”老板的要求下,冯某开始多次上门为“休闲店”里的“女服务员”看病、打针。
冯某在多次接触后也猜到,这间表面上开展按摩洗脚业务的休闲店,应该从事的是“不正当行业”,而那些生病的女服务员,大概就是性工作者。
虽然察觉到不同寻常,冯某也没有想过去举报或者报警。一方面,他觉得作为医生给病人看病,不需要过问病人是什么身份;另一方面,他自己还是个开“黑诊所”的,身份的合法性也有问题。此外,这些女性也未曾向其求助,无法知晓是否自愿,他本人手上也没有任何凭证。
2011年5月底,冯某被杭州警方抓捕。庭审的时候,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律师说:“如果医生的行为有罪,按照这个逻辑,那么那条街上所有给失足妇女供盒饭的餐饮店都有罪,为什么不一样抓起来审判呢?”
2012年,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法院认为,冯某明知道老板不让“卖淫女”出去看病是方便控制,仍然听从安排,多次上门为“卖淫女”看病、打针,客观上为他人顺利组织卖淫提供了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今年3月,南京刑辩律师付士峰在微博上称有关冯某的判决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错案,定性分析错误,不管是否牟利都属于本质上无社会危害性的中立的帮助行为”。
医生到底能不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是否构成此罪?先来看看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怎么来的。
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施行,修正案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的共犯行为中剥离出来,单独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使原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使原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正犯化,而不再是一般共同犯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罪是这样描述的:“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此法条的解读,当时的法律界解读为只要客观上有“协助行为”,达到了协助的效果,此罪即成立。而对于犯罪者有无主观故意,还是只是过失,并不影响案件定性。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了一个司法解释指出:“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从这一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需要有主观要件——有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还为其提供协助。而如果是一般性的服务、劳务,而非主观参与,按照正常领取薪酬,也不能构成此罪。
回到本案,本案正好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司法解释之前。就刑法法条来说,冯某虽然没有明确认定是否明知是卖淫活动,但是确实在客观上对卖淫活动起到了协助的作用。并且,如果说偶尔几次可以解释为无心之失,但是如果较长时间多次接受要求上门诊治,并且冯某个人也供述有怀疑,法院因此而认定此罪也没毛病。
目前,法律界对这一案件再起讨论,基于高院司法解释对于冯某提出无罪解释,也合乎司法精神。但是,回到判决那年,没有司法解释,而对于冯某是否明知,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冯某完全不知情,法院判决确实没有什么问题。
他到底能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针对本案,还有人提到冯某是否构成了非法行医罪。理由是冯某开的是一个黑诊所。在新闻稿中,提到冯某本人和其开办的乡村诊所都没有资质,也有指出冯某是个医生。而检察院却并没有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如果冯某本身没有医师执业证或者乡村医生证,就构成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就是指致人死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显然,本案中并没有这一环节,因此就算冯某是非法行医,但也不能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还有人问,医生有执业资格但未注册算非法行医吗?医生开私人黑诊所算非法行医吗?上门给患者看病是非法行医吗?都是一个答案,只要有医师资格证都不算非法行医。
医生有哪些法定报告义务?
2022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对医师报告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 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履行其法定义务,但是法条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是什么呢?未能明确。因此,对医务人员提出需要报告的要求,有些强人所难。
无论是冤枉还是不冤,这一案件已经远去了,冯某已经回老家开始了新的生活。给医务人员的启示就是,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依法执业。遇到不寻常的情况,及时上报领导,不要将自己置身在麻烦之中。
栏目顾问律师:
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梁雨律师,向海曼律师。高顿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事件来自于:《南方周末》。
责编|阿泰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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