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律师视点】徐红亮: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我们做的远不够!

2017-08-22 徐红亮 德衡律师集团
徐红亮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都说烟雨中的雁栖湖,格外美丽,虽无“三秋桂子、十里荷花”,但绝对称得上“山色空蒙雨亦奇”。


近日,笔者有幸到雁栖湖参加“产权保护与非公企业高管犯罪治理研讨会”,会上高朋满座、少长咸集。确实,这样的研讨会,如果能够邀请一些民营企业家代表,特别是企业产权被犯罪侵害而追诉无门,抑或是因司法机关的不当追究而身陷囹圄民营企业家的亲属们参加,这样的会议才会更加务实、更加有料,更加有收获,因为:


民营企业家才应当是主角!


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承认:主办方选择这样一个课题,仍然能够引发不少的思考和感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凡法律使用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往往是不容质疑和争议的,反正给人一种超级威严的感觉,有居高临下之状态;当没有使用神圣时,则往往是冷静的、法律化的,两者在程度上存在不同。还好,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示最高司法机关在加强产权保护方面的诚意和态度。但实施效果如何,且留各位以事实为依据,自己去调研、去感受、去评说。


地方司法机关的各种“小算盘”应及时让位于中央的决策精神上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司法实践中,不少民营企业家投资建厂、举办实业,一些胆大妄为者根本不拿公司章程、《公司法》甚至于《刑法》当回事儿,肆无忌惮、侵吞企业财产。而地方司法机关因各种各样的“小算盘”,不立案、不处理,民营企业报案难是个不争的事实。近期接触到的武汉凯森公司原副董事长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一案(见《捍卫公平正义,别让民企失财又流泪》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9_169109.html?from=groupmessage),涉案资金上亿元,且犯罪嫌疑人公然对抗刑事诉讼而隐匿证据,时至今日,司法机关以种种理由仅仅适用取保候审,民营企业的损失怎么办?


还有另外一类,《刑法》中尺度超级宽的一些罪名,如骗取贷款罪、非法经营罪等,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涉嫌骗取贷款案也是一例(见《哭笑任人评说,这场辩护太艰辛!》),民营企业家身边处处是红线,而最终在地方某些司法机关的“小算盘”中,该严惩的却放纵、却保护的却追究,这不能不说是对严重中央有关产权保护基本精神的严重背离。


回到前面宪法的表述来说,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不求神圣,但求依法。刑法的治理不仅要有严厉性,也应当具有谦抑性,两者如何平衡也是产权保护的度。如何平衡这个度,恐怕具体到罪名和案件中去考虑。孟德斯鸠说过:“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然而,纯洁无垢的法律要求立法根据形势的发展,提供及时而完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度。这个问题尽量不要留给执行机关去把握。可以说,现实中所发生对民营企业保护不到位的原因都在于立法的不确定性,例如:如何理解“情节较轻”——涉案上亿元的挪用资金案算不算情节较轻;什么样的情况系“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可以予以取保候审;什么样的情况又是情节严重等等,避免更多的主观标准成为产权保护的一个很重要的度,对此,立法者以及司法解释者任重而道远。


必须强调的是:法律层面的监督和制约则必不可少。


民营企业不容易,也不能全怪法律和制度。那种“光着膀子”干企业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人类要有所敬畏,企业家一样如此,尤其是对刑法应有所敬畏。一场涉及刑法的“游戏”,往往代价惨重!


但请不要误会,诚如思想家洛克所讲:“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或许您还想看

徐红亮:“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应剔除表演成分

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对接机制

犹抱琵琶半遮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幕后走向前台”

从国开证券经纪人朱炜明案看当事人辩解的重要性

从辩护角度看经济犯罪中的被告人自愿认罪

黄光裕服刑7.5年减刑21个月,看看减刑程序!
证券期货犯罪中,辩护律师如何有所为?

刑辩律师如何在证券犯罪案件中“先利其器”?

资深刑辩专业律师徐红亮认为小贼偷换商品二维码收款,构成盗窃罪,您认为呢?

法律人观察:虹桥机场飞机险些相撞,塔台领导就地免职

徐红亮:走私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上)

徐红亮:走私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下)

徐红亮:认识“抢帽子”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

徐红亮:检察监督权,我们有更多的期待!

徐红亮:内地与香港股市互通,操纵市场犯罪出现新问题!

徐红亮: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解释新在哪里?

徐红亮:对微信群“红包接龙”可以入罪的思考

徐红亮:刺死当众辱母者被判无期,难以服人!

徐红亮:正当防卫不能只靠跑!

徐红亮:别以《人民的名义》看了法律的笑话!

徐红亮:从一宗涉嫌骗取贷款案看民营企业融资的悲壮

徐红亮:治理证券期货犯罪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



■ 作者简介

徐红亮,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徐红亮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走私犯罪、职务犯罪等经济犯罪辩护。


成功案例:高某走私普通货物(红酒)案(免予刑事处罚)、金某走私普通货物(面粉)案(不起诉)、张某走私普通货物(花生)案(判决缓刑)、郭某走私废物案(免予刑事处罚);马某对违法票据付款案(免予刑事处罚)、宋某合同诈骗案(不起诉)、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李某某集资诈骗案(不起诉)、肖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判决缓刑)、某市原公安局副局长杨某受贿案(重大社会影响)、中国银行某分行信贷科长苗某某贷款诈骗案(金融系统有重大影响)、某市原政协副主席刘某受贿案(副局级)等。办案过程中,徐红亮律师不断总结,撰写大量法律类评论文章,并在《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出台过程中,提供系统的立法建议。


■ 联系方式

电话:13811106740

邮箱:xuhongliang@deheng.com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如需转载、节选,请在文首注明作者及来源。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德衡商法网

www.deheng.com(英文)

www.deheng.com.cn(中文)


德衡律师集团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手机拨打:4001191080

座机拨打:8008600880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