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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刘俊丽、肖恩泽:浅谈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2018-04-23 刘俊丽 肖恩泽 德衡律师集团
刘俊丽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肖恩泽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一 、 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


在股东取得股东资格之后,其自然应当合法合理,并且及时履行足额出资的义务,这也是其使股东权利的对价要求。股东基于对彼此的信赖,进而对公司进行投资,公司也得以成立和运营。在这一过程中,股东分别出资,投资利益与投资风险不仅将不同的股东连接在一起, 也将股东与公司变为了利益共同体。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股东依据其认缴的出资额获利,但是如果个别股东没有出资、抽回出资、出资不到位、出资不实, 其在享受公司创造的利益时,却承担着小于认缴出资额的责任,不公平的心理与各种纠纷也由此产出。所以,法律赋予了股东双重的出资义务:一、基于合同关系, 股东应当及时、完整地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等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并且是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反过来,公司也应将股东分红权、表决权等权利赋予适当出资的股东。二、  作为独立的、私主体的公司, 其日常运营更是需要股东的出资作为资金基础。因此,出资瑕疵即股东的行为违反了此项出资的法定义务。 


二、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


1对股东的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连带责任


就合伙领域而言,作为合作伙伴中一分子的发起者,权利义务对于所有合作伙伴而言都没有差异,其对于外部债务都负有连带责任。在公司法领域,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股东对于其他股东向公司以货币形式之外的方式出资不实的情况,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出于对公司发起者资本充实责任的考虑,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若出资没有被公司的发起方依照公司制度进行足额缴纳时,发起方应适时补缴,同时其他发起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国内的主流观点为以两分法研究发起者的法律地位。首先是公司的成立与发起者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作为公司成立过程中的领导、决策机构,发起者以一体的形象完成各项事务,其为公司成立而进行的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归属后成立的公司。其次是就发起者间的关联关系而言,发起者之间的合伙关系自合伙协议签订起就已产生。所以,若未能成立的公司对第三人产生债务,发起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设立后瑕疵出资股东对已合法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就股东于公司成立时签订的合同而言,出资额度、缴纳出资的时限早已约定,而以上的约定又会体现在后期的公司规章制度中。所以,在公司法领域,出资瑕疵的股东应向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后者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前者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近年来,各国应对股东出资瑕疵之问题也制定了不同的规则如下: 


(一) 追缴出资 


公司本身具有追缴的权力,当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时,可要求瑕疵股东完成财产权的转移程序、足额缴纳的货币出资,同时对非货币出资予以补充,也就是说,瑕疵股东的出资责任可通过货币和货币之外的出资方式 来足额缴纳出资或补充差额。如果公司怠于对权利的追缴或诉讼请求的提出,或者个别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影响公司,但公司并未向瑕疵股东提起诉讼,此种情况下,代位请求权可由公司的其他股东行使,从而确保公司和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若在公司追缴出资后,瑕疵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向法院起诉瑕疵股东,诉讼请求为违约或侵权,以法律的武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作为受害方性价比最高的维权途径,也是合同领域追究违约责任最常使用的处理办法。作为合同约定行为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在股东违反此义务时,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会受损,因此后者要向前者追究违约责任。在公司存续时,瑕疵出资股东应向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如果公司无法继续运营甚至解散是因瑕疵股东的违约行为所致,那么瑕疵股东应赔偿足额出资股东的损失。 


(三) 利息罚则 


德国法典规定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以百分之五的年利息作为罚息,且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获得赔偿损失。当股东缴纳出资不及时时,公司可依据该条对其进行罚款。在法国,如果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也可对该股东处以罚息,但是对更高额度的赔偿款并不产生影响。 


(四) 定金罚则 


根据英国的法律规定,股东应当缴纳出资定金,一般为提出申请时应交总金额的5%以上,以上便是英国的定金罚则。


3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


3.1 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 


在实践中,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保护出资瑕疵股东的利益和其受到同等的保护。在实际操作中,救济的方式往往是并驾齐驱的。 


首先是在赔付补偿的额度应低于出资瑕疵的额度。依据代位权的原理,当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时,债权人可向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而次债务人只在对其对债务人的欠款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出资瑕疵的股东所负的补充责任不应在其未向公司出资的额度范围之上;其次是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应是瑕疵出资导致的银行利息的损失。在市场中,银行利率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而出资时的银行利率与负债后的贷款利率却不尽相同。因此,为同时保障公司与足额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补充责任之余,还应包含未出资资金的银行利息,从而做到同时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3.2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具体表现


在我国公司法并未详尽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具体要求。然而,在公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法院应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没有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不超过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负有补充赔偿的责任。如果,未足额出资股东已经承担这一责任,当其他的债权人要求其再次承担赔偿责任时,法院对此应不予支持。 


三、股东出资瑕疵行为

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1加强对以董监高为代表的“特权阶级”的监督


实践中,公司的董监高常常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抽逃股本,甚至进行关联交易。对此,世界各国都力求出台严格的法律、政策、法规来避免抽逃资金。大多数国家的选择相同,即以股东大会作为监督机构,在发生内部交易时,以股东大会的形式来进行表决。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董监高权利和义务已经做出了十分周密、详尽的规定。当其利用特权进行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其应当接受法律的惩治。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与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会不断完善、丰富,进而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足额出资的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承担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最终在源头上避免关联交易,抽逃资金等不法行为。


2明确股东出资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司不仅有商事组织的性质,也有社会团体的属性,股东是公司成立、运营的重要促成者,瑕疵出资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具有双重性即违约性、侵权性。 我国的公司法在这方面提出了和民事法律制度不同的特别处理规定。有关瑕疵股东所负有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形式的确定,可以确定严格的责任原则,无论股东主动还是被动不履行义务,只要其具有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实际情况,并且没有免于责任的因素,则就必须要承担其应该独有的民事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应该要承担责任的形式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履行出资义务。在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公司可行使追缴出资的权利。二是补充缴纳差额。我国的公司法中提出,若缴纳的货币之外的财产价值额度明显少于规定的价值额度,应该补充足额。三是赔偿损失。瑕疵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是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损失结果,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赋予公司权利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应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前文所述,同时应承担利息罚则。根据法律和公司规章,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仍可被公司法人撤销。但是,当公司经过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追缴程序之后,其仍不能履行足额出资的义务时,公司可寻求救济,依法定程序撤销其所享有的出资后的权利,而公司仍然享有未足额出资部分股份的处理权。为单方面维护公司的权益,如果个别股东未足额出资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乃至破产,公司可通过法律和公司章程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若公司发出通知后,其仍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主体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院的强制力,要求其足额出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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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俊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房地产经理人联盟法务专委会理事长、ICC China 企业责任与反腐败委员会委员,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公司法、PPP、EMC、BT法律业务等。主要业绩:(1)部分诉讼案例:代理太钢集团与北京某公司EMC项目纠纷仲裁案;代理临钢股份与北京某公司EMC纠纷仲裁案;代理北京某能源公司与重庆聚友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等。(2)工程类主要业绩:海南高铁混改PPP项目;邯郸冀南新区市政道路二环路PPP项目;重庆江津区圣泉加压站至四面山市政道路工程BT业务等。(3)EMC业绩:太钢集团临汾钢铁EMC项目;中石油内蒙古呼和浩特EMC项目;中石化山西分公司节能改造EMC项目,包头一机集团;包头二机集团。主要论著: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2、《承揽合同中定做人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3、《EMCO的发展与风险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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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肖恩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爱尔兰圣三一学院,研究生专业为国际商法与欧洲法。主要方向: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公司法、PPP、EMC、BT法律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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