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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唐娟娟:交警中队长之子肇事逃逸不起诉?“合法”还是“徇私枉法”?

唐娟娟 德衡律师集团
2024-08-25

唐娟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近日,一则网络举报信引发网友热议。作者自称其妹妹一年前遭遇了一场车祸,肇事者驾车逃逸后检察院却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事件仅为此,倒也不会引起巨大的舆论争议。然而,人们发现,肇事者系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的儿子,这样的“特殊”身份与不起诉决定之间的关系便“耐人寻味”了。


事件梳理


❖ 2019年1月11日20时,被害人程某群(系广东广宁县人民医院放射科医生)在横过马路时被梁某勇(系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之子)撞倒,随后梁某勇驾车逃逸。


❖ 2019年1月12日,警方找到梁某勇,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0mg/100ml。


2019年3月18日,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7月31日,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程某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但程某群拒绝接受,要求重新鉴定。


2019年9月12日,另一家司法鉴定中心给程某群重新做了伤情鉴定,结果为“重伤一级”。这一结果后被梁家和程家两方及警方认可,警方重新开出了鉴定意见通知书。


2019年9月21日,被害人丈夫被邀请前往广宁县交警大队签署谅解书。谈判过程中,肇事者家属口头承诺称,如果被害人丈夫签署谅解书,他们不仅会归还被害人丈夫之前在医治过程中垫付的24万医疗费用,还会“积极配合”被害人的后续治疗。但被害人丈夫说,之后肇事者家属并未如口头承诺般配合被害人程某群的后续治疗。


❖ 2019年9月22日,梁某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换言之,事发8个月后梁某勇才被刑拘,却在刑拘第四天就被取保候审


❖ 广宁县公安局以梁某勇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广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梁某勇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等费用,获得被害人丈夫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作出不起诉决定



❖ 2020年5月3日,被害人程某群去世。陈敏菁称,程某群出车祸第一次手术后流血较多、血小板降低,疑为“慢粒白血病”。2019年2月,他们按照医院要求做了肿瘤筛查,但没有发现白血病。家属认为程某群的死亡是重伤后感染所致,并不是早就有白血病。


❖ 2020年5月10日,面对不断发酵的舆论,广宁县人民政府发布官方通报。然而,通报中的“次日酒驾检测”、“谅解书”、“检方不起诉”以及程某群的死因等关键信息,引起网友的质疑。



争议焦点


在了解了整件事情的前因后果之后,笔者心中不禁产生些许疑问。笔者认为,更多的细节还亟待官方给出一个合理的解答。


问题一,笔者认为,本案中,不起诉决定书的合法性存疑。对于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做法,广宁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梁某勇交通肇事行为致一人重伤,虽然没有证据显示梁某勇具有酒驾、毒驾或无证驾驶等情形,检方认定梁某勇确有逃逸情节,构成犯罪依据,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根据“同一情节不重复评价原则”,并基于肇事者有坦白、得到谅解、认罪认罚、事后积极救治赔偿等因素,最终检方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不过,笔者却对检方所称的梁某勇“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说法存有疑问。我们不如先了解一下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本案中,梁某勇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程某群重伤,且梁某勇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量刑方面,梁某勇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使其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所称梁某勇应当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依据何在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不让人联想到肇事者父亲的身份,这一点不禁让人生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起诉决定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系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根据本案的情况,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当属于酌定不起诉,这就意味着梁某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问题在于,根据法律规定,梁某勇的量刑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样的情况还能算是“犯罪情节轻微”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问题二,谅解书的签署是否有效?根据官方通报,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被害人程某群丈夫所签署的一份谅解书。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是为了防止出现犯罪嫌疑人以金钱或者权势等强迫被害人“谅解”,从而获得从轻处罚的情况出现。笔者认为,谅解书的签署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应当由被害人本人亲自表示谅解。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能不是被害人本人的意思,不应轻易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即使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中受伤害去世,考虑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时也应该慎重。



2019年12月,被害人程某群曾写了一封申诉信,其中提到,其丈夫系“被迫”签署了谅解书,而被害人本人对谅解书的签署是事后才知晓的,谅解书的内容并不能完全反应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被害人尚且在世,谅解书却不经其同意就签署,谅解行为是否有效,这里仍应当打一个问号。谅解制度的初衷是更好化解社会矛盾,教育挽救罪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应该从严把握,不能成为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的脱罪之道




举报信公开后,当地已组织成立由县纪委、县司法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此事。调查组表示:会通过调查给家属和公众一个交代。


 律师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请及时报警,千万不要有逃逸行为!如果心存侥幸驾车逃逸,不仅在民事赔偿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者甚至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牢狱之灾!如果遇见类似问题,请及时咨询自己的律师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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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娟,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唐娟娟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金融、经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人身侵权及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在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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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人:徐红亮  刑事业务中心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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