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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答疑精选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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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50问

Q: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Q:

2、企业将持有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

企业将持有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没有形成收入,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Q:

3、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条第4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Q:

4、企业取得的代扣税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第6条规定,税务机关返还给企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构成企业的收入总额,应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Q:

5、建筑业的预收收入是否计缴所得税?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因此,建筑企业的预收收入应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Q:

6、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Q:

7、异地不动产租赁是否要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A: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以法人作为纳税人,总分公司是汇总纳税。异地只有不动产,不设分公司的,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Q:

8、超过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A: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公告)规定,超过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并不一定符合资产损失扣除的条件,因此超过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如果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债务人无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Q:

9、企业收取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如何处理?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收到的标书费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该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制作标书的相应成本、费用、税金等,可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


Q:

10、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Q:

11、公司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Q:

12、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Q:

13、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Q:

14、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在何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根据《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Q:

15、建筑工地施工因环保被罚款项能否在税前扣除?

A: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支出,但是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除外。环保部门的罚款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Q:

1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扣除。


Q:

17、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当期的收入。


Q:

18、企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Q:

19、土地出让金返还在预征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并入实际收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Q:

20、企业支付给法人的借款利息能进行列支吗?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Q:

21、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A: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Q:

22、公司租用员工私车产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A:

租赁期内,因该车辆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租金、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但车辆购置税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Q:

23、企业缴纳的相关责任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Q:

24、境外购进货物应以何种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Q:

25、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Q:

26、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Q:

27、以房产抵工程款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以房产抵工程款属“转让财产”,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就是说,收入(或利润)或是企业自己按公允价值确定,或是由主管税务部门核定。


Q:

28、房地产企业如何确认开发产品已完工?

A: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实际毛利额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Q:

29、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如果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该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企业是否可以按照10年进行摊销?

A: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该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根据合理性原则,企业应当按照50年摊销,而不能按照10年摊销。


Q:

30、是财政拨付资金 就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A: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所以,并非是财政拨付资金就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无论得到何种形式的政府激励,都要先弄清楚收入的性质,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税事项。


Q:

31、拆除房产的损失可否认定为开发前的成本?

A: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因此,房产拆除损失不属于计税成本内容,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申报税前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Q:

32、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有什么规定?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Q:

33、我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无法交货,客户要求赔偿,请问,此部分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给客户造成损失支付的赔偿费,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可以凭相关的赔偿协议、法院裁决书等相关凭证税前扣除。


Q:

34、企业暂时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和管理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暂时性停产的固定资产折旧和管理费用不属于不得扣除的范围,因此可以税前扣除。


Q:

35、请问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没税收优惠?

A:

一、企业所得税的低税率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三、减、免税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非居民企业。  7.小型微利企业。  8.高新技术企业。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五、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六、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如速折旧的方法。八、减计收人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人。  (八)应纳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Q:

36、企业聘请内部有经验的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员,发放的授课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内部有经验的员工给本单位员工培训所接受的劳动报酬,也属于企业支付给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工资、薪金范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Q:

37、企业发生财产损失,获得的保险公司的赔偿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因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所以,企业发生损失收到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Q:

38、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范围有什么规定?

A: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Q:

39、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算年度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Q:

40、我公司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法规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Q:

41、公司是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今年因发展需要,撤消境外办事处,并出售当时购置用于办公的房产,取得一笔数额较大的境外收入,请问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并入企业收入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因此,若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该笔收入可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该笔境外所得致使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下,不再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当年不再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全部所得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Q:

42、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无法支付今年的租金,经与出租方协商,约定明年一并支付,那么这笔没有支付的租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Q:

43、企业租用行政机关的土地建基站,行政机关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行政机关只要取得应税收入,属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Q:

44、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与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关系。


Q:

45、上级工会组织返还的工会经费,是否要计入企业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因此,上级工会按照一定比例将企业上交的工会经费返还给企业的工会组织,企业工会组织对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与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无关,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Q:

46、企业发生财产损失,获得的保险公司的赔偿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的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按文件规定的比例扣除。


Q:

47、企电信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部分,是否都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Q:

48、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在出台相关文件之前,会计师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Q:

49、企业因延迟交付电费被电力公司征收了0.2%的滞纳金,取得开具内容为“临时用电超期违约金”的发票。这笔违约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临时用电超期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


Q:

50、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应确认为企业的收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本文转自智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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