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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房地产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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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预缴是汇算清缴的有机组成部分,房企财务人员在平时就应当给与重视,如果房企平时预缴就能做到尽可能合理合规,将很大程度上减轻年终汇算清缴的工作。
2021年3月15日,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的发布,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又发生了新的变化……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终于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换句话说,让房企困惑多年的所得税预缴项目扣除问题此次终于得到了明确规范,房企所得税月(季)报扣除项目口径也终于与年报口径保持了一致。

下面主要和大家分享一下,这次新表格填表内容口径上的两个主要变化。

这两个主要变化主要涉及房地产等特点业务的纳税人以及涉及加计扣除的纳税人。

1口径明确了在预缴所得税环节可以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

这是继去年申报表口径允许这个栏次填写负数后又一实操口径的明确,非常赞!

如图:

这是2020年12号公告的口径

这是2021年3号公告的最新口径

发现区别没有,多了一句话,就是划线部分。。

你别看这句话,这句话明确了口径,解决和之前房地产企业在实践中预缴所得税的实操争议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在取得预售收入时,除了预缴企业所得税,还需要预缴增值税,继而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以及预缴土地增值税。

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预缴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以及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也就不能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计算当期损益,

我们一般都是预缴时候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借方。

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这部分未计入当期损益(税金及附加科目)的税费能否税前扣除呢?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是明确了的。

直接在A105010表相应栏次进行纳税调整。


但是在预缴所得税时候,这块就不是很明确了,因为填表说明没明确这个事项,各地在执行时候也是有争议。

因为涉及金额也较大,这部分不扣除也占用了房企很多税收资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地也是有不同的做法,主要包括两种。

A、不管会计是否确认收入,直接按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结转,也就是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存在当期实际缴纳且未计入损益的税金及附加了

那么这种会计处理下,当期缴纳的税费已然计入了利润表,预缴时候就体现在利润总额扣除了。

B、会计处理预缴的税费还是挂在应交税费借方,实际填写预缴申报表时候把这部分从第4行扣除出去,保持和汇算口径的一致性(和新口径一样)。

以上两种处理方法都有,说白了A是会计核算上处理了,B是自己调整表格口径(这个个别地方税务局是默认了的)

当然,2021年的新版预缴申报表解决了这个口径问题,反正税务的口径我不管你会计核算处理如何做(有人说当期直接结转到损益,有人说不用结转),税务是不管你结不结,我现在都明确你可以扣了。

如果你预缴时候就直接结转到税金及附加了,那你这部分体现在利润总额里面扣除了,如果你没结转,那也明确你可以扣除。


这其实挺好的, 减少了争议,也让房地产企业少预缴所得税,减少了资金的占用。


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都重视年度申报。但是,月度或季度预缴申报,也非常重要。本文基于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结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预缴申报表如何帮助纳税人避免出现预缴纳税、汇缴退税的情况。本文包括以下问题:


一、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缴


(一)税法关于预缴与汇缴的规定

(二)为什么有预缴与汇缴


二、两种预缴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确定预缴计税依据的两种方式

(二)两种预缴方式存在的问题


三、预缴申报表的内容及解决问题的方式


(一)预缴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二)各种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


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缴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与汇缴,是互为因果的一种关系,因为预缴,才有汇缴,因为是年度纳税,为保证税款均衡入库,才需预缴。


(一)税法关于预缴与汇缴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54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也就是企业所得税是年度纳税,月(季)度预缴,年终汇缴。


(二)为什么有预缴与汇缴


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缴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年度纳税,二是税款均衡入库的需要。


纳税期限,也就是多长时间缴一次税,是必不可少的税制要素。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在每月的15日之前,申报上个月应缴的增值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其纳税期限是一年,也就是一年结束,才计算应该缴纳多少所得税。但是,国家收的税,相当一部分用于发工资了,工资是一个月一发,所以,从满足收入的角度,纳税人不能一年才缴一次所得税,需要月度或季度预缴,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


但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毕竟是一年,平时预缴的税,到底对不对,缴多了,还是缴少了,需要在一年结束后,算个总账,算出一年应该缴纳的税额,与已经预缴的税额,比较一下,多退少补。


所以,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缴背后的原因,是年度纳税与税款均衡入库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 

两种预缴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128条的规定,预缴时的计税依据,有两种确定方式,但这两种方式,都存在值得解决的问题。


(一)确定预缴计税依据的两种方式


一是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二是如果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当然,税法也规定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但主要是上述两种方法。


(二)两种预缴方式存在的问题


从道理和逻辑上讲,预缴的前提,应该是纳税人有税可缴,预缴的税额,不应大于最终应缴的税额。


但无论按照哪种方式预缴,如果纳税人有5年内未弥补的亏损,如果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都将导致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多于年度应纳税款,即使汇缴时退税,也占压纳税人的资金。


所以,这两种方式都可能存在本应避免的预缴纳税,汇缴退税的问题。


预缴申报表的内容及解决问题的方式


预缴申报表的有关规定,用各种可能的方式,帮助解决纳税人预缴纳税,汇缴退税的问题。


(一)预缴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下图是预缴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二)各种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少应纳税额,有四个角度:减少收入、增加扣除、降低所得、减免税额。尽管申报表的第3行是利润总额,但根据申报表下面的行次,允许纳税人分别从4个角度,减少预缴应纳税额。这些政策,都是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可以适用的政策。


1、减少收入


“第5行:减:不征税收入”、“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都是通过减少收入,降低应纳税额。


纳税人如果有重组行为,比如资产转让,假定转让资产的账面计税基础是100万,转让价格是150万,会计上将50万计入利润总额,但企业可以享受特殊重组,由于特殊重组不确认所得,实际是不确认收入,所以,“第5行:不征税收入”应填入50万。


2、增加扣除


“第6行:减: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第7行:减:加计扣除”,都是通过加大扣除的方式,减少应纳税额。


3、直接减少所得


直接减少所得,有两种情况:


一是“第8行:减:所得减免(8.1+8.2+…)”,比如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


二是“第9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这两行都可以让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所得的方式,减少应纳税额。


4、直接减少税额


所得税的优惠方式之一,是直接减少税额,如享受15%的低税率,“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使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


总之,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可以执行减少税额的各项规定。但是增加税额的措施,如视同销售收入,不得扣除或限额扣除的项目,在预缴时,都不用考虑。作为纳税人,应在预缴时,尽量享受各种可以降低预缴税额的措施,避免汇缴退税,避免占压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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