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法院:AI生成的内容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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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法院:AI生成的内容构成作品,
受著作权法保护
Dreamwriter是原告腾讯公司自主研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自2015年8月20日开发完成以来,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约30万篇作品。
2018年8月20日,由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下称“涉案文章”),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并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盈讯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该文章发表当日擅自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且发布的内容和涉案文章内容完全相同。腾讯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其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享说
一、涉案文章具有独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研发的Dreamwriter创作的财经报道文章,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另外,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腾讯公司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认定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二、涉案文章为法人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南山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三、被告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四、北京互联网法院:自然人创作完成为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
本案并非司法实践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进行审理的第一案,在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2018)京0491民初239号),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若在现行法律的权利保护体系内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予以充分保护,则不宜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北京互联网法院进一步认为,对于相关智能软件研发者(所有者)来说,其利益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用等方式获得,其开发投入已经得到相应回报;智能软件使用者不能以作者的身份在分析报告上署名,但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软件使用者可以采用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
电信内部员工“卖号”涉2千万获利金额,
刑事裁定出炉
2019年12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陈德武、陈亚华、姜福乾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就被告人从电信系统内部数据库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以及其他被告人实施的后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帮助行为做出裁定。
裁定书显示,上海居民陈德武在侦查阶段供认其起意让在号百公司任中层干部的陈亚华(陈德武胞兄)提供电话号码信息,陈亚华同意后,从2013年开始便安排人员把电信公司号码百事通里的电话号码数据信息通过邮件向其发送;陈亚华也供认其让被告人王玉利用号百公司的数据处理工具搜集相关电话号码提供给陈德武,用于个人贷款营销及网上出售。2013年至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陈亚华从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数据库获取区分不同行业、地区的手机号码信息提供给陈德武,被告人陈德武以人民币0.01元/条至0.2元/条不等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获利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亿余条。陈德武将陈亚华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获得的赃款部分分给陈亚华。
享说
(一)涉案手机号码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原审被告人陈德武以原判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其所出售的系裸号,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等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或宣告缓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信息,经筛选后包含了号码归属地、号码持有人商业需求等信息,并已作为商业信息进行买卖,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i],应该综合被告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别和数量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德武、陈亚华获取、提供、出售的涉案个人信息多达2亿余条,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范围。
(三)原判决是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原审被告人陈亚华上诉称:陈亚华等人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至2016年9月间,原判适用两高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不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故即使要追责,也只能针对此后的行为;原判对被告人陈亚华量刑过重。
法院审理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前,并不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不构罪,只是当时的罪名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只要是一般犯罪主体即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对之前的两个罪名进行了整合。虽然各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横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后的两个阶段,但其出售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因出于同一犯罪故意而实施,系连续犯,不能对其出售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分割评判,而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修正案(九)》一并追诉。故五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关于应对《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相关数量予以剔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此外,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鉴于不存在相冲突的司法解释,也就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从旧兼从轻问题。
[i]《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央行:第二代个人征信系统暂定本月上线
2020年1月8日,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央行拟于2020年1月20日左右上线“二代”个人征信查询功能,但二代征信报送功能或将延迟至5月上线。与“一代”相比,二代征信解决循环贷、信用卡大额专项分期、企业为个人担保、个人为企业担保等一代征信无法覆盖的信息。
享说
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实现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征信服务。
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将征信系统定位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中心作为专业运行机构,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2014年,征信中心正式立项开始二代征信系统建设。
如今,二代征信系统上线在即,其覆盖那些信息,与一代征信系统相比,又有哪些变化值得关注?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表示,当前我国征信系统依法合规采集的反映借款人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三类:
(1) 一是个人信贷信息,包括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信息。截至2019年11月底,个人征信系统接入各类放贷机构共3693家,已经基本实现对个人金融信用信息的广覆盖。
(2) 二是“先消费后付款”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电信等公用事业缴费信息,这类信息可以帮助缺少信贷记录的个人建立信用档案。
(3) 三是公共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与处罚信息、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
和一代征信系统相比,二代征信系统引发公众关注的重要变化在于:
(1) 二代征信系统将体现夫妻双方的负债情况。
(2) 二代征信系统的信息更新更及时。根据要求,各机构在采集时点T+1向征信中心报送数据。
(3) 二代征信系统内容更细化。譬如对于信用卡分期,二代征信系统报告将体现分期时间和分期金额,更加细化。
(4) 二代征信系统系统个人信息记录更加完整全面。在二代征信系统报告中,将完整展示个人学历信息、就业情况、电子邮箱信息、通讯地址、户籍地址、所有个人手机号。配偶信息较完整,如:包含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个人近几年详尽的居住信息都记录在册。即便是频繁换手机号和居住信息都会被记录。
(5) 二代征信系统对有效期内的不良记录保持更久。据悉,包括逾期、呆账等等不良信息自中止之日起保留5年。
(6) 二代征信系统将更多生活信息纳入征信,征信记录多样化。除传统的借贷信息之外,电信业务、自来水业务缴费情况也将一并纳入征信系统。二代征信系统还将记录欠税、民事裁决、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低保救助、执业资格和行政奖励等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被称为“经济身份证”,每人每年可免费查询两次。王晓蕾表示,建议大家一年查询两次,一方面,能发现本人信用信息是否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在发现错误信息后能及时纠正。
澳门特区《网络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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