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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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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偃师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

一起利用“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进行传销一案。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涛

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2013年5月,黑龙江人张某明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组织)。自2016年5月28日起,该组织及张某明等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依托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善心汇”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通过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渠道对外进行虚假宣传,大肆发展会员、吸收资金。


2016年12月,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的魏某浩在互联网上发现“善心汇”组织,遂于当月用其身份证号实名注册为“善心汇”会员。


2017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涛通过微信朋友圈好友魏某浩的介绍了解到“善心汇”组织平台及操作流程。后张某涛为牟取利益,也通过互联网在“善心汇”平台注册账号,加入“善心汇”组织,成为“善心汇”会员,积极参与“善心汇”的投资活动,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头,非法牟利。

通过实名认证绑定自己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及银行账号,并匹配交款3000元,匹配为贫困区,个人管理奖最高能支取1500元。后张某涛通过微信发展、帮助其姐姐、妻子、表哥、好友等下一级会员共11人,后通过其下线又发展为4级50人加入“善心汇”组织投资获利。


其中,张某涛注册会员后参加“善心汇”投资活动,先后投资匹配7次,每次投资3000元,每次扣除100元的善心币之后,实际收益牟利2000余元


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涛的登录用户属于普通用户,账户创建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6层,其下级网络有4层,50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7次赠与,累计21000元,6次受助,累计250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48个,剩余善种子0个,已支出善心币125个,剩余善心币1个,已经支出善金币0个,剩余善金币436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3100元,管理钱包剩余560元。


案发后,因“善心汇”组织后台关闭,“善心汇”会员于2017年7月24日准备到北京大红门地区请愿,被告人张某涛通过微信了解到上述信息后,遂与其姐姐购买当月23日车票到北京,在北京大红门地区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带至久敬庄救济中心,后被劝回。


2017年9月20日,偃师市公安局民警在对“善心汇”非法传销集团排查中,发现张某涛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立案侦查,当日将其通知到案并刑事拘留。



偃师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张某涛以牟利为目的,加入张某明等人成立的“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采取“骗取入门费”、发展下线“拉人头”的传销方式,以缴纳300元善心款取得会员资格,用赠予少、受助多的手段诱骗发展下线人员,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向下线抽取不同标准的管理奖,以其直接或间接的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善心汇”组织,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被告人张某涛加入“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后,

共发展下线会员4级50人,

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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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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