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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还记得“辱母杀人”的于欢吗?其家人被控非法吸存2500余万,辩称:系民间借贷

长沙打非专线 反传联盟 2018-08-26


反传销网8月1日发布:2017年6月23日,轰动一时的辱母杀人案二审宣判: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因此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


时隔一年多,于欢家人被告上法庭:于欢的父亲于西明、母亲苏银霞和姐姐于家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0余万。


法庭上,上述三人对检方的指控不予认可,表示其只是进行正常的民间借贷。三人的律师当庭进行了无罪辩护。法院将择日宣判。





微博显示,2018年7月27日—30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其中,于西明为于欢的父亲,是冠县国税局职工及被告单位源大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家乐为于欢的姐姐,是源大公司职工及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银霞为于欢的母亲,是源大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6月,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和正典公司原总经理樊正安商议在济南成立投资公司向社会融资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


检方查明,于西明、苏银霞、樊正安认为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公司规模较大,以赛雅公司需要资金为名融资比较容易获得公众认可,让赛雅公司配合他们等人实施融资活动。其间,源大公司为便于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资金,于西明、于家乐收购了山东三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正典公司。


检方指控,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固定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508.85万元;被告单位赛雅公司、被告人赛雅公司总经理张振永、该公司财务程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050.85万元;被告人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56.7万元。


起诉书显示,2014年12月15日至2017年11月,上述被告单位及新宇公司共计返还投资者12675008.31元。其中返还赛雅公司投资者11592383.74元,返还新宇公司投资者1082624.57元。其中,被告人樊正安参与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已于案发前全部还本付息。


2017年5月17日,2018年3月29日、31日,赛雅公司分别退交200万元、100万元、800万元。2018年3月19日,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定轮候冻结赛雅公司银行存款1034046.83元;2018年4月2日,新宇公司退交450万元。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樊正安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庭审中,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赛雅公司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西明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振永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三人对检方的指控不予认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律师认为,在整个事件中,是赛雅公司在进行融资,三人与赛雅公司之间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


山东省高唐县法院将择期宣判。


(于欢案详情见后。)



  • 文章来源:长沙打非专线,新华社,高唐法院官方微博,特此鸣谢!

    编辑校对:蓝梦、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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