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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两“云讯通”传销骨干合计被判刑9年罚款9万

清丰检察 反传联盟 20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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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网8月21日发布:近日,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佀某某、田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已判决:被告人佀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田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田某某笔记本拾册依法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佀某某、田某某分别自2015年1月加入“云讯通”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且二人发展人员数量均在120人以上,情节严重,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清检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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