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龙爱量子”特大网络传销案宣判啦!会员们还会执迷不悟吗?
反传销网11月17日发布:去年6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破获“龙爱量子”特大网络传销案,深圳“龙爱量子”创业中心负责人周某亮等十人分别被警方抓获。同年8月12日晚上,警方出动20多名警力在北京海淀区,抓获“龙爱量子”传销犯罪团伙首犯林跃庆。
昨日,金融智商税获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深圳“龙爱量子”创业中心负责人周某亮以及肖某川、谢某兰、潘某柳等十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金。
从2016年11月1日起,犯罪嫌疑人林跃庆等人在深圳注册成立龙爱量子产业(深圳)有限公司、前海龙爱量子物联网跨境电商(深圳)有限公司(简称:龙爱量子)等多家公司,并通过互联网建立“龙爱量子”商城,以会员消费商城产品配送积分,积分配股,股权再进行循环的拆分模式,用“量子理论”将其商城上的产品包装成高大上的科技产品,并拍摄各种视频,通过网络传播,大肆发展下线,骗取大量钱财。
“龙爱量子”规定,参加者分别消费850元、4250元、8500元、25500元、42500元、85000元,才能分别成为VIP1到VIP6的级别会员。最低消费850元,配送100个积分,分红率为50%,最终可获利约6300元;最高消费8.5万元配送1万个积分,分红率为60%,最高能获利115.5万元。
“龙爱量子”会员除了以上高额的分红外,如果发展下线,还能从下线会员消费额中获得8%到15%的直推奖;与下线会员之间,发生对碰时,推荐人可获得5%到10%对碰奖;会员的下线会员对碰时,上线会员可获得7代10%的管理奖;当下线消费时,还能依次获得第5、6、9、12、15、20层交易积分的0.5%的见点奖。以上分红和奖励均可提现。
周某亮成为“龙爱量子”会员后,在深圳市罗湖区恰景花园怡好食府成立“龙爱量子”创业中心,并纠集肖某川、谢某兰、潘某柳、黄某利、陈某、金某龙、蒋某洁、武某山、练某辉等人参加传销活动,并积极发展下线,骗取财物。
深圳“龙爱量子”创业中心具体由周某亮负责,肖某川、谢某兰、潘某柳负责为传销人员讲课,黄某利负责管理传销下线资料、收取传销款项。
2017年6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民警将周某亮、肖某川、谢某兰、潘某柳、蒋某洁、武某山、黄某利、金某龙、陈某、练某辉抓获归案,并从该据点缴获用于传销活动的电脑、会员资料、记账单、宣传册等涉案物品一批。
经查,自2017年4月周某亮参加传销活动以来,共发展下线104262人,涉案金额高达9.9719亿元;谢某兰发展下线29636人,涉案金额高达2.3200亿元;黄某利发展下线70842人,涉案金额高达7.1576亿元;陈某发展下线29860人,涉案金额高达2.333亿元;潘某柳发展下线4466人,涉案金额高达2728.5万元;蒋某洁发展下线74人,涉案金额21.76万元;武某山发展下线143人;金某龙发展下线136人,涉案金额85.51万元;练某辉发展下线79人。
9月25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周某亮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谢某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元;判处黄某利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潘某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肖某川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分别判处武某山、金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分别判处练某辉、蒋某洁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从深圳“龙爱量子”特大传销案告破过去1年3个月了,终于等来了法院的宣判。该案可以说是“龙爱量子”特大网络传销系列案中,宣判的首个案例。
虽然,深圳“龙爱量子”创业中心的相关人员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那些还在继续盼着“龙爱量子”重新开网的会员一定还会执迷不悟,甚至会说,林跃庆还没有被判呢!在此小编正告那些还执迷不悟的会员们不要在幻想着一夜暴富的事情了,深圳“龙爱量子”创业中心的相关人员已经判刑了,林跃庆被判刑还会远吗?!
重点回顾
文章来源:宝安区人民法院,金融智商税,特此鸣谢!
编辑校对:蓝梦、弘毅
微信:13361661286
联系电话:0794-4287069
防骗秘籍:
1:凡是以XX虚拟货币、XX区块链、XX原始股、XX物联网,宣传投资入股,保证赚钱,静态几倍,动态更多,都是属于骗局.
2:凡是要求发展下线,层层得利的一定要谨慎,避免陷入传销骗局!
3:凡是高回报的,那必然是高风险,切勿为蝇头小利所迷惑,庞氏骗局就像击鼓传花,总有人倒霉的!
4:别以为现在每天给你返利(或者存活很多年)就不是骗局,因为这是骗子在放长线钓大鱼,当骗子玩腻了或者捞到一定的钱财就会卷款跑路,或者是其他的借口理由让你再投钱参与,你想走法律渠道都难,因为你往往没有有效的收据等证据链(有的有收据,那往往也是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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