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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传销为什么何难打击?看工商部门怎么说的

打传宣传联盟 反传联盟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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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网11月24日发布:11月21日,中国工商报通过旗下公众号详细分析了关于查办传销案件中会遇到的困难。实践中,执法部门在传销案件查办中主要存在四个困难,即发现难、取证难、处罚难和根治难。



本文从查办传销案件的困难、关键点以及亟须解决的问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思考与对策,给各地执法办案同行提供参考,助推各地顺畅执法机制、提升办案能力。


一是发现难。

    

由于传销组织内部控制“严密”,加之被洗脑后传销成员对行政机关排斥,执法部门查处传销主要依靠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随着网络传销的出现,传统的人员集聚式的据点传销日益减少,传销活动更难被发现。有的传销活动甚至在星级酒店、会议中心以招商会、总结会等形式举行,很难让人将其与传销联系起来。


除了场所不容易被发现外,传销组织者在形式上也是挖空心思,打着资金盘、股权激励、电商平台、投资理财、微商代理、旅游互助、爱心互助、健康养生、消费养老等各种旗号实施传销行为,让人眼花缭乱。这些新形式的传销,大部分人无法一眼分辨其传销本质,导致不少公众出于美好的愿望而陷入其中。另外,现在很多传销组织的运作和信息管理均只有登录网站后才能查看,甚至不同权限的用户查看到的内容也不同,这给执法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带来困难。

    



二是取证难。

    

执法部门在查处传销案件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执法手段,很容易“打草惊蛇”,致使传销组织在听到风声后立刻切断与被发现人的联系。尤其是近些年,很多传销组织通过信息系统管理资金和人员,对关键数据采取加密、自动删除、远程修改等反侦查措施,服务器往往也是异地托管,甚至在国外托管,这些都给执法部门查处传销案件带来困难。


另外,这些证据不仅难以取得,更难以保管,尤其是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电子证据。一旦存储电子证据的介质感染病毒或者发生其他情况,很有可能导致该证据被修改或灭失,进而失去证明效力。客观地说,现阶段大多数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既缺乏固定电子证据等专业技术人才,也缺乏这样的专业设备。

    

三是处罚难。

    

传销案件处罚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传销组织和骨干人员往往具有较强的反调查能力,或者避重就轻,致使处罚决定难以作出;另一方面,现在的传销组织大多以公司的形式存在,而这些公司从设立之初就是一个空壳子,即使执法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也较易遇到执行难的问题。从在传销活动中充当的角色看,传销组织主要由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和参加传销三类人员组成。


这三类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均应予以处罚,但从执法实践来看,前两种不仅认定困难,而且组织策划者往往在调查中逃逸,只剩下大量的参加传销人员接受调查。这些人来自全国各地,既是参加者,同时也是受害人,而且人员众多,实践中以教育转化为主,一旦处理不好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

    

四是根治难。

    

从目前查处的传销案件来看,行政处罚案件占大多数,刑事追究犯罪行为的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属于传销组织塔尖的部分,在庞大的传销人员中所占的比例极少。传销组织培育的“骨干力量”并未受到与其行为危害性相匹配的惩戒,这些人另立山头,又组织起多个传销组织,危害巨大。


此外,传销组织的广大参与者既是传销的直接受害者,也是传销违法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对其的教育转化工作成为难点。很多参与者在传销活动中被洗脑,即使短期被驱散,但很快又聚集起来搞传销。执法部门想根治传销的难度非常大。

    

传销案件查办的两个关键点

    

一是应全力调查组织体系和资金流向。

    

传销案件的查办,核心是弄清其组织体系和资金流向,简单说就是调查人是怎么来的和钱是怎么走的。

    

传销的组织体系,不仅是传销案件的核心事实,也是判断是否移送公安部门的标准。在调查传销组织体系时,执法人员要对参加的人员逐一调查询问,并制作执法文书。传统调查组织体系的方式是询问,因此在传销案件查办过程中,尤其是在传销现场,执法人员首先要确定参与者的身份,并明确其在传销组织中的上下级关系。近年来,传销组织往往通过系统软件的方式来管理,如果执法人员能够进入其管理系统,获得其完整组织体系的可能性会较大。


还有一种确定其组织体系的方法,就是通过资金流向反推其组织体系。这主要因为传销活动本身就是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一层一层交纳会费获得非法财物。通过资金流向,执法人员能够明确传销组织体系,越是资金流向集中的一方,越处于金字塔的塔尖。

    

资金流向的重要性更在于它是确定传销违法犯罪的重要证据。因此,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第一时间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在此基础上,迅速弄清资金情况和去向,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及时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除了上述纸质资料外,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查询传销者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信息不仅更加客观不易修改,而且具有实名制的优势,同时也便于查清资金流向。以往市场监管部门查询此类信息,往往被银行以没有司法部门的指令为由拒绝。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有了化解此困境的新方式。实践中,传销组织的经营活动大多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这种法律上的竞合虽然可以择一从重处罚,但不影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采取相应调查措施。


因此,对于在传销活动中存在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依据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查询其银行账户。

    

二是行政处罚不能代替移送。

    

市场监管部门在传销案件查处过程中,一旦发现该案件达到刑事移送标准,应及时移送,切不可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在执法实践中,不及时移送案件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有的出于查办大案要案的考虑。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销案件往往涉及的金额较大,再加之罚款金额较高,很容易在罚没款金额上办成大案要案。


再比如,由于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就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证据要件要求有时认识不一致,大多数传销移送案件被以不符合立案标准为由退回,有的办案部门就觉得反正移送了公安机关也不会收,干脆就不移了。

    

对于传销案件的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均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公安机关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同样,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认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实际办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切记不能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事责任。对于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处理。


文章来源:打传宣传联盟,特此鸣谢!

编辑校对:蓝梦、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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