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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展亲友买“优先股” 7名传销头目获刑

中国消费者报 反传联盟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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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网1月26日发布: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刘文新)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实体及经营项目,发展传销人员4307人,涉案金额高达1.7亿元。传销头目李某秀、昌某英、吴某强等7人,近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4年零9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空壳公司虚假宣传

  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8日,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经营范围载明为数据处理、设计制作广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但经调查,该公司并无任何经济实体,亦未从事经营范围内的经营项目。

  2016年年初,贵阳市南明区人李某秀到国玺云计算公司“考察”后,于同年2月25日与田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成立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国玺云公司),为总公司接洽业务。

  随后,贵州国玺云公司虚假宣传其北京总公司有中铁快运的股份、还有金矿、煤矿、石英矿等实体,诱使申购人购买公司1股1元的“优先股”并成为公司员工,宣称60天后该“优先股”价格涨到3倍,申购人可以提取总价70%的资金,剩余30%的资金留在公司继续升值。

  严格分工招揽下线

  每位员工均可推荐新的申购人,并获取下线申购人“优先股”总金额的10%作为推荐人的佣金,推荐人推荐满10人,还可获得3000元奖励。

  李某秀、田某分别以公司总业绩的3%、2%作为计酬,招来邹某、孙某、周某芬、邓某、吴某强等5人,分别担任公司管理人员。这7人进行了严格的分工:李某秀作为公司发起人,负责公司的发展事务,监督、安排管理公司下面各总监履行职责情况,通过其女儿许某管理公司资金往来,召开公司中高层会议,宣布公司经营情况。其与田某共同负责公司的决策及资金分配,并提取申购“优先股”资金总额的3%作为奖励。至案发时,其以领取工资为名从公司共领取941192.5元。昌某英担任公司市场部总监,统计员工业绩,督促员工发展下线。邹某系田某之女,担任公司出纳,负责收取申购人申购“优先股”资金,并发放申购者的到期提现本金、推荐人佣金。孙某担任公司市场总监、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建立讲师微信群,并负责公司讲师(宣传人员)选拔、培训等宣传管理工作。吴某强是某机关退休人员,负责审核老年申购人的购买事项。周某芬担任教育总监,负责宣传并鼓动申购人购买公司“优先股”。邓某担任讲师。


  终审宣判7人获刑

  李某秀等7人各自都发展了多名下线人员,截至案发,贵州国玺云公司发展传销人员共4307人,涉案金额达1.7亿元。

  2016年8月,这7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拘。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随后对7人提起公诉。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以出售所谓“优先股”为名,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购买“优先股”后成为员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不断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8年10月31日,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秀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昌某英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吴某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周某芬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38683533.3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7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裁定被告人李某秀、昌某英、邹某、孙某、周某芬、邓某6人的刑期及罚金不变,改判被告人吴某强有期徒刑4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特此鸣谢!

编辑校对:蓝梦、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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