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MBI理财项目”致8000余人上当!四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获刑
反传销网6月23日发布:传销一直以来都为人们所深恶痛绝,近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的一起传销案件中,四名被告人竟然发展下线达8000余人,并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日前,经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获刑1年8个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发展下线8000余人
据普陀检察院指控:马来西亚MBI国际集团通过网络虚假宣传,销售MBI理财项目。该项目规定必须经一名会员推荐,收取下线人员缴纳的金额不等的注册费用才能成为会员,并对推广者实行直推奖、对碰奖、领导奖等奖励,借以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加入,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将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骗取财物。
被告人徐某经赵某某推荐,于2014年4月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其后,徐某通过微信群、实地授课等形式,积极宣传MBI理财项目。被告人余某协助被告人徐某宣传MBI理财项目,解答下线会员提出的问题,帮助下线会员注册账户及操作系统等。两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不断壮大下线会员,至案发,徐某、余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7000余人,达28层。
被告人陈某经陈某某推荐,被告人傅某经陈姓女子推荐,分别于2014年5月、7月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会员,积极宣传MBI理财项目,发展他人成为会员。至案发,陈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400余人,达28层。傅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600余人,达10层。
辩护人依法辩护
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傅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同年11月8日,被告人徐某、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余某、陈某、傅某的行为均已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四名被告人均系从犯,被告人陈某、傅某系自首,被告人徐某、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依法对四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几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基本无异议。但徐某供称非法传销获利约人民币300万元,希望判决时考虑其实际发展人数;余某供称与徐某共同的非法传销获利为人民币300余万元:陈某供述他实际发展的人数较少,而且非法传销获利为3万余元:傅某认为有部分人员是他人放在其名下的,供称非法传销获利为80余万元。四人的辩护人分别做了减刑、缓刑和免于处罚辩护。
法院严惩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余某、陈某、傅某以投资MBI理财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均应予处罚。普陀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经查,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其结合案件事实,通过科学、专业的方法作出的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认定各名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依据,因此对各名被告人有关非直接发展人数的异议和各名辩护人提出剔除非主动发展下线人员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徐某、余某、陈某、傅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傅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余某、傅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各辩护人提出对各名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相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徐某、陈某适用缓刑、对被告人余某、傅某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傅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重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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