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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非吸34亿,7.7万人参与,祺天优贷实控人被判无期

反传联盟 2020-11-25

反传销网10月22日发布:向7.7万余人非法集资342922.74万余元,造成123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69479.37万余元……近期,浙江省高院做出二审判决,祺天优贷实控人胡金宝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在2018年下半年的P2P爆雷潮中,祺天优贷是最先倒下的平台之一。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刊登的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将祺天优贷非法集资事件的来龙去脉公诸于众。

胡金宝,男,出生于1971年,天津人,原实际经营宝丽恒通(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底,胡金宝在经济状况不佳的情况下,试图为宝丽恒通(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取资金,打起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主意,安排于海坤、郑晶晶到浙江省杭州市××网络借贷平台。

2015年1月,浙江祺天优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杭州祺天优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天优贷公司)注册成立,平台上线运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胡金宝,法定代表人为于海坤。

平台运营后,挂标“祺天车贷”等产品,虚构资金中介的地位,采用重复上标等手段,诱骗出借人通过网站及手机客户端选择产品非法集资,期限从20日至1年、约定9%至13%不等的年化收益。胡金宝负责公司决策、提供平台大部分标的,于海坤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郑晶晶负责财务、按照胡金宝指令转移资金。集资款项被胡金宝等人用于支付借款本息、挥霍等用途。2017年2月,被告人杨颖接替郑晶晶负责财务。

2018年春节,吕军、王锋明知祺天优贷公司不能清偿巨额债务,为套取钱款决定进行收购。

吕军与于海坤等人商谈后,达成向胡金宝支付定金500万元、承担偿还平台待兑付8.5亿元债务的收购协议,并伪造公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胡金宝、于海坤明知吕军、王锋无法偿还公司巨额债务、只能通过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运营,仍决定进行转让。

此后,平台标的由吕军、王锋等人提供,部分集资款流向吕军等人控制的账户。

截至2018年7月5日,被告人胡金宝、于海坤等人通过祺天优贷公司向7.7万余人非法集资342922.74万余元,造成123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69479.37万余元。被告人吕军、王锋共同控制期间向1.7万余人非法集资46942.93万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4192.50万余元。被告人杨颖参与非法集资200710.88万余元。被告人郑晶晶参与非法集资142211.86万余元。

案发后,胡金宝、于海坤、郑晶晶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杨颖经电话通知到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浙江省高院认为,被告人胡金宝、吕军、王锋、于海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虚构资金中介地位、提供虚假标的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杨颖、郑晶晶帮助胡金宝等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六名被告均应依法惩处。

其中,胡金宝虽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案发后没有退赃,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2020年8月12日,浙江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祺天优贷实控人胡金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五名被告分别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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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编辑:唐志勇

文章来源:长沙打非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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