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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常州“毒地”诉修复单位案举行证据交换
2018年11月1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诉常州市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第二次证据交换。
原常隆地块向北不到10公里的新北区春江镇李家村村民徐小根于2016年4月在该村靠近S122省道的一块田地附近挖出的据称为“常隆农药厂”的“臭土”。
图源:央广网2016年4月25日报道《常州“毒土”倾倒农田后牲畜死亡 区环保局介入调查》(链接:http://china.cnr.cn/yaowen/20160425/t20160425_521970414.shtml)
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在今年的3月举行过一次证据交换。在第一次证据交换后,原告追加了该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单位常州环保科技开发推广中心和工程监理单位江苏嘉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主张五被告对修复常州“毒地”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承担相应责任。
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五被告依次进行了相应的举证和质证程序。由于涉案的被告单位多,且案情复杂,证据繁多,法院将会再择日组织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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