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推荐 | 行政约谈:政府监管的新工具
所谓行政约谈,是指“当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时,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蔓延,行政主体运用协商对话机制,通过与行政相对人“秘密”交谈的方式传递警示信息,明确指出行政相对人行为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形,加以必要的引导和教育,促使行政相对人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一种管理活动”(邢鸿飞、吉光,2014)。近年来,作为一种规制工具,行政约谈在税收、环保、互联网等诸多领域得到运用,成为政府实现监管目标的重要手段。本期文章推荐选择四篇探讨行政约谈的文章与读者分享,点击“阅读原文”(提取码:b8dm )即可获取文章~
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约谈工具研究
卢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文章摘要当代中国“互联网 +”时代下,信息内容监管渐趋成为网络监管的核心议题。在互联网规制工具箱中,行政约谈逐步获得青睐,并成为各级网信办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的重要工具,一方面,约谈工具在制度设计上部分体现出“回应性规制”的规制理念,另一方面,监管实践对于约谈工具的执法偏好,更多是“规制空间”碎片化、执法资源匮乏等诸多本土机理作用结果,尤其在平台责任日益得到强调的当下,监管机构往往倾向于通过约谈模式实现规制讯息的传递,将公法监管任务从政府转移至市场化的互联网平台。约谈工具在监管实践中体现出诸多局限与不足,今后需要妥善处理好三组关系,并加强与事中事后监管、组织机构改革之间的协同机制建设。(原文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2期)
行政约谈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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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李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摘要行政约谈逐渐被应用于行政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实践表明,约谈方式的功能定位尚不清晰。置于规制谱系来看,行政约谈应当以遵从理论为基础,以促成守法为目标,并以惩罚性方式作为后盾。在制度设计层面,需综合考量企业的违法行为与违法程度以及守法意愿与守法能力,确定合理的约谈适用范围; 兼顾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的消极面向,以及面向未来起到形成性与调整性作用的积极面向,建构约谈程序; 强化企业守法的内在动力,形塑企业的自我反思能力,探索约谈内容。(原文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风险社会中的行政约谈制度:因应、反思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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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虎,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华中农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文章摘要风险社会对现代行政的挑战促进了行政约谈的发展。行政约谈之所以能够适应风险社会的治理需求,是因为它在宏观上秉承了“回应型法”的理论脉络,微观上对“制度与生活”进行了社会洞察。但是,囿于传统行政行为法教义学的进路,行政约谈在当前行政实践和学理探讨中仍被局限在行政行为的格局下,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政约谈效用的发挥。从行政宪政主义的角度出发,行政约谈应超越以“行政行为”为核心的传统法教义学范式,转而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予以反思,并在此基础上以过程为中心加以完善。(原文载于《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
作者信息“
邢鸿飞,1963 年生,管理学博士,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兼公用事业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吉光,1987 年生,河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文章摘要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兴起,一种通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沟通、合作而达到执法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约谈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得到越来越频繁的应用。在参与式行政、合作式行政备受推崇的当下,其良性互动的行政行为方式,不仅体现了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也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充分调度和利用社会资源方面,显现出较大优势。然而,行政约谈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其应归属于哪一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当代行政法治中如何对其定位又如何构建其实施与保障机制,需要仔细琢磨和深入探讨。(原文载于《江海学刊》,2014年第4期)
往期回顾
1月主题:政府职能 | 精准扶贫 | 属地管理 | 乡村振兴 | 公务员制度
3月主题:政商关系
本期编辑 / 青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