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荐稿 | 网络舆情治理象限:由总体目标到参照标准
作者简介
张权,管理学博士,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 摘要
互联网对于公众政治生活的全面渗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发展与民主法治建设,但也导致网络舆情泛滥。以维稳为导向的网络舆情治理的总体目标,就是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来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在多主体双向持续互动过程中,达成网络舆情治理目标的前提条件就是掌握网络舆情演化的实时状态并设定相对具体且具有一般适用性的参照标准。网络舆情治理是政府等多元主体对网络舆情内容及活动带有目的性的主动双向干预,能预防集体行动事件的发生,进而消除造成现实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互联网使用与集体行动的中间环节,特别是动员与情绪两个治理维度,同时在实践中分别把握好“过”与“不及”这两种管制尺度,以维度和尺度为基础构建一个“九宫格”网络舆情治理象限,为网络舆情治理措施的作用对象、作用力度和作用向度等提供相对客观的借鉴。
“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根据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7%。网络舆情及其背后的社会意涵,不仅愈发受到执政者的重视,而且逐渐成为学术研究的热门议题。探索实施网络舆情治理的有效方法与路径,尝试分辨有益标的与无益标的并予以取舍,无疑具有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的双重意义。
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全面渗透人类政治生活,为公众提供了一条新的、重要的政治参与渠道,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与民主法治建设,但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网络空间民意汹涌和网络舆情泛滥。因此,以维稳为基本导向的互联网络舆情治理应际而生。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政府着手加强顶层设计并采取诸如创设或调整机构、出台政策法规、召开会议座谈等一系列措施,其中针对网络舆情治理明确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二是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这实际上为网络舆情治理设定了目标。
如果认为通过治理所要实现的是让现状与目标状态尽量吻合,那么掌握现状与明确目标就是开展网络舆情治理所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需要说明的是,一方面,由于网民活动及其相互之间互动持续发生,所以网络舆情是动态演化的;另一方面,由于外界干预与网民行为互为因果,政府等治理主体一旦介入,便成为共同影响舆情演化的诸多变量之一,所以治理是一种发生在多主体双向持续互动过程中的反复性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达成治理目标不会是一蹴而就,而是类似于在杂技表演中“转盘子”,需要在动态变化中维持稳定与平衡。因此,掌握现状实际上指的是掌握网络舆情动态演化的实时状态,明确目标则指的是将中央提出的总体要求具体化,设定一个具有一般适用性的参照标准——唯有基于该标准去考察网络舆情的动态演化,才能为治理主体在不同情况下判断形势、制定策略和采取措施等提供客观依据。
为了深入研究网络舆情治理,本文拟通过学理探讨来构建网络舆情治理象限,提出一个分析与诊断框架,其作用具体包括:首先,它有助明确网络舆情治理目标,帮助在治理过程中掌握好干预的向度,避免因“南辕北辙”而导致治理有效性不足;其次,它有助明确网络舆情治理尺度,帮助在治理过程中把握好干预的力度,避免因过犹不及而导致治理有效性不足;第三,它有助明确网络舆情治理对象,帮助在治理过程中抓主要矛盾,避免因面面俱到而导致治理成本过高。
“何谓”与“为何”:网络舆情治理需要辨析的两个问题
网络舆情治理通常需要厘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
(一)何谓网络舆情治理
网络舆情治理实际上就是管治网络舆情。针对“何谓”的概念性问题,可以把网络舆情治理拆分成“治理”与“网络舆情”两个基本概念并分别予以辨析。
从治理具体行为举措上看,治理与管理、规制、管制等在方法、形式、手段等方面并没有本质区别,都涉及目的性行为、目标导向的活动,都具有规则体系的含义。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目的的过程和方式:例如统治主要是以强制性力量作为保障,而治理则主要依靠共同的目标与各主体之间的沟通协商。所以有观点认为,治理理论的核心在于探讨公共部门改革中国家本质和作用的变化。结合当前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局面,笔者认为,网络舆情治理在狭义上就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主动干预行为,其中政府、社会组织和市场机构共同构成多元治理主体,网络舆情则是治理的对象。而在广义上,网络舆情治理还包括在相关领域对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或重构。本文主要围绕前者展开讨论,文中对于网络舆情治理概念的运用主要取治理之狭义内涵。
关于什么是网络舆情?需要分层次讨论。有学者在对互联网与政治参与的关系的探究中指出,作为媒介的互联网是一种多层面的事物,按属性可以分为:一是作为一种信息资源库的互联网;二是作为一种交流媒介的互联网;三是作为一种虚拟公共领域的互联网。因此,针对网络舆情治理的分析至少要考虑内容与行动两个层面:从内容层面看,网络舆情就是网络民意……如果对“舆情”“舆论”“公意”“民意”等使用频率高且容易混淆的词汇追溯渊源,会发现它们对应的英文都是“public opinion”。所以在治理主体的感知范围内,所有行动者在网络空间中自发表达意见的加总便是网络舆情。从行动层面看,网络舆情就是线上公开意见表达与影响公开意见表达的行动,例如个体或组织在阅读之后转发、点赞、“拍砖”、评论、发帖、跟帖等行为都可以统称为网络舆情活动。
综上所述,狭义网络舆情治理实际就是政府等多元治理主体针对网络舆情内容及网络舆情活动的带有目的性的主动干预行为。
(二)为何治理网络舆情
关于以维稳为基本导向的网络舆情治理,有研究认为,各级政府对于与互联网使用相关问题的重视,根本原因在于担心其会诱发公众集体行动,进而对现实社会的稳定构成潜在威胁。通过使用互联网诱发公众集体行动而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主要有以下四种路径(见图1)。
一是网络参与造成的不稳定。网络参与造成的不稳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影响:首先,无论发生在网络空间还是现实的社会舆情活动,尤其是公开意见表达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参与,即“表达性政治参与”,它们与静坐、游行等其他形式的政治参与一样可以怀有政治目的且能够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其次,作为内容的网络舆情是社会运动的一种主要形式。蒂利曾提出过“将话语表达视为行动的主要手段”的观点,虽然它并不是社会行动的全部。具体到网络空间的表达性政治参与,话语内容与行动边界尤其不清:网络参与主要是以话语为·载体,替代以身体为载体。对于后者,行动即话语,用身体表达、强化、输入诉求;对于前者,话语即行动,让话语本身去影响政治运行。
图1互联网使用诱发集体行动的四条路径
二是面向现实社会的网络动员造成的不稳定。根据新社会运动理论,社会运动的核心是认同和表达。一方面,通过网络舆情活动能够塑造公众认同进而形成针对现实社会的动员。其中,认同可以通过框架化得以实现:动员主体通过互联网对某一议题提供一种主导性的角度来影响公众对争议性议题的评价和判断,以此塑造共识和集体认同,进而实现对于集体行动的动员。与其密切相关的是议程设置理论,即动员者(利用互联网)是通过告诉公众“想什么”,也就是关注什么议题,而非“怎么想”来塑造共识。另一方面,诉诸情感是一种主要的表达方式:情感不仅仅是生理的和心理的,还可以是一种理性的、策略性的行为。加斯帕提出社会运动的组织者必须懂得将情感因素运用于对运动参与的影响,才能积极调动有利于动员的因素,克服不利于动员的因素,这种形式被称为情感动员。网络空间中的情感动员不仅包括书面表达,如口号、标语、话语、故事等,还包括影像资料,如漫画、音频、视频等。
三是非动员性互联网使用造成的不稳定。公众的互联网使用与现实社会中的政治参与行为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线下行为会引起线上讨论自不必多说,网络舆情事件的发生几乎都是以现实社会中的公共事件为线索;网络活动对于线下行为的促进作用同样得到多国经验的支持,其作用类似于催化剂。当然,这种间接的促进受限于各种条件,且要通过不同作用机制才能发挥作用。例如社交性互联网的使用,可以增强社会主体之间的横向联系,进而促使公众采取集体行动。再如通过互联网获得政治信息(如使用搜索引擎、访问门户网站、RSS订阅等),对于行为者的(内在)政治效能感有正向刺激,进而促使公众采取集体行动,而在某种条件下,一些互联网使用本身便具有触发集体行动的“势能”。罗森克兰兹认为,网络信息流包括三个层面:以事实为导向、以观点为导向和以号召动员为导向,信息流的传播可以在具有相应政治偏好或政治兴趣的网民中产生共鸣,形成交互效应,进而触发集体行动,这种情况类似于“说者无心,听者有意”。
四是面向网络空间的网络动员造成的不稳定性。面向网络空间的网络动员会直接引起更多网络活动,包括网络参与和非动员性互联网使用,进而造成不稳定,或间接引起集体行动并造成不稳定。针对线上网民的动员与针对社会公众的动员并无本质区别,动员生效后的网络活动对于集体行动的促进或作为集体行动本身,与上述情况相比也只是多了一个环节,故在此不做重复论述。
因此可知,网络舆情可通过四条路径,从三个方面对现实社会稳定构成潜在威胁。一是网络空间中的表达式政治参与,其影响力会向现实社会溢出。二是非动员性互联网使用与现实社会中的集体行动具有间接联动关系。三是网络动员可以直接诱发或促进线上与线下的集体行动。因此,针对网络舆情活动进行治理,本质上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集体行动进行治理,是防范现实社会不稳定的必要举措,即维稳导向的网络舆情治理的基本逻辑就是通过主动干预网络舆情,防范集体行动的发生,进而消除威胁现实社会稳定的隐患。
动员与情绪:网络舆情治理需要关注的两个维度
亨廷顿认为,政治稳定从根本上依赖于政治参与程度和政治制度化程度之间的相对关系,他提出了“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动乱”的著名公式。如果政治参与不断扩大而超过现有政治制度所能承受的限度,或者现有制度难以将政治参与纳入其轨道,都容易导致混乱和暴力的出现。因此,维稳导向的网络舆情治理有两种选择:一是以权威控制或妥协/回应的方式直接抑制网络舆情活动的增长,例如关键词屏蔽、封ID、删帖、辟谣等;二是以推进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方式增强政体对于网络舆情活动的吸纳能力,例如搭建网络问政平台、推行终端用户的实名注册制、传播主体的备案许可制等。
由于狭义的网络舆情治理是带有目的性的主动干预行为,笔者分析的对象默认是针对由某一公共事件引发的网络舆情活动而进行的主动干预,否则面对脱离具体情境的行动难以形成有效讨论,同时,以维稳为导向的治理行动的核心任务是预防网络舆情活动对于集体行动的诱发或促进。由于治理主体既没有权力禁止公众的一切互联网使用,也没有责任杜绝已经发生的集体行动导致现实社会不稳定,所以笔者聚焦于互联网使用与集体行动的中间环节,而不对公众互联网使用的边界以及集体行动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机制等问题做更多讨论。因此,网络舆情治理的落脚点,就是治理主体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最应该关注动员和情绪这两个维度。
(一)动员维度:关注网络舆情活动剧增
动员指的是“做某些事情以增强某人进行政治参与的可能性”,其中“某些事情”可以包括游说、恳请、呼吁、鼓动等任何形式。社会运动动员模型及加值理论模型都强调,动员是集体行动的必要环节,是“抗争政治中最为重要的过程”之一。具体说来,动员指的是行动者通过从事网络舆情活动,令更多的公众或网民采取行动。网络空间中存在两种动员(见表1),一种是面向线上网民的动员,即将“旁观者”卷入或将“潜水者”激活,由沉默状态变为活跃状态;另一种是面向线下公众的动员,即 将公众煽动,由不采取行动变为采取行动。此外,动员还可以采用直白与隐晦两种方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语言符号的使用。其中,直白的动员是通过话语表达直截了当地组织集体行动,例如公开进行 呼吁、号召、鼓动,探讨行动的时间、地点、形式等,动员者对于话语的使用符合其传统意义内涵;隐晦的 动员则是以暗语作为替代性话语组织集体行动,使用暗语的意义在于通过替换能指或新建所指实现对已有符号意义的重构,以规避建立在传统符号意义上的审查规则。例如“爆吧”行为就属于面向线上行 为的直白动员,即约定好时间在网络论坛内不停地发无实质内容的废贴、水贴、垃圾贴等,以扰乱论坛秩 序。而在“厦门PX 事件”中,动员者以“散步”为暗语通过网络组织市民去市中心游行,以抗议在城市附近建 PX 化工厂,便属于面向线下行为的隐晦动员。
表1 网络动员的类型划分
面向线上的动员 | 面向线下的动员 | |
采用直白方式 | 面向线上的直白动员 | 面向线下的直白动员 |
采用隐晦方式 | 面向线上的隐晦动员 | 面向线下的隐晦动员 |
在整体上看,动员生效的特征表现为总体参与规模相对扩大,而如果总体参与规模相对缩小则不能 视作动员生效,反而应被视为遣散生效。之所以强调总体规模,是因为网络动员一般是针对一定范围内 总体而非任意个体而言的,即使经过动员某些个体反而由采取行动变为不采取行动,只要总体参与规模 扩大便可视作动员生效;而之所以强调相对扩大,意在说明动员效果与基数有关,也就是说一定范围内的行动者或知情者(包括行动者和非行动者)的比例提高才可以视作动员生效。例如国家层面的事务显然比地方性事务传播范围更广,如果引发同样规模的集体行动,那么后者的动员效果优于前者。
由动员到动员生效的过程主要经历两个环节:动员性活动——由不采取行动变为采取行动。所以从实践层面看,应该在治理过程中重点关注围绕某一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活动的总体规模是否显著扩大,而非现实社会中的集体行动是否明显增多。一是因为文中提到的治理职能所限,二是因为上述对应关系属于一果多因,网络舆情活动只有可能是集体行动的一个充分而非必要条件。
(二)情绪维度:关注网络负面情绪扩散
一方面,无论面向线上的网民还是线下的公众,采用直白还是隐晦的方式,动员性活动的本意都是 扩大参与范围,所以属于策略性表达或理性表达;另一方面,网络舆情活动还包括非策略性表达(见表2),即不以动员为目的网络舆情活动(例如无意义的“灌水”)及不以动员为目的情绪表达。非策略性的情绪宣泄与策略性的情感动员相比,虽然形式和效果一致,但是初衷不同,不能把以诉诸情感作为策略的动员行动与以纯粹情绪表达为初衷但是产生动员效果的非策略性行为混为一谈。
表2网络表达的类型划分
策略性表达 | 非策略性表达 | |
情绪表达 | 情感动员 | 情绪宣泄 |
非情绪表达 | 其他形式的网络动员 | 无意义灌水 |
情感社会学理论指出,情感总是以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方式指导决策,是人类行为的调整器,这种指导不仅仅体现在个人情绪对于自身行为的指导,同样也会影响他人的行为,即人们依赖于自身情绪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快速的判断,同时也根据对他人流露出的情绪进行解码获得信息。因此,集体信息互动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情感表达和交流的过程,反之亦然。有研究发现,在社会沟通和舆论引导中,“动之以情”常常要比“晓之以理”的效果更明显。这说明诉诸情感与诉诸理性同样具有重要影响力,甚至靠情绪感染他人要比靠道理说服别人效率更高。因此,情绪表达所具有的感染力,会在宏观层面表现为情绪扩散,即行为体的意见表达所流露出的某种情绪在总体表达中所占的比例扩大(相应的其他情绪所占比例缩小)。情绪扩散的前提是行为体情绪或意见表达的转向,包括由无意见变为有意见、由异议变为同意、由同意变为异议三种情况。从这个角度看,情绪扩散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动员。
如果将情绪表达大致划分为正面情绪表达、中性情绪表达、负面情绪表达三种基本类型,那么对于情绪表达的治理更应该关注哪种类型?很多研究认为,带有负面情绪的表达更容易产生动员作用。首先,人们喜欢关注负面信息。社会心理学认为,基于关注外部信息安全的天然禀赋,人们对负面性信息具有天然的接近性。有研究显示,普通公民具有政治认知的消极偏见,关于政治对象的消极信息的获得多于积极的信息。其次,人们喜欢制造/分享负面信息。有学者提出,负面信息可以激发恐惧、厌恶、惊奇的情绪,人们更乐意分享和传播负面信息——该观点得到了基于大数据的内容分析的支持。网民的负面情绪化表达较为普遍,其中以愤怒(暴戾)情绪最为突出,悲情次之,焦虑情绪相对较少,而且网民之间的横向联系更容易激发负面表达。第三,负面信息更容易传播。某一事件在社交网络上的热度与其情绪强度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负面情绪越强烈,其被评论转发的数量越多,正面情绪强烈程度与其被转发、评论的数量相关性不显著。这基本可以说明,负面情绪或令人产生厌恶情绪的内容有助于提高观点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概率。
由情绪表达到动员生效的过程主要经历三个环节:情绪表达—(负面)情绪扩散—由不采取行动变为采取行动。所以从实践层面看,应该在治理过程中重点关注网络空间中针对某一公共事件的负面舆情是否显著扩散,而非正面或中性情绪表达的比例是否明显增多,原因在于负面舆情扩散意味着动员生效的概率增加。
综上所述,网络舆情活动不仅包括策略性表达与非策略性表达,而且涉及动员和情绪两个维度(见图2)。其中,前者包括直白与隐晦两种动员方式,后者包括正面、中性和负面三种情绪表达。在治理实践中所谓抓主要矛盾,是指的就是重点关注并针对动员和情绪两个维度进行干预,在这一过程中最需要警惕的:一是网络舆情活动的规模剧增;二是网络负面情绪的广泛扩散。
图2 网络舆情活动分类及治理实践的关注重点
“过”与“不及”:网络舆情治理需要把握的两个尺度
网络舆情治理目标应是在动态变化中维持“平衡”而达成的。所谓“平衡”指的是,既非过度活跃或沉默(动员维度),也非负面情绪或非负面情绪弥漫(情绪维度)的中间状态。
(一)控制上限:网络舆情管制中的“不可不及”
由于互联网使用过程中的动员可以直接导致集体行动的发生,且负面情绪扩散更容易令动员生效,因此,应该分别在动员与情绪这两个维度上控制网络舆情活动的上限。在网络舆情治理中控制好上限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首先,可避免过度动员发生。由于动员生效的标志是在一定范围内关注某个公共事件的网民中,采取行动的人所占比例上升了。那么如果在整体上看网络舆情活动的活跃度上升到一定程度,便有必要进行管制,或采取其他干预行为,以避免其超过政治制度所能承受的限度。
其次,可避免过度动员发生的概率提升。由于在所有情绪表达中,负面情绪表达所占比例上升最容易导致动员生效。那么如果在整体上看网络舆情内容的负面情绪扩散到一定程度,便需要进行管制,或采取其他干预行为,以避免其促使过多的公众投身到集体行动之中。
因此,必须对网络舆情活动剧增与负面情绪扩散进行管制,即在实践中,动员性的网络舆情活动不仅确实会被严格禁止,而且网络空间中的负面表达,包括批评、质疑、诘问等也同样会受到管制。
(二)控制下限:网络舆情管制中的“亦不可过”
虽然网络舆情(包括动员与负面情绪表达)引起的集体行动过度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但并非集体行动与负面情绪越少越好,保持网络舆情一定的活跃度与适度的负面情绪表达反而有利于维持现实社会稳定,所以网络舆情治理也需要分别在动员与情绪两个维度控制网络舆情活动的下限。
有学者认为,公民是否对政治感兴趣、是否对政治有所认知并积极参与政治,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繁荣而言至关重要,它主要通过四个机制发挥作用。首先,是稳定机制。有研究发现,抗议运动是民众纾解不满的途径,通过网络表示抗议可以起到安全阀的重要作用,化解潜在的集体行动。其次,是控制机制。中国政体的韧性得益于各种输入制度,公众抗议在中国发挥着报警器的作用,可以传递地方渎职与政策执行相关情况的必要信息。这对于消除上下层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至关重要,相当于系统内部控制机制的一种。第三,是信息披露机制。对于权威型政体而言,为了维护政权合法性对公众需求必须保持敏感性。政府可以通过网络公开表达获得公众真实的偏好信息,并据此采取未雨绸缪的回应措施来平息可能的社会抗争。第四,是社会变革机制。由于公众普遍具有从众的倾向,异见对于社会之于个体和机构的错误引导而言是重要的矫正器。一旦被执政者视作需要变革的需求信号,将引入创新性的改革,或做出调整以适应其社会系统内部的变化。
总之,在网络舆情管制中不控制下限,将会导致上述四种机制失灵,这不仅会损害由其带来的积极影响,而且从长远看来,过度管制会令社会表现出波澜不惊的和谐表象,却不能解决暗流涌动的深层次问题,安于现状的话则可能会在未来面临结构性危机。这也是为什么无论中国还是西方社会,在政治、法律、教育、科研等各个领域都曾有过关于警惕因管制过严而导致寒蝉效应的呼吁。
因此,应该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把握好“过”与“不及”的管制尺度:既在动员和情绪两个维度控制网络舆情活动的上限,警惕舆情主体过于活跃以及负面情绪表达比例过高;同时也要控制下限,避免舆情主体过于沉寂以及负面情绪表达比例过低。
九宫格:网络舆情治理象限的构建
基于动员和情绪两个维度可以构建一个二维坐标系,以平衡为原则在每个维度设定上限与下限,分别做出不足、适度、过度与消极、恰当、亢奋三个水平的划分,可以形成九宫格网络舆情治理象限(如图3)。其中,每个象限代表一种描述网络舆情治理效果的类型,同时也是代表网络舆情演化情况的一个区间:九宫格的正中央就是治理的目标状态,即网络舆情演化的理想区间,其他八个象限分别是治理效果未达到目标状态的八种类型,即网络舆情演化的非理想区间。治理象限作为一个参照标准,也相当于一个分析与诊断框架,既为治理实践设定了相对具体的目标,也为评估治理效果提供了客观性依据,还为干预行为定位作用对象、调整作用力度和作用向度提供了方向性指导。具体说明如下:
图3 互联网治理的象限划分
首先,在“情绪恰当/动员适度”的理想区间内,治理效果符合目标状态,说明当前的治理实践是科学合理的。应该保持管制力度,同时汲取多元表达的价值。
其次,在“情绪亢奋/动员适度”“情绪消极/动员适度”“情绪恰当/动员过度”“情绪恰当/动员不足”四个区间内,治理效果不完全符合目标状态,说明在治理实践中要么对于动员维度管制不足/过度,要么对于情绪维度管制不足/过度。应该在相应的维度做出调整,以“情绪恰当/动员过度”(即意味着对于舆情活动管制不足,对于负面表达矫正合理)为例,治理主体应该注意加强管制,同时汲取多元表达的价值。第三,在“情绪消极/动员过度”“情绪亢奋/动员过度”“情绪消极/动员不足”“情绪亢奋/动员不足”四个区间内,治理效果完全不符合目标状态,这说明在治理实践中不仅对于动员维度管制不足/过度,而且对于情绪维度管制不足/过度。网络舆情治理应该在两个维度均做出调整,以“情绪亢奋/动员不足”(即意味着对于舆情活动管制过度,对于负面表达矫正过度)为例,治理主体应该注意放松管制,同时减少“正能量”的输入与对“负能量”的抑制。
当前中国网络舆情治理主要存在政府控制逻辑、互联网自治逻辑与多元共治逻辑等三种治理形态逻辑。众所周知,网络化逻辑的扩展实质性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承袭“全能主义”思想,由政府掌控一切的传统做法显然是行不通的。同时,完全倚靠网络舆情系统的自演化、自协调机制发挥作用,采取一种“守夜人”式的治理模式亦不可取,毕竟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需要政府等多元主体以更积极的姿态主动作为。在这种情况下,以多元共治的方式分别弥补另外两种逻辑的失灵似乎成为一种理论层面的必然选择。然而,其同样也会面临治理有效性不足与治理成本居高不下的困境,这主要是由多元治理主体(包括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非政府社会组织与市场机构等)之间的行动逻辑与行动目标相冲突所造成。因此,构建九宫格网络舆情治理象限并以此作为网络舆情治理的参照标准,具有多重现实意义,它设定的具有一般适用性的参照标准,不仅为各主体的治理实践提供一种客观借鉴,还契合了治理理论所强调的核心理念,即标准从无到有的确立,能够有效促进治理网络中的多元主体分享共同的目标和价值,采取和议性、共识性的管理方式。更进一步讲,参照标准对于网络舆情治理主体的行为还是一种约束,尤其对于政府而言,目前提出的总体要求虽然明确但是抽象,抽象的要求意味着弹性的约束,鉴于政府官员掌握着对于自身行为是否符合要求的解释权,并且作为理性经济人具有自利倾向,在弹性约束下凭自觉性治理很有可能导致公权力的寻租与滥用,难以摆脱以管控为内核、以应急为中心、以平息为旨归的传统治理模式,反而不利于网络舆情治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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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本期编辑 / 梓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