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曹海军,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政治学与公共管理理论、城市基层治理、网络社会治理研究;李明,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电子政府、网络社会治理研究。
■ 摘要
进入大数据时代,网络社会日趋活跃,网络共同体渐趋形成,而网络舆情的治理更是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热门议题。近年来,既有的网络舆情治理存在较为明显的“内卷化”与路径依赖问题。通过对网络舆情治理的起源与分类进行梳理,总结中国既有的网络舆情治理路径,即基于政府主导、多主体参与思维的“回应治理路径”和基于法治思维的“法制治理路径”。基于此,对二者的局限性进行分析,得出其失灵的深层逻辑:治理目标逐利化与治理主体单一化,致使其未能有效应对预期风险较高的隐性风险类网络舆情。有鉴于此,提出将目标重塑与主体重组后的“技术治理路径”嵌入到既有舆情治理机制中,针对显性风险类与隐性风险类网络舆情采取不同的治理路径,以找到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有效治理的另外一块拼图。
引言
近年来,网络社会治理作为中国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的重要研究领域逐渐受到了学界以及政府的高度关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与成熟给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互联网对于公众而言,不再是“旧时王谢堂前燕”,而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互联网也将社会治理的范围由线下拓展到了线上,网络社会日益活跃,网络共同体渐趋形成。与此同时,保障网络安全、重点防范与化解意识形态安全风险业已成为当前网络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媒体融合纵深发展,做大做强主流舆论,巩固全民共同思想基础,这进一步彰显了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性。网络社会治理是在厘定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区别的基础上,针对网络社会所采取的治理方式。在网络社会治理领域,网络舆情作为网络社会的“体温计”与“晴雨表”,是社情民意的真实反映,是社会和谐稳定与否的重要依据,也是防范与化解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关键内核。本文运用 CiteSpaceV 可视化分析软件对近 10 年 CNKI 收录的 493 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进行梳理,设置检索主题为“网络社会治理”或“网络舆情治理”,得出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研究的关键词共现网络图谱,见图 1。由图 1 可知,关键节点主要包括“网络舆情” “网络治理” “网络社会”“社会治理”,由此可以看出,网络舆情是网络社会的重要内容,而网络舆情治理则是网络社会治理的关键一环,它们彼此之间相互关联、互为表里。因此,网络舆情治理是网络社会治理题中应有之义。
伴随中国社会的急剧转型,改革也已进入了攻坚期与深水区,各种积压和隐藏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出来,公众追求自由、平等、公正的呼声愈加强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各种社交平台不断涌现,其开放性与互动性为普通公众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提出意见与建议提供了新的途径。尤其是近些年的公共突发事件频发,这些与公众息息相关的公共突发事件极易牵动公众的感官神经,他们纷纷通过互联网发声,所有的这些言论、意见、态度累加在一起便形成了网络舆情。每个公民都可以充当信息发布者与信息传播者的双重角色,互联网创造了一个积极互动的虚拟空间,在互动过程中,影响较为重大的突发事件或社会问题能够迅速得到广泛关注,进而形成一种强大的网络舆情。网络舆情的溢出效应会对国家的和谐稳定造成较大威胁,因而网络舆情治理也成为学术界与政府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从网络舆情的治理实践来看,既往的治理路径容易陷入“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矛盾境地,即网络舆情风险的控制与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双重目标难以取舍平衡。于是,在治理网络舆情过程中,政府往往容易陷入“内卷化” (Involution)的泥淖之中。最早提出“内卷化”概念的是美国著名的人类学家亚历山大·戈登威泽(Alexander Goldenweiser),所表达的是某种文化模式在演进过程中,既不能完全稳定,也不能蜕变成新的形态,进而在内部不断精细化与复杂化的过程。这一概念后被广泛应用到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领域的研究中,用来表达某种制度或模式一旦在内部相对稳固下来,便会导致行为模式上形成高度的路径依赖。
基于上述定义,笔者认为,当前中国网络舆情治理呈现较为明显的“内卷化”特征。一方面,中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网络舆情治理的参与主体、投入资源等都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中国也面临网络治理失灵的种种风险挑战,各种网络谣言、负面言论、互联网黑灰产业像病毒一样迅速蔓延。处于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代,中国政府应积极迎接挑战,努力抓住历史机遇,进一步革新网络舆情治理技术,提升网络舆情治理能力。从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政府在网络舆情的治理方式上呈现较为明显的“路径依赖”,没能摆脱既有的网络舆情治理思维习惯及行为方式。政府对于网络舆情治理的“防患未然”做得还不够,对于网络舆情生成后的治理机制往往采取“公开—回应—引导”的“后知后觉式”治理模式。事实上,纵观近年来中国发生的舆情事件,既有的网络舆情治理机制在实践中的效果不甚理想,在网络舆情发生后采取固有的治理机制去应对网络舆情,这样做虽然看似避免了临时寻找解决路径而带来的效率低下问题,但实际上这种侧重于“舆情发生中”与“舆情发生后”的被动式治理机制往往会表现出“反应迟钝”,各自基于权宜之计的应对策略无法有效解决网络舆情持续升温的尴尬现状。网络舆情治理“内卷化”的问题引发人们对既有的网络舆情治理方法及路径存在的局限性进行反思,从而进一步探寻在大数据时代如何摒弃既有治理路径存在的弊端,破除“路径依赖”,寻求网络舆情有效治理的新路径。 网络舆情治理的既有路径:起源与分类
自 20 世纪中后期互联网诞生开始,人类步入了网络社会时代。网络社会是一种相对于现实社会来说更为复杂的技术结构与社会结构兼具的非线性社会状态,在现实中,人们正处在一个全球性的风险社会当中,风险社会是现实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而网络社会则是虚拟与现实的结合,是现实社会的拓展与延伸,其中充满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网络社会本身也是一个风险社会。在诸多风险识别中,网络舆情的风险治理是网络社会风险治理的重中之重。到了 20 世纪末,西方学术界已经有不少关于网络舆情治理的研究文献出现,因此早期的网络舆情治理研究多来自英文文献。基于文献综述,纵观网络舆情治理的发展历程,主要形成以下三种既有路径:基于自由民主的“民主治理路径”、基于多方参与的“回应治理路径”和基于市场外包的“市场治理路径”。此外,还衍生其他一些网络舆情治理路径,例如,欧盟提出的“多层级治理路径”、联合国提出的“多利益方共治路径”、美国提出的“网络边界治理路径”等。这些有关网络舆情治理路径的研究及讨论,对于政府网络舆情治理提供了多元思路与方法支持,同时为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一步开展网络舆情治理研究提供了知识资源。然而,伴随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持续发展,这些非基于“技术归化”的治理路径存在滞后性,对于其能否有效地治理当前的网络舆情仍有待观察与验证。因此,抓住网络舆情治理的根本要素,与时俱进地探索新的网络舆情治理路径是当前网络舆情治理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当前,在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路径研究方面,学术界一般把 2003 年作为网络舆情治理研究的元年。对现有的研究范式进行梳理发现,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路径对西方的网络舆情治理路径有所借鉴和创新,主要分为两种路径:基于政府主导、多主体参与思维的“回应治理路径”和基于法治思维的“法制治理路径”。
多主体参与的“回应治理路径”主要是在政府主导下,媒体、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等多个主体通过诸如信息公开、座谈访谈、网络互动等线上与线下活动进行实时沟通与交流,从而促进政府在治理网络舆情决策上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回应治理路径”与协同治理理论的实质是相吻合的,为了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政府与社会其他主体通力合作,最终实现该目标。“回应治理路径”的决策方式是自下而上的(Bottom- up Voluntary Approach),主要通过政府与公众间的对话方式来治理网络舆情,这种公众参与进行的网络舆情治理方式最初来源于西方一些国家的实践经验。其后,Savigny H 、Peter Dahlgren、张权和燕继荣等国内外研究者也指出“回应治理路径”是网络舆情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各种媒体、网民等主体会配合回应与导控网络舆情。可见,基于多主体参与的“回应治理路径”对于网络舆情治理来说的确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法制治理路径”是基于法治思维,通过各种法律程序与法律手段,依法处理社会矛盾的一种行为模式 。“法制治理路径”具有明确性、指导性、公平性等突出优点,它是在依法治国思路下一种较为科学有效的网络舆情治理路径。人类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网络社会,网络社会并不是与现实社会脱节的,网络社会的治理与现实社会治理一样举足轻重,二者都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驾护航。因此,依法治理网络舆情,积极推进“法制治理路径”,实际上也是推进我国网络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网络安全的重要举措。早在 1936 年,Wolfers A 就指出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合法权利,但其言行不可逾越法律的边界。互联网诞生以后,西方的一些专家学者开始致力于网络社会及其法治治理研究,如 Manuel Castells 在其《网络社会的崛起》一书中指出,网络社会中的主体社会结构与行为方式都是紧紧围绕着信息技术来展开的,换而言之,网络社会是由信息技术支撑,其社会功能与社会行为日益依赖于网络组织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 。Zeynep Tufekci 提出网络空间具有隐蔽性、虚拟性等特征,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事件时有发生,因而要加强对网络社会的安全治理,对于网络谣言及负面舆情要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路径拓展的必要性:大数据时代既有网络舆情治理路径的失灵
(一)大数据时代中国网络舆情呈现新特征
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推动下正经历着由简单到复杂的嬗变过程,网络舆情的形式相比以往更为多样、传播更为迅速,影响更为深远,大数据的“4V”(Volume、Variety、Velocity、Value)特征在网络舆情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即“规模大、形态多、变化快、价值低”,这给网络舆情的治理带来了新的难度。规模大(Volume):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的相关数据也是海量的,各种社交网络平台、自媒体平台等信息来源渠道,尤其是微博、微信、抖音、火山小视频等新型移动媒介促进了网络舆情信息的迅速生成与传播,呈现鲜明的“短、平、快”特征。形态多(Variety):网络舆情信息所表现的形态本身就是多样的,既有的信息主要通过文本、图片等方式进行传播,而大数据时代,微博、微信等一系列社交网络平台能够随时随地通过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发布信息,信息表达形式呈现多样化、可视化、融合化等鲜明特点。当前,微信具备的“语音短信” “视频通话”等功能由于其良好的用户体验而深受用户青睐。而抖音这款基于音乐创意的短视频社交平台则迅速吸引了年轻人的目光,通过它,人们能够随时随地分享自己的生活、进行超越时空的沟通与交流。作为大数据时代的新宠,微信、抖音等社交网络平台使得公众的社交方式更为丰富与多样。变化快(Velocity):大数据时代,一方面,动态数据流日趋成为网络舆情的新模态,既有静态的数据采集、整理与分析的模式鞭长莫及,而以新技术为依托的实时采集、深度融合、动态挖据、智能分析显现光明的发展前景;另一方面,网络舆情从生成、演化到消亡的整个生命周期变得越来越复杂,网络舆情导致次生舆情或舆情反转现象逐渐增多,呈现出非确定性、非线性、动态性等特点。价值低(Value):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存在突出的海量性、高维度、噪声大等特点,网络舆情价值密度低。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的挖掘与分析进而进行科学决策是人类从依靠自身经验做决定到依靠数据做决定的重大转变,这大大地提升了人类洞察未来的科学性。而与既有有限的数据量相比,海量的网络舆情信息既蕴藏着丰富的价值,也混杂着大量的失真信息、冗余数据,相对价值偏低。大数据时代中国网络舆情呈现的这些新特征,使得网络舆情的治理变得更为复杂与棘手,既有的网络舆情治理路径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空间,但事实上网络社会却是一种客观存在。因其虚拟性、匿名性、隐蔽性等特征往往被许多人当作言论自由的“公海”,不受相关法律的管辖与约束,因而失真信息与网络谣言屡见不鲜。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近年来,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公众言论、遏制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例如,2014 年,中国网信办出台了针对社交平台的“微信十条”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16 年10 月,习近平在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时强调要把握互联网规律、提升网络舆情的导控能力与网络安全的保障能力;2018 年 9 月,在国家网络安全周上,国家网信办提出要“治理网络谣言、打造清朗网络空间”。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与相关立法的日臻完善对于遏制网络谣言、整治网络舆情乱象大有裨益。当前,中国网络舆情乱象丛生、屡禁不止,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部分反华言论仍甚嚣尘上,例如,在“厦大女生精日言论”事件中,该学生发表了辱华言论并与网友展开激烈的言辞攻击,言语中流露明显的低俗与偏激;二是负面舆情衍生的网络暴力问题突出,如“德阳女医生不堪舆论压力选择自杀”事件发生后,各种言论又一边倒, “看客杀人” “吃人血馒头”的声音不绝于网络;三是标题党、图片党、视频党问题较为突出,网络上充斥着杂乱无章的海量信息,一些媒体为了博取点击量与阅读量故意制造耸人听闻的标题、图片或者视频来吸引公众眼球,扰乱了网络公共秩序,对法律底线构成了挑战;四是网络水军有偿炒作现象屡禁不止,他们往往是团队化操作,利用掌握的网络资源通过推送广告、炒作网络事件、为“论坛灌水”等方式为特定客户提供有偿服务,而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传播网络谣言、诽谤攻击与非法推广的违法行为,通过对相关事件进行篡改、加工,对网民的情绪进行非理性的挑拨与刺激,传播了大量的网络负能量、破坏了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五是低俗化、煽情化、恶搞化等不良邪气盛行,有的媒体为了满足公众的猎奇心理将反腐中落马官员的新闻加工成“官员 + 桃色”新闻,而有的网友则是将某些“大 V”或“网红”的头像制作成恶搞的表情包并肆意传播,还有一些舆情事件在报道时往往遭遇被过度解读、碎片化解读等问题。(三)大数据时代中国舆情治理仅依靠既有路径难以奏效
长期以来,既有的“回应治理路径”与“法制治理路径”对于回应公众诉求、解决社会问题的确发挥了一定作用,这也是二者得到政府青睐的重要原因,但从整体来看,这两种路径还存在以下问题:
1. 既有的“回应治理路径”与“法制治理路径”其本身存在缺陷。“回应治理路径”是一种基于路径依赖的被动式治理方式,往往是在公共事件发生并引起较大的网络舆情后,相关部门才介入处理,存在明显的滞后性。近年来,政府运用“回应治理路径”治理网络舆情时,其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治理失灵”状态。笔者对近些年发生的较为典型的网络舆情事件进行梳理,选取了 8 个较为典型的舆情事件进行分析,见表 1。在这些舆情事件的处理上,我国政府有的采取了“回应治理路径”(如,案例 2、案例 8),有的采取了“法制治理路径” (如,案例 5、案例 7),而有的舆情事件则综合采取了两种治理路径相结合的混合治理路径(如,案例 1、案例 3、案例 4、案例 6)。由这些典型舆情事件能够看出,大多数网络舆情治理成效是不尽如人意的。
2. 既有的“回应治理路径”与“法制治理路径”存在的局限还在于:其无法有效涵盖网络舆情从生成、演化到消亡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存在各种矛盾与问题,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与进步赋予网络舆情新的特点,网络舆情治理较之以往变得更为复杂和具有挑战性。此时,网络舆情治理路径的创新与拓展则成为学界亟待解决的新议题。 “技术治理路径”嵌入: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治理的路径拓展
身处大数据时代,既有的非基于“技术归化”的网络舆情治理路径没能做到与时俱进,在应对日益复杂的网络舆情时渐渐“体力不支”,因此,探究新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与路径成为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中国政府在运用“回应治理路径”与“法制治理路径”时,仍不自觉地沿袭以往“垄断决策、威权推动”与“依法治理、被动执行”的习惯,这种路径依赖导致两种路径执行的表面化。既有网络舆情治理路径的失灵启示我们要努力寻找其失灵背后存在的深层逻辑,然后才能有针对性地寻找出科学有效的新路径。(一)既有网络舆情治理路径失效背后的逻辑
网络舆情治理作为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学术界与政府的高度关注,网络舆情的治理受到多个主体的共同影响,如政府、网民、媒体等。而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政府无疑既是网络舆情治理的积极参与者,也是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在网络舆情治理中起主导作用。因此,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不论采取既有的“回应治理路径”抑或“法制治理路径”,政府都在其中起到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因而,政府在舆情治理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深层逻辑,这也是导致既有网络舆情治理路径失灵的关键所在。
1. 治理目标的逐利化使政府回应公众诉求时“反应迟钝”。地方政府在网络舆情治理的过程中分饰着“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一方面,对于公众就某件公共事件或某个社会问题提出的诉求,政府要及时给予热切关注,不能待其生成网络舆情并继续蔓延直至威胁政府威信与社会稳定时才予以应对;另一方面,考核政府绩效的重要指标包括GDP、税收等,而许多公共事件引发的舆情事件与政府的这些政绩指标联系紧密,如“天津港爆炸事件”“长春疫苗事件”等公共突发事件都对当地的 GDP、税收等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因此,政府在治理网络舆情时通常需要权衡上述两个方面的关系。从现实角度出发,各级政府都把发展经济作为头等大事,创造经济效益、获取更多政绩是大多数政府官员的核心目标。因而,政府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回应公众诉求的天平往往会向前者倾斜。此外,中央政府出台了许多网络舆情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彰显了对网络舆情治理的高度重视,而许多地方政府对网络舆情治理方面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在遇到公共舆情事件时,往往报以“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心态被动应对,在回应公众诉求时表现出“反应迟钝”,大大地降低了网络舆情的治理成效。
2. 治理主体的单一化使政府制定决策时“一意孤行”。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政府毫无疑问充当着网络舆情治理的核心主体。虽然“回应治理路径”与“法制治理路径”已经阐明公众与其他主体参与网络舆情治理的重要性以及依法治理网络舆情的必要性,并尝试将媒体、公众(网民)等多元主体吸纳到网络舆情治理力量中来,而最关键的问题实际上在于媒体与公众等其他主体能否有效地影响到政府的行为,从而给政府带来政治上的压力。虽然在理论上媒体、公众等主体能够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成为政府网络舆情治理的“压力团体”,但在实际上其他主体在现有的政治制度安排下很难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因为媒体、公众等主体不掌握决策权,即便政府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其他治理主体意见,但政府往往会在逐利性(如,追求经济增长、政绩等)与治理网络舆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中自主做出决策。这种原因往往导致政府在治理网络舆情时显得被动与迟缓,进而导致“回应治理路径”与“法制治理路径”的失灵。(二)“技术治理路径”对既有网络舆情治理路径的弥合
通过前述研究可以发现:在现有政治制度安排下,无论“回应治理路径”还是“法制治理路径”,其本质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舆情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在对显性风险类网络舆情的治理过程中往往能取得一定的成效,然而对于难以预期的隐性风险类舆情,既有的“回应治理路径”与“法制治理路径”就容易陷入失灵的境地。由此可见,在大数据时代,既有网络舆情治理路径的真正改善最终取决于能否形成针对隐性风险类网络舆情的有效治理。从这一意义上讲, “技术治理路径”的提出对于弥合既有网络舆情治理路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技术治理路径”的概念内涵。网络舆情治理的“技术治理路径”主要基于既有的“回应治理路径”和“法制治理路径”无法奏效的隐性风险类网络舆情而提出的。“技术治理路径”并非指简单地引入或运用新技术来提升网络舆情的治理成效。网络舆情治理的“技术治理路径”是指依托大数据时代迅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测、预警、研判、应对的一系列治理流程。这种流程是以追求网络舆情治理成效为目的、可以复制和推广的,顶层设计者能够跳出具体的、琐碎的网络舆情治理情境,通过大数据时代具备的信息技术来规划与开展网络舆情治理活动。具体来说,即对于隐性风险类网络舆情治理而言,既要通过“目标重塑”来树立以公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的网络舆情治理理念,进一步优化网络舆情治理流程与技术,也要依靠“主体重组”来改变网络舆情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模式。“目标重塑”实质上是指政府在开展网络舆情治理工作时,其经济效益与政府绩效固然是要考虑的一方面,但更重要的是要以公众的切身利益为导向,将公众的意见与诉求嵌入原来的治理目标中。“主体重组”则是指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要广泛地吸纳媒体、网民、社会组织等各种主体,用以替代原来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治理模式。“技术治理路径”相较于“回应治治理路径”与“法制治理路径”的区别,见表 2。
第一, “技术治理路径”更强调以满足公众诉求与增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核心的价值导向。一般来讲,政府在回应网络舆情事件时往往会考虑两个核心因素:一是该舆情事件是否与当地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二是该舆情事件是否引起了公众的热议或不满。既有的“回应治理路径”对前者的考虑往往超过后者,即政府往往从经济利益与政绩角度出发,同时兼顾公众的诉求及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法制治理路径”往往侧重按照法律程序来维护公众权益与社会稳定。
第二, “技术治理路径”更注重网络舆情治理的技术支持与技术保障。一般而言,既有的“回应治理路径”与“法制治理路径”更注重对“人”的权利诉求的满足和平衡,如“回应治理路径”满足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权益诉求, “法制治理路径”满足了依法治理、公正透明的权益诉求。二者本质上都是对“人”权益的诉求解决与回应。而技术治理路径则转变了治理思路,侧重于运用信息技术来为网络舆情治理提供技术支持与技术保障,如通过数据挖掘与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舆情信息进行特征提取、聚类分析、关联分析等。
第三, “技术治理路径”更注重网络舆情风险治理的非人格化与标准化。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变革期,存在许多隐性的矛盾,而当某公共事件发生时,往往会引发巨大的网络舆情。针对这一类隐性风险类舆情的治理应采取较为严格的治理流程和手段,如舆情监测、舆情预警、舆情研判等,注重治理手段的规范化、标准化与合理化。“回应治理路径”与“法制治理路径”往往关注的是网络舆情“发生中”或“发生后”的应对与处理,而“技术治理路径”则贯穿于网络舆情的“发生前” “发生中” “发生后”的各个阶段,尤其侧重于对舆情发生前的监测与预警。
第四, “技术治理路径”更注重多主体的实质性参与。既有的“回应治理路径”与“法制治理路径”都强调政府主体的主导地位,媒体、公众等其他主体很难有实质上的参与。而“技术治理路径”的主导者与推动者虽然仍是政府,但政府主要扮演监督人的角色,并积极为媒体、公众等多主体提供平台,促进多主体的实质性参与,鼓励媒体、公众等多主体为网络舆情治理做出贡献。
2. “技术治理路径”嵌入:网络舆情治理的不同路径选择。在定义一种治理路径是否科学有效时,需要综合审视其所处的历史环境,而这种审视往往只能发生在对过去的回眸中,彼时的治理主体却是极难对选择何种治理路径做出“预知性”的决策。既有的“回应治理路径”与“法制治理路径”对显性风险类网络舆情治理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而对于隐藏着的、一旦爆发容易引起极大社会影响的网络舆情,则需要“技术治理路径”加以补充,做到“防患未然”。当舆情事件发生后,网络舆情的生成、演化到消亡是遵循生命周期理论的,网络舆情的治理是个系统性工程,应贯穿于网络舆情的整个生命周期,主要包括潜伏期、爆发期、缓解期等过程。因而首先将“技术治理路径”的嵌入分别从舆情潜伏期的监测和预警、舆情爆发期的回应与引导、舆情恢复期的协调与修复等三个阶段分别加以分析与阐述。
第一,舆情潜伏期的监测和预警。网络舆情治理贯穿于网络舆情的整个生命周期。既有的“回应治理路径”与“法制治理路径”往往侧重于舆情爆发期与舆情缓解期进行的被动处理,而对于舆情潜伏期的舆情监测与预警却无招架之力。网络舆情的监测和预警是一个由计算机、人工智能、自然语言处理等多学科交织的前沿领域,主要包括对于网络舆情信息采集、处理、分类、监测与预警的整个过程。因此,舆情潜伏期的监测和预警是与信息技术紧密相关的,只有“技术治理路径”的有机嵌入,才能有效地解决既有路径的失灵问题,真正实现“以防为主、及时预判”的目标。国内的许多研发机构都开发了相关的软件产品或系统平台,这些软件或系统能够有效地辅助政府部门进行网络舆情的实时监测与预警,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谷尼网络舆情监控系统、方正智思网络舆情预警系统、乐思网络舆情分析系统等。这些软件产品及系统平台具有自动获取舆情信息、敏感话题聚类与识别、热点话题分析、网络舆情警报、生成舆情统计报告等功能。因此,一方面,政府可以加强与相关机构合作,运用已有的网络舆情预警技术,及时地对于网络舆情进行监测与预警,对于超出预警值的热点舆情及时采取进一步的应对举措;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网络舆情预警技术的财力、人力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创新与提升网络舆情预警能力,使之更加精准化和实用化。
第二,舆情爆发期的回应与引导。对于爆发期的网络舆情,具有热度高、传播快等特点,公众往往希望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事件的来龙去脉,期待着政府能够及时地给出权威的回应。“网民评论情绪并非静态,而是处在动态变化之中,”因此,政府的反应迟缓容易造成网络谣言的滋生与传播,给政府形象及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而,政府对于爆发期的网络舆情应及时地进行回应与引导,而在这个过程中,技术治理路径能够有效提升网络舆情回应与引导的精准性与有效性,具体可以通过当前主流文本数据挖掘技术来实现,如通过舆情敏感话题发现及追踪技术、文本信息倾向性分析技术等对公众关注的重点问题及其情感倾向进行分析和提取,进而精准地回应与引导。而其中每一种技术都可以帮助政府从海量杂乱无章的信息中找出与舆情主题相关的有效信息,为政府回应与引导网络舆情提供参考,而为了提升舆情信息分析的精度,可以将多种方法综合运用。首先,可以通过网络舆情采集与提取技术、多文档自动文摘技术对各种媒体平台上(微信、微博、论坛等)海量的、松散的结构化信息进行过滤,保留与主题相关的有效信息,从而提升信息抽取的效率与有效性;其次,在筛取有效信息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网络舆情话题发现与追踪技术进一步提取出较为敏感的、负面评价较大的、有可能对政府治理与社会和谐造成威胁的话题;最后,可以进一步运用网络文本倾向性分析技术对相关舆情信息的倾向性进行测度,对于其中负面倾向值较高的话题与公众最关心的问题进行精确回应与有效引导。
第三,舆情恢复期的协调与修复。通过舆情爆发期的回应与引导,网络舆情逐步趋于缓解与消亡,社会秩序逐步归于稳定。恢复期的首要内容就是防止次生网络舆情的发生,因而这一阶段仍然要运用信息技术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控。其次,在这一阶段政府应加强与媒体平台、公众等多元主体间的协调与合作,一方面,政府应努力加强与影响力较大的媒体间的合作,通过媒体平台与公众进行充分、有效的交流与对话,消除公众的误解与疑虑,对政府的公信力进行修复与提升;另一方面,政府应有针对性地对公众网络自律意识进行强化,引导公众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提高其甄别网络谣言的能力。与此同时,在舆情恢复期的协调与修复过程中技术治理路径能够对网络舆情治理的成效进行反馈与总结。例如,政府可以构建专门的网络舆情治理政务网站,增进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汇总公众提出的意见;政府还可以持续跟踪公众的相关评论,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可以采用文本挖掘技术,如运用网络爬虫对政府部门相关网站、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平台进行评论信息的获取,对公众的意见进行汇总,从中总结出网络舆情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做好知识管理,为以后的网络舆情治理提供参考和借鉴。“技术治理路径”作为大数据时代一种新兴的治理路径,它贯穿了网络舆情治理的整个过程,存在精准度高、可操作性强等优势,但“技术治理路径”对既有的网络舆情治理路径更多的是补全而非击碎,是提升而非替代,它是在继承与优化的基础上寻找网络舆情治理路径中至关重要的一块拼图。换言之,我们在构设网络舆情的治理路径时,需要认识到既有网络舆情治理路径的存续仍有其必要性。从这种角度来讲,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舆情要采取不同的治理路径,即既有的“回应治理路径” “法制治理路径”“技术治理路径”互相补充,相得益彰,见图 2。
第一,显性风险类舆情治理:以“回应治理路径”和“法制治理路径”为主导。所谓显性风险类网络舆情是指包括重大的事故、民事纠纷所引发的网络舆情在内的、已经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网络舆情。这类舆情往往是当公共事件发生或社会问题暴露之后而产生的。对于显性风险类网络舆情的治理, “回应治理路径”和“法制治理路径”往往更为有效,主要原因在于显性风险类网络舆情的重点在于“善后”,该类网络舆情的风险程度往往较高,政府必须及时介入以防止网络舆情的进一步传播与演化,遏制网络谣言的生成与扩散。在显性风险类网络舆情治理的过程中,一方面,应遵循“回应治理路径”的做法:公开舆情治理的整个过程,积极聆听公众“内心的声音”,回应公众诉求;另一方面,应遵循“法制治理路径”,依法治理网络舆情,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而单独运用这两种既有网络舆情治理路径中的任意一种路径,其效果往往都是差强人意的,因此,可以考虑将二者综合起来使用。针对显性风险类舆情治理若采用以“目标重塑”与“主体重组”为核心,以网络舆情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为治理流程的“技术治理路径”不仅会提高网络舆情的治理成本,还可能降低舆情治理的效率。因此,运用“回应治理路径”和“法制治理路径”治理网络舆情更为有效。
第二,隐性风险类舆情治理:以“技术治理路径”为主导。所谓隐性风险类网络舆情是指尚未显现或爆发的网络舆情。例如,公共突发事件发生或社会问题爆发的初期尚未引发较大舆情或次生舆情的时候采取的舆情治理举措。对于这一类网络舆情而言,“技术治理路径”应居于主导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该类网络舆情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容易被治理主体所忽略,而一旦得以传播和演化往往会造成较大的社会风险。因此,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应努力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运用“技术治理路径”去治理隐性风险类网络舆情,以提升网络舆情治理的精准性与有效性。采取监测、预警、研判、引导等举措对网络舆情从生成、传播到消亡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进行有效治理,从治理目标、治理方向、治理手段、治理主体等方面入手,侧重于对隐性风险类舆情源头的技术解决,从源头上避免了可能引发的重大网络舆情。而既有的“回应治理路径”和“法制治理路径”往往关注的是网络舆情“发生中”和“发生后”的有效回应,而无法对于网络舆情的“发生前”采取有效举措,同时政府主导的权力惯性等多个因素的影响也容易导致隐性风险类舆情治理失效。因此,在一定意义上, “技术治理路径”回避了“回应治理路径”和“法制治理路径”可能失灵的症结,并提升了“回应治理路径”和“法制治理路径”的治理成效。因此, “技术治理路径”更适合于隐性风险类网络舆情的治理。 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中国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的网络舆情正经历着由简单到复杂的嬗变过程,如何实现网络舆情的有效治理已成为学界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重要议题。回顾和总结现有的对网络舆情治理的相关研究, “回应治理路径”和“法制治理路径”逐渐成为学术界的共识,但这两种网络治理路径多是借鉴西方已有的研究成果而来的,而事实上,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其社会情境非常复杂。中国政府在网络舆情治理方面具有明显的“内卷化”与较强的路径依赖特点。而既有的“回应治理路径”和“法制治理路径”存在一定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政府主导的单一治理模式容易导致政府目标的逐利化,进而导致既有治理路径趋于失灵。由此本文提出以“目标重塑”和“主体重组”为主要特征的“技术治理路径”来弥补既有舆情治理路径存在的局限,尤其是通过对舆情潜伏期的监测和预警来增强对既有治理路径无法有效解决的隐性风险类舆情的治理。只有针对不同类型与特征的网络舆情采用不同主次的舆情治理路径组合,才能更好地实现网络舆情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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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行政论坛》2019年第5期
本期编辑 / 高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