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创业政策对城市创业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基于国家创业型城市的准自然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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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背景下,为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鼓励劳动者创业,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国家作出了创建创业型城市的部署。本期推荐的《政府创业政策对城市创业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基于国家创业型城市的准自然实验》一文,将通过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来回答以下问题:政府创业政策对城市创业有何影响?创业政策如何推动城市创业?政府该以何种姿态助推城市创业?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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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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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二、政策背景与理论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创业活动大体经历了个体户创业、互联网创业、大众创业三次大的浪潮,在历次创业热潮实践基础上,政府在其中扮演着迥异的角色。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政府创业政策遵循着从严控到松动、从松动到允许、从允许到鼓励、从鼓励到支持的演进逻辑。具体而言,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帷幕,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创业政策开始松动,允许个体经济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期,邓小平“南方谈话”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打开了新的局面,越来越多的创业机会吸引了大量体制内人员辞职“下海经商”,这一时期创业热潮得益于政府在解放思想和政策松绑方面发挥的作用;到了90年代末期,随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战略指导下,各地方政府开始出台相应的创业扶持政策,总体上,这一时期政府创业政策呈现出某种“改革倒逼”的特点。
(1)政府创业政策对创业的影响。政府和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两种方式,一般认为自由市场在经济活动中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创业作为一项开拓新市场、新产品、新技术的风险投资活动,由于其显著的正外部性,完全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存在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创业资源配置存在失灵问题。因此,政府适当的创业扶持对推动“创造性破坏”的创新创业型经济增长、弥补创业资源市场配置失灵就显得尤为必要。事实上,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政策作为保障创业活动的基础和关键,在催生创业动机、培养创业技能、供给创业机会等创业核心要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能够决定创业成败。尤其对处于早期阶段的创业活动来说,政府可以通过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激发创业者创业热情。据《中国青年创业现状报告2016》数据,受政策激励而选择创业的创业者占比达到20.9%。因此,就宏观政策环境因素来看,政府活动在创业者行为选择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政府引导创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破自由市场中的垄断和信息壁垒,有助于增强个体创业意愿, 调动社会创业积极性。向赛辉和孙永河研究发现,政府政策支持对创业者创业生存和创业成功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旨在通过优化城市营商环境,增强市场创业信心,促进社会流动和增加就业,作为提升新时期中国经济增长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政策举措,该试点政策理论上有助于调动市场创业积极性,增强创业活力。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有效促进了城市创业。
(2)制度环境与融资约束对创业的影响。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影响创业者创业行为选择具体表现在制度和融资环境优化两方面。首先,于创业者而言,是否选择创业以及选择进入哪个行业创业深受其所在地区制度环境约束。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繁杂的创业行政审批会束缚市场活力,抑制企业家的创业活动,不利于创新型经济增长。当前,大量研究一致表明,政府管制和地区行政审批强度提升可能扭曲市场信号和增加额外成本,降低个人创业倾向、创业规模和创业概率。较高的市场和行业准入门槛与繁杂的行政审批程序不仅与致力提升行政效率和政府服务效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相违背,还为在位企业维护其垄断利益以及企业从事非生产性寻租腐败活动创造了广阔空间,增加了潜在创业者的沉没成本。而简化政府行政审批流程是培养地区企业家精神、促进新企业的创立和就业增长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政府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目的就是通过降低市场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市场放权让利,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清理和消除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合理降低创业者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以及减少行政审批程序和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作为国家创业型试点建设的主要政策内容,将刺激以成就事业、增加收入、发现机会等为目的的创业者从事创业活动。试点建设通过为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等,无疑降低了创业成本,增强了市场信心。
H2: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通过放宽市场准入管制和简化创业行政审批,降低创业制度性成本来驱动创业。
H3: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通过释放制度与政策利好信号,促使政府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风险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等,缓解创业融资约束来驱动创业。
三、研究设计
1.模型设定
本文将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政策视为一次“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法(Difference—in—Differenc,DID)评估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的政策效果。本文所选的研究样本涵盖了2005-2017年中国281个地级市,其中包括77个国家创业型试点城市和204个非国家创业型城市。
根据双重差分模型设立的一般程序,本文构建两个虚拟变量用以控制城市和年份层面的差异。第一,根据是否受试点政策影响设置实验分组虚拟变量treated,treated=1为实验组,treated=0为控制组;第二,根据政策实施时间设置实验分期虚拟变量period,period=1为政策实施当年及之后,period=0为政策实施之前的年份。据此,分组虚拟变量和分期虚拟变量的交互项treated∗period即为本文双重差分法所比较的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政策实施的净效应,后文将直接生成指代政策实施效果的虚拟变量did。具体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i表示城市,t表示年份。didit为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虚拟变量,didit=1表示城市i在年份t属于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反之,didit=0表示城市i在年份t不属于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Yit为本文被解释变量,表示城市创业。Xit表示可能影响城市创业的一系列控制变量,具体包括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固定资产投资、居民储蓄、科技教育水平、金融水平、非公有制发展和城市创业服务;ηi为城市固定效应,控制城市层面不随时间变化的因素,如城市传统创业文化、城市地理位置等;Yt为时间固定效应,控制时间层面不随城市变化的因素,如国家宏观经济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εit为扰动项。在(1)式中,β为本文关注的核心系数,若所得估计值
2.变量构造
(1)被解释变量:城市创业。反映地区创业效果最直观的度量指标为是否创办企业,因此,新创企业数被广泛用于衡量区域创业研究。然而,由于中国领土广袤,各地自然、历史和人文等基础条件差异巨大,直接采用地区新创企业数衡量城市创业可能存在较大偏误,因此,通常的做法是采用一定方法对地区新创企业数进行标准化处理。已有研究对城市创业的测量,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法对地区新创企业数进行标准化处理,即生态学研究法、人口法和劳动力市场法,三种方法的核心思想均在于通过将观测期内的新创企业数标准化以消除区域差异的影响。三种方法的差别主要在于,生态学研究法以区域内现有企业为标准化基数,人口法以区域人口数作为标准化基数,劳动力市场法则以区域内劳动力人口为标准化基数。限于城市层面劳动力数据可得性和完整性,本文主要采用生态学法和人口法来标准化城市新创企业数,即分别用新创企业数占城市企业总数(ent2)和城市每万人新创企业数(ent3)衡量城市创业。因对比需要,本文也呈现了未经标准化处理的地区新创企业数(ent1)回归结果。
(2)核心解释变量:是否为国家创业型城市。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为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虚拟变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国家创建创业型城市名单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4号)文件公布的城市名单,结合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时间,构建反映试点政策实施效果的核心解释变量did。
(3)控制变量。结合已有研究,本文还控制了可能影响城市创业的其他变量,具体包括:城市经济发展水平pgdp、固定资产投资asset、居民储蓄save、科技教育水平tech以及创建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过程中对试点城市的选择“标准”:金融水平finance、非公有制发展lnpri和城市创业服务base。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用城市人均GDP度量,并以2005年为基期对其进行消胀化处理;固定资产投资用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额衡量,用以反映城市创业基础条件;居民储蓄用城乡居民储蓄年末余额测度;科技和教育水平用地级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科学技术和教育支出占GDP比重测度;金融水平用地级市年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GDP比重衡量;非公有制发展用地级市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的对数度量;创业孵化器能够有效度量城市创业服务水平,限于地级市数据可得性,本文使用省级创业孵化器数量,并借鉴范子英和赵仁杰对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的处理思路,以地级市政府财政支出占省级财政支出的比重为权重,乘以省级创业孵化器数量,得到地级市创业服务水平指标,省级孵化器数量来自《中国火炬统计年鉴》。各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本文实证研究选取的是2005-2017年中国281个地级市的面板数据。其中,新创企业数通过工商部门网站直接获取,这一途径获取的新创企业数据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注册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目前经营状态等信息,本文共获得研究期间内3257844条有效观测数据,根据新创企业注册地点将其整合到城市层面;国家创业型城市名单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国家创建创业型城市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4号);控制变量数据来自对应年份的《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和《中国火炬统计年鉴》。对于部分年份存在缺失值的情况,本文利用平均增长率或均值法将其补齐。此外,本文机制分析选择的变量包括是否设立行政审批中心、市场化指数、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数量与金额、风险投资数量以及外商投资金额,其中,行政审批中心数据来自政府官方网站,市场化指数来自《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数据来源于清科私募通数据库,风险投资数据来源于 Thomson one数据库,外商投资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模型检验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对城市创业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3。具体而言,模型(1)~(3)列示的是未加入城市层面控制变量的结果,模型(4)~(6)列示的是加入城市层面控制变量的结果。结果显示,不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所有模型中创业型城市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与非国家创业型城市相比,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显著促进了试点城市的创业,假设H1得以验证。从(4)~(6)列具体估计系数来看,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与非试点城市相比,平均而言,创业型城市建设使试点城市新创企业数增加了340.34个,使新创企业与城市企业总数和城市每万人口数占比分别增加了1.99、1.63。由于非试点城市新创企业数、新创企业占城市企业总数以及新创企业数占城市每万人口数均值分别为8904、17.36、28.22,这一结果表明,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增加了新创企业数、新创企业占城市企业总数以及新创企业数占城市每万人口数分别约为3.8、11.4、5.7个百分点。以上结果表明,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符合国家政策设计初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城市创业水平。
(1)平行趋势检验。有效运用双重差分法分析试点政策处理效应的前提是满足平行趋势假设,即如果没有实施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政策,那么政策处理组和控制组城市创业的变化趋势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在试点政策实施前,处理组和控制组城市创业就存在显著差异,那么就不能确认其差异是否由创业型城市试点政策实施所产生。为了检验这一前提,本文借鉴宋弘等的做法,利用事件分析法进行平行趋势检验。事件分析法检验的估计式如下:
特征所致。
(5)其他稳健性检验。第一,排除其他相关政策干扰。通过搜集整理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政策实施后中央和地方政府推行的其他相关创业政策,发现“创新型城市”试点政策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与本文研究密切相关。因此在回归方程中加入这两项政策实施及之后年份的虚拟变量,控制其对估计结果的影响。第二,考虑企业家精神的影响。企业家行为具有很强的代际传递效应,不论是过去物质财富积累还是非物质创业文化传承,历史上形成的企业家特质被认为是影响后代创业行为选择的关键因素之一。中国自古以来创业活动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苏南、浙北、闽北和珠三角等地是企业家精神高度活跃的地区,为克服企业家精神地区差异对本文估计结果的干扰,结合朱盼和孙斌栋对中国城市企业家精神时空分布的研究,本文剔除企业家精神异常活跃的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省城市样本。第三,更改样本时间区间。前文基准回归样本时间区间为2005-2017年,试点政策实施后的时间跨度较大,使本文估计结果受其他因素干扰的可能性增加。为此,本文选择2005-2012年样本再次回归,考察试点政策实施的短期效果。稳健性检验结果在表6中显示,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依然显著促进城市创业,表明本文结果相对稳健。
五、进一步分析:
试点政策作用情境与作用渠道
1.作用情境分析
(1)不同城市规模的影响。一般而言,规模较大的城市存在经济集聚效应,往往拥有更高的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对创业活动而言,大城市蕴藏着更多的创业机会和相对公平的创业环境,与小城市相比,规模较大的城市在创业基础配套设施和创业服务方面更加健全。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大城市意味着机会和潜力的同时,也面临着昂贵的创业成本和行业巨头的垄断威胁。基于这一考虑,为了更加细致地体现城市规模在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过程中的调节作用,本文以研究区间内各城市市辖区人口均值为基础,依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中的划分标准,将城市划分为三个等级进行考察。表7不同规模城市分组检验的回归结果显示,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显著促进了大城市的创业,试点政策对Ⅰ型大城市创业的影响要高于Ⅱ型大城市,表明城市规模在城市创业过程中确实起重要调节作用,即城市规模越大,创业型城市试点政策的政策效果越明显。试点政策对中小城市创业的影响相对较弱。从以上结果可以看出,创业者对大城市创业资源、创业环境和市场潜力的依赖并未受到大城市行业竞争和潜在垄断行为的影响;反观中小城市,受制于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的政策效果并不明显。
表8不同城市特质分组检验的回归结果显示,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对人力资本水平较高、政府财政投入较多以及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完善的城市创业具有显著提升作用,在人力资本水平、政府财政投入以及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低的城市,这一效果并不显著。因此可以发现,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的政策效果因城市人力资本水平、政府财政支出水平及互联网发展水平不同体现出显著的差异化特征。
根据试点政策设计和前文理论分析,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主要通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释放巨大制度与政策红利来驱动城市创业。为此,本文参照宋弘等、张华、Chen等的做法,检验试点政策影响城市创业的传导机制。
(1)政府主动“不作为”。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影响城市创业的机制之一在于政府主动“不作为”,换言之,政府主动减少对市场准入的管制和简化创业行政审批来驱动创业。为检验这一机制,首先参考夏杰长和刘诚及毕青苗等的做法,采用是否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为城市行政审批改革的衡量指标;其次采用王小鲁等编撰的中国各省份市场化指数中政府与市场关系评分作为衡量政府管制的指标。政府与市场关系评分越低,说明政府对市场的管制程度越高,该指数可以很好地反映政府放宽市场准入和简政放权问题。受地级市数据限制,本文使用省级政府与市场关系评分指标与地级市数据匹配。该指标在测度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时,采用省财政支出占GDP比重近似衡量,比值越大,得分越低。基于这一逻辑,本文借鉴范子对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的处理思路,以地级市财政支出占省财政支出的比重为权重,乘以省级政府与市场关系评分的倒数,得到地市级层面指标。为使结果更加稳健,本文对市场化总指数进行类似处理。
表9的第(1)~(3)列显示了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影响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府管制的检验结果,结果显示,在控制了所有控制变量和时间、城市固定效应后,试点建设显著推进了城市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显著降低了政府管制水平,表明国家创业型城市试点政策有助于促进政府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放松对市场和社会的管制水平,假设H2得以验证。
六、结论与启示
本期来源 :《经济管理》2021年4月25日网络首发
编辑:毕十三
校对:蔡龚涛
审核:光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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