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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气候区域合作治理:“共生型网络”模式特征及建构路径

李志强等 公共管理共同体 2024-01-11

编者按

气候治理是体现全球性政治话语格局和展示国家主权博弈形态的重要公共问题,在地区和区域层面更深刻蕴含了竞争性合作框架下的辩证逻辑。突破各利益主体在气候治理方面的合作困境,关键在于合作理念和合作方式的选择问题。文章将气候治理纳入共生型网络框架,在阐释共生型网络的内涵特征和价值意义的基础上,通过论证气候合作治理与共生网络具备理念层面的契合性,进一步探讨东盟气候合作治理实践,为公共治理的区域合作问题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分析路径。


作者简介

李志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气候与环境治理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公共治理;

原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副研究员,深圳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兼职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城市治理与公共政策;

姜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气候与环境治理研究院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


文章摘要

一、“命运共同体”新图景的东盟气候区域合作

(一)“新亚洲主义”:东盟气候合作新思维开启

(二)“命运共同体”:东盟气候合作新逻辑

二、东盟气候区域合作治理“共生+网络”的双维同构

(一)共生:跨域气候合作治理价值导引

(二)网络化治理:跨域气候合作治理工具选择

三、东盟气候区域合作治理共生型网络的特征模式

四、东盟气候区域治理共生网络合作路径构建

(一)形塑东盟气候合作治理良序制度与共生结构

(二)重塑东盟气候合作治理多元主体与合作新格局

(三)建构东盟气候合作治理共生系统新机制


摘要

当前在逆全球化和分离主义情势压力下,气候治理作为体现全球性政治话语格局和展示国家主权博弈形态的重要公共问题,在地区和区域层面中更深刻体现了竞争和合作框架下的辩证逻辑。突破各利益主体在气候治理方面的合作困境,关键在于合作理念和合作方式的选择问题。“新亚洲主义”和“命运共同体”为东盟气候合作新叙事的探索提供了理论前提和现实思路。在此基础上,依据合作治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双维机制建构要求,将网络化治理与共生理念结合,尝试性提出了东盟跨域气候合作治理的共生型网络新框架,对共生型网络框架的东盟气候治理合作的内涵、机制和路径进行了初步探讨。


伴随全球化、区域化潮流的迅速发展,具有类似性地缘政治国家和同源文化的行政主体之间,所面对的公共问题的跨域性特征愈加明显,跨域公共问题的凸显为跨域治理研究的深入提供了现实基础。气候治理作为体现全球性政治话语格局和展示国家主权博弈形态的重要公共问题,在地区和区域层面更深刻蕴含了竞争性合作框架下的辩证逻辑。突破各利益主体在气候治理方面的合作困境,关键在于合作理念和合作方式的选择问题。共生型网络治理模式的提出,不仅符合当前东盟区域合作价值层面的诉求,更契合了合作治理操作维度的现实要求和发展趋势。本文将气候治理纳入共生型网络框架的尝试,旨在阐释共生型网络的内涵特征和价值意义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论证气候合作治理与共生网络具备理念层面的契合性,进一步探讨东盟气候合作治理实践建构合理路径和运作模式,以期对公共治理的区域合作问题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分析路径。


一、“命运共同体”新图景的

东盟气候区域合作

毋庸置疑,当前东盟地区合作面临诸多挑战,既有反区域化和逆一体化动荡,带来全球范围内的系统风险,国际政治局势不甚明朗;经济态势看,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经济下行态势明显,各主要经济体进入深度政策调整期,经济分化和政治动荡风险增加,大国博弈力度加大,地区性热点问题凸显,东盟各国面临较大系统性风险压力;地缘政治来看,复杂的政治性和民族性的历史争端及现实的利益冲突仍然阻碍东盟各国的深度融合,亚洲地区安全秩序重构面临很大压力。但从历史溯源看,东盟地区同源化的地缘结构和相似的历史境遇本身蕴含着巨大的合作潜力,各国需要做的就是如何把潜力转化为现实。这是东盟各国气候合作治理所面对的最迫切也是最现实的问题。目盟国家间有着广泛共同利益,机制建设是亚洲地区气候合作的基础,探索适合东盟各国共前来看,东盟各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区域合作的制度架构,这表明东盟国家在适应问题上,由于在合作意愿、合作需求及合作潜力方面具备基本的同质性,因此在未来国际气候合作中,东同利益的机制并使之常态化是未来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


(一)“新亚洲主义”:东盟气候合作新思维开启

从历史溯源来看,东盟区域合作的基本理路和主要精神源于新亚洲主义,新亚洲主义是经由从冷战结束前的过渡期形成的早期亚洲主义,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亚洲区域各主体间逐渐形成的基于开放合作新理念为特征的发展模式及路径。前中国驻日大使王毅认为,亚洲各国需要秉持开放、合作、共赢的指导理念,方能开拓新亚洲理念,传承共有历史和文化,放眼共同的未来, 以此才能赋予亚洲主义以全新内涵。作为一种深入人心的亚洲叙事,新亚洲主义的话语框架对于新区域主义理念的界定和价值深化客观上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导向功能。新区域主义认为,“区域性”是指一个特定的地理区域间的主体的合作认知,从消极到积极、从客观到主观的理念转变过程,通过这种转换过程,把区域的跨国利益联结起来,建立有效的合作和协调机制以提高区域竞争力的地区发展的属性,地区国家及地区组织等行为体对“全球化”和“区域化”做出的积极“应力”反应,是不同地区或次地区基于合作的意愿而进行的结构性互动和不同程度的制度建构关系。作为亚洲次区域合作重要内容的东盟,自从2007年提出东盟气候合作以来,在各国的共同协商下陆续开展了一系列合作项目。从《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新加坡宣言》的签署为标志的东盟气候合作的开启,到东盟国家气候变化计划(ACCI)的合作领域的扩展,到2010年以东盟共同体的姿态应对气候变化新挑战的过程,可以说东盟国家气候合作无论在形式、规模还是力度层面都在逐渐走向纵深。应该说,东盟国家旨在共同保护环境,强烈的合作意愿和多元的协同路径不仅强化了合作者多边互动的制度结构和行动功能,更加强化了区域气候治理互利共进的“协同合作”模式,在FTA(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化复杂的框架之下,东盟区域合作治理结构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可以说,东盟共同体结构的完善和合作机制的深化,对于显著完善气候治理资源的公正配置的规则框架、扩展政治互信的沟通渠道,促进区域国家利益间深层次的共利联动程度的深入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命运共同体”:东盟气候合作新逻辑

在区域性边界和空间结构的范畴内,多组织体的跨域发展和“区域性”层次的深入,逐渐呈现出更接近于“区域国家”的特征。因此,气候治理噬待突破国家权力局限和利益分割的孤立视野,走向从“利益共同体”乃至“命运共同体”共生网络的多元行动体合作框架。正如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建设“中国—东盟共同体”的构想,特别是建设更为紧密关系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概念。这也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表明,东盟各国在处理国家间关系方面,善于吸收亚洲文明与传统的精髓,特别强调平等与尊重、协商而非对抗、互利共赢的理念。当前以地区性国际组织、多边机制等为代表的地区制度框架的成长,推动国家之间构建起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关系性逻辑和理念,并对于地区力量相对变化理应做出包容性回应。就气候治理而言,作为一种典型的全球公共问题,可以说经历了一个从科学到政治的过程。但正如学者所言,气候问题的政治化具有双重性,反面政治化背后的权力分割导致阻碍合作因素的滋长,正面的政治化有利于获取更多的政治支持并促进公共问题的解决,所以人们对于全球公共问题治理趋于政治化的现象应该以一种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尤其在全球化程度有待提高的今天,民族国家依然是解决全球公共问题的主要行为体,更加需要依靠有关国家间的政治承诺和行动”。同样对于区域性的东盟国家公共问题治理而言,合理运用政治化进程中的正向能量推进气候治理合作的深入尤为重要。进一步推动区域内合作升级的“东盟共同体”成立,为构建更为完善的地区自贸体系,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乃至政治、文化一体化目标奠定基础。伴随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的深入和区域性合作网络的完善,可以预期,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东盟各国的合作框架很大程度将以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战略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成立为契机,在以“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理念的引导下,东盟气候合作将遵循互利共信、相互尊重和多元共赢的思想,坚持寻求共识,责任共担的原则,推进东盟气候合作治理进入纵深发展新阶段。


二、东盟气候区域合作治理

“共生+网络”的双维同构

传统由政府单一主体权威治理的模式具有“封闭性”和“内向型”特点,在当前的环境下,难以适应跨域公共问题治理“跨域性”和“外向型”的新要求。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急需探寻一种适合跨域公共问题的治理模式。当前东盟各国加快气候合作的良好发展势头,要求我们进一步推进构建区域气候合作治理的新模式,以此为契机推动区域气候合作治理结构的有序建立,构建东盟区域互利共生的气候合作治理新图景。这种新图景的基本构架应该由密合粘结的制度和结构为基本骨架,均衡相容的权力与利益为联结纽带,包容凝合的多元文化和价值为加固元素,面向和谐共生的凝合型或者聚合型良序共生体的发展方向。在新区域主义快速推进的良好背景下,应用“多利益攸关方”的模式,让所有受到治理和政策影响的利益主体共同合作,参与特定问题和目标的对话、决策和执行。东盟气候合作治理必然会向更高水平、更深层次迈进。同时,合作进程的良序推进也为东盟气候合作治理的深入分析提供了更充分有效的理论前景和现实经验。


(一)共生:跨域气候合作治理价值导引

2017年习近平主席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了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类命运共同体应该成为现代社会基本的发展方向。这里的共生指向,是将生物共生论的一些理念和内涵牵引到社会共生现象的一种社会哲学,是指独立的组织之间因同类资源的共享或异类资源的互补所形成的共生体导致的内部或外部直接或间接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进。众所周知,气候合作自开始以来一直被斗争思维、博弈思维所主导,利益之争、话语之争先于气候合作成为思维定势和斗争策略,如何突破这种顽固的理性主义的思维逻辑和自有利益争斗困境,实现整体平衡框架下的合作,共生思维不可或缺。学界普遍认为,气候合作的现实困境,已经很难在原有的政治制度框架内解决问题,需要新的政治智慧去探索新的解决路径。根据全球一体化进程中出现的“主权分割”和主权让渡现象,全球治理理论提出了包括全球气候治理在内的全球治理与国家之间并非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而是某种相辅相成、协调一致的关系的概念。要求利益各方在不损害他国根本利益前提下,在有限范围内让渡部分国家主权,允许各方共同拥有这部分权力。换句话说,这种让渡性质的公共权力进一步完善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规制框架,同时也具象化了气候公正的伦理诉求。这种新型合作框架引导价值的背后实质是各利益主体谋求气候合作的共生思维的一种尝试。特别是当前逆全球化和分离主义不断蔓延的情势下,共生理念为区域合作提供了方向性指导。对于东盟气候治理合作而言,只有在共生新理念的指引下,以面向区域乃至全球共同利益的立场出发,共同承担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责任和成本负担,摒弃公共产品及服务资源提供过程中的气候治理“搭便车”行为,通过强调东盟各国共同生态感受的刺激和激励机制,促成集体理性的顺利达成,培育和谐互利的合作环境;另一方面,共生思维同时含蕴着社会公正的价值,其气候公正思维和矫正意识能够促成各行动体“求同存异”前提下的包容性合作。从合作立法的角度而言,气候正义应该被视为主要的价值基础,并通过制度强化,保证现实层面具体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法律能够得到落实和贯彻,从而保证气候合作治理目标的顺利达成。


(二)网络化治理:跨域气候合作治理工具选择

网络治理实质是一种多元行动者互动的系统,更加重视协调与合作的机制,强调竞争与顾客导向的市场模式。网络治理坚持了治理的多元参与和分权理念,顺应了时代的大势。著名学者约瑟夫·S·奈、约翰·D·唐纳胡曾指出:“全球性的最大特点是网络性,以此相应的治理机制也应是网络性的,而非等级制的,跨政府关系网络、跨国关系网络将变得越来越重要。”从全球化治理视域来看,随着全球一体化深入发展和全球公共治理的趋势凸显,区域化治理也已经容纳进入全球公共治理的框架之内,除了表征其区域合作治理的地缘模式及属地特征外,自然也吸纳了当前全球治理规则体系的主要机制和制度安排。安东尼·麦克格鲁(A. McGrew)曾经指出,全球治理既需要各种正式的制度和组织制定和维持管理世界的秩序和规则,也同时包括各种压力集群和组织都要追求对跨国规则和权威体系的目标及对象产生影响。跨域气候合作治理无论是从概念形态抑或是现实路径建构的层面而言,实质呈现一种区域式全覆盖的公共治理问题,牵涉到多元利益和多重主体,具有政府引导下的全社会所共同应对的重大公共议题性质。比如到目前为止,中国-东盟已经开展了“10+3”框架下的多边对话和合作、在湄公河流域的合作及推动亚太合作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一东盟和东亚地区气候合作的深入发展。总而论之,东盟区域各国的气候合作治理,需要创设一种以共同责任为纽带的联合体,打造围绕各政府规则主体,各相关利益组织协同,培育共同应对东盟气候灾变的合作共识,培植共同利益基础下的合作根基和良性环境,实现全区域共谋联动、互利共生的网络化新型气候治理新格局。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为指引,在合理界定有区别的权责框架内,优化气候治理资源配置和完善制度路径,建构全面协同网络治理新模式。深层意义而论,网络化治理不仅为东盟气候合作的技术提升提供了可能,同时也是合作模式的升级和话语范式革新的价值导引。所以,跨域共生网络治理可以成为东盟区域气候治理新理念和新模式的一种有益尝试。


三、东盟气候区域合作治理

共生型网络的特征模式

网络的主体属性通常是由不同背景和权力的异质性混合行为体,组成的一种独立于制度管辖边界的方式,来界定和提供跨区域的各类服务和产品,换言之,共同体视域下的治理不是“聚焦于制度性结构和地方自治体的行为,而是聚焦于为了区域治理目的而在不同公共机构和私人主体之间建立联系”。东盟命运共同体的实践路径需要建构一种价值层面互利尊重、和谐共生,工具层面合作协同、利益共赢的治理模式,实质是指向一种扁平化、多元化的网络式治理的机制安排,这种合作网络重视协调与合作的机制,意蕴是一种多元行动体交互融合的系统。因为网络化本身内蕴着多元参与主体以共同的价值维系而开展集体行动的话语意涵,加固着相互依存的信任系统,推动着跨域公共管理改革不断向网络模式迈进,这符合当前东盟区域合作的基本面向。气候问题由于具有行动主体多元化、利益趋向的差异性及目标指向的自利性,合作治理极易陷入利益博弈的“囚徒困境”,如果相关利益方只是聚焦各自主体的制度框架下的自利诉求,则很难达成和谐共利的局面,只有抛开各自分割的利益主张,在适度妥协和让步的基础上,以问题解决为立足点,促成共同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趋向,才有可能最终建构协调与合作的机制。应该说,这种合作网络实质是一种社会各行为主体以共有目标为导向,追求合作共赢格局的社会建构理念的集中展示。


东盟共同体在“一带一路”的跨域合作框架下,共生价值引导下的气候治理合作网络能够较好的实现中心节点辐射的多功能行动网络,整合多元诉求,构建共建,共治礼盒共享的东盟气候安全合作之路。张宇燕认为,东盟治理合作“应构建物质型态、制度形态、金融型态和认知型态的多元合作新架构”。随着东盟自贸区发展加深,东盟一体化进程也在加快,2008年《东盟宪章》正式生效标志着东盟共同体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东盟共同体包括政治安全合作、经济合作和社会文化合作三大支柱建设,其中2009-2015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建设明确提出了东盟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详细规划,提出了自身的气候变化倡议(ACCI),为东盟国家气候合作打下坚实基础。为深入推进东盟国家此区域共同体的深度融合和合作发展,2017年最新成立了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中心推动了区域六国生态环境保护协作,使澜湄环境合作成为了本地区共商、共建、共享新型次区域合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澜湄环境合作将扮演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助推器,推动澜湄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和环境政策对话平台的建立,并提升东盟国家和中国的全方位合作。对于气候合作治理而言,秉持和谐共生的理念,才可能破除行动主体自利视野的局限和公正观念缺失的困境,有效建构东盟区域气候合作治理的行动框架。总体而言,东盟共生网络型合作模式大概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差异性偏利”模式。作为初级共生模式,由于共生界面尚未成熟,导致合作系统内部要素之间的联接比较松散,随机性较强,界面结构框架松软,合作呈现非持续特征。东盟区域民族国家和地区间的合作,最初经常是在尝试性和探索性的框架下展开的,在既有的制度约束规定范畴下,借助契约型的合作工具,在气候合作的基本方式、类型和路径等较为宏观的层面,初步形成了某些共识性的合作意愿,比如开展东盟部长非正式会议,政府公开论坛等方式,就气候治理的关键领域和紧迫问题进行磋商和接洽,制定临时性和非正式的制度、条例等,这一过程,双方可通过设施共建、成本共担、资源共享的途径,实现各自的利益诉求。由于这种模式的共生界面的多介质影响,合作双方利益的波动较为明显,合作动机主要是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因此这种合作在时间上带有不连续续和间歇性。


二是“非对称互利”模式。这是合作共生水平达到中度程度的一种模式。这一阶段,融合界面要素进一步集聚,推进了共生单元同环境的融合度,建构了较为稳定的共生结构,促生了更加成熟、稳定的合作平台。东盟政府部门、合作机构、社会组织及利益群体之间在经过前期的接触洽谈后达成了合作意向,接下来,为深入参与双方项目,加强合作中的组织沟通和资源、技术及人员协同,双方会举办进一步沟通协议及各类合作论坛,政策和经验交流洽谈会,合作体内部定期沟通、通气和协作谈判等活动。相比于差异性偏离,非对称互利更注重利益互惠性,东盟气候治理共同体占有主导地位的一方基于共赢思维的考量,也会主动让利予对方,获取对方支持达成共识和合作行动。但由于受到共生界面功能分布的非对称影响,该合作模式存在利益非均衡缺陷,当然这与东盟气候合作地方性主体地位差异性、隶属关系层级及区域影响力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如果以上偏离要素能够均衡控制的话,互动合作水平有可能进入“对称互惠”合作程度。


三是“同存式共生”模式。这是体现合作双方最高程度共进性的模式,该模式特点是合作全过程性管控,双方深度嵌入彼此组织结构,以合作事务的流程性为关注重点,实施项目开展的全环节嵌入和全时段融入,这一过程中,逐步实现共生界面介质的交流更加趋于稳定和规律性,互动机制出现某种程式化特征,从而达到了共生单元和共生环境和谐共处的目的。在这一模式下,东盟合作成员借助一体化的制度框架,共同推进资源,项目和平台的接纳和融入,打破了边界和时空域限的隔断困境,进一步夯实和巩固气候合作同盟的信任基础和行动网络,通过频繁接洽和深入交流,在各层面的互动接触基础上展开有效,健康和长期的合作,使共生合作体现出健康和良序局面。可以说,“同存共生”是东盟气候合作网络治理培育的比较理想模式。


四、东盟气候区域治理共生

网络合作路径构建

 有学者指出,化解治理行动困境的出路在于通过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实现治理主体间关系的良性发展,化解治理效能困境的出路在于通过地区安全架构的建设,提升制度化程度,实现治理体系的结构性变革。共生网络治理把合作治理的意涵境界引向更深层次,以各行为主体博弈的路径,延伸出一种“约定”的共识性框架。即“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并构成了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具体来说,东盟气候合作共生网络治理框架,理应以东盟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根本为皈依,构建由制度结构、文化价值和权力利益要素融合的良善运转的结构化框架,形塑成东盟合作治理新模式——共生网络治理结构。共生网络概念的提出突破了传统行政地域的限制,从更广阔的视野和更高的层次提高了区域气候合作治理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一)形塑东盟气候合作治理良序制度与共生结构

目前,国际社会对全球气候治理提出 “减缓”和“适应” 两大战略,其目的是为降低应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这被称为全球气候治理的“国际努力的基石”。因此,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出,为提高适应能力,应当使发展更具可持续性,并减少排放和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换言之,未来的脆弱性不只由气候变化决定,还受发展路径的影响,当然对于气候合作治理的共同体而言,转变发展路径也应该纳入合作治理成员国共同的制度框架中来,以跨域协同治理模式为引导,系统构建起区域气候矫正体系和生态补偿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实现包容性发展的制度建设,完善第三方有效参与机制,达成各参与主体合作制度框架下的共识,这是共生网络治理建构的首要基础。区域共生理论认为,区域创新系统内的主体单元能够通过互相联系结网共生促进相互学习,进而促进共生度和关联度的提高。共生空间共生单元的发展具有单元组织、互补联系、一体发展的特征。东盟合作场域中的共生对象及系统之间的共生单元发展不均衡,资源分割导致偏弱性区域积聚效应及整合力度,形成了松散的空间互动格局等特点。东盟共生治理模式构建思路可以依据区域空间的共生理论,结合东盟共生系统对象特征,可以尝试从“俱乐部”合作模式、区域差异化联盟模式和空间一体化共生模式三种路径开展合作,以合作意愿、合作要素和合作水平程度不同,建构差异化合作模式。

(二)重塑东盟气候合作治理多元主体与合作新格局

权力格局和利益的分配在气候合作治理思维下也不断发生着形变和重构。目前在诸如应对气候变迁等类似全球性公共治理问题上,似乎一种全球视野的生态观点正逐渐被国际社会所认可。这种观点认为,即使现实世界被分隔成了诸多各自为政的、独立的共同体(即主权国家),但以全球性的生态视野来看,世界仍然是一个物质的、生态的整体,不受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人类和其他物种存在的唯一共同体,都受自然法则同等的制约。因此,在气候变迁的共同风险压力下,政府单一主体很难独立应对这种挑战,国家必须寻求某种形式的国际合作或参与某种国际机制,各行为体的活动自然具有了某种“禁制”的含义。部分专家认为,全球气候治理中世界政治的大致图景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受到强烈置疑的主权规范;二是国际机制日益显现的突出作用;三是非政府组织在环保领域的广泛活动。因此,学界有人认为,世界国家政治权力有逐渐向亚国家、跨国家和全球层面转移的态势。在这种权利转移的压力面前,气候合作治理的权利格局面临着新的重构,合作思维和合作模式更需要创新型思维。另外,有学者建议,东盟区域性合作机制的构建,应该重视大国的引领作用,强调公平性原则和推动国内、区域与国际机制的对接。因此,全球气候变迁和气候治理跨域性的压力在迫使权利流转和利益格局重构的同时,更进一步提供了区域多元主体参与合作的空间和平台,使东盟气候合作治理多元网络联动机制的构建逐渐成为现实。


(三)建构东盟气候合作治理共生系统新机制

共生系统理论认为,共生系统的三个基本要素是共生单元、共生环境和共生模式。提升共生参量的亲进度和关联度关键在于提高共生质量和培育共生环境。政治互信不仅是东盟各国气候合作的首要前提,还发挥着维系凝聚共生参量(合作参与主体)亲密度,培育并发展多方共赢共生良好环境的关键作用。气候治理的地缘政治博弈的特殊性,极易引发主权国家对某些非地理性地缘因素的重视,而导致“基于非领土之上的新型的政治认同”,并为掌控这些因素“建立新的政治组织机制和采取新的行动”。比如东盟各国在承担有区别的减缓碳排放标准前提下,完善气候治理资源和技术资金的转移制度,建构东盟各国气候融资管理体系,设立东盟气候合作基金,以融资合作推动治理合作。这无疑为气候治理系统的新型建构提供了便利,这种新型建构框架的形成对于凝聚共生参量的合力,有效促成维系各参与主体共生空间亲密度所依赖的关键变量的成长和发育,走向多方共赢共生的良序生态秩序,都将起到关键和重要作用。


综述,共生网络治理框架下的东盟区域气候合作是在东盟各国所同属的共生系统特异性、互惠性和同时性特征演化的动态场域下逐渐形塑的新型关系。新型关系框架有利于在确立东盟国家气候治理共同目标的基础上,构建真诚的合作局面,为最终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打下坚实基础,达致东盟共荣和谐的“东盟梦”提供有效制度支持。这是最终促成东盟气候治理共生网络建构的必然前提,也是实现东盟次区域共同体乃至亚洲整体联盟共生发展机制的先导因素。如果将视野进一步拓展,面对全球范围内的气候合作治理困境,人类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寻求全球气候治理上的思维转型、制度突破和路径创新。从此种角度而论,共生网络合作治理新框架,对于有效实现气候治理,推进日益严峻的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必然能够发挥其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晋阳学刊》2021年第5期

本期编辑:温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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