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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博法律Q&A|鉴定,文创,职业道德……这些文博法律问题也得到来解答

2017-11-15 弘博网


无规矩不成方圆,汇聚万千“珍宝”的博物馆更应该是各个方面遵守“规矩”的地方。与博物馆相关的法律问题,弘博网已经推出了两篇文章(链接1:这些困扰你的博物馆法律问题终于有了最专业的回答;链接2:涨姿势时间:那些关于博物馆你不得不知道的法律问题)。近期,又有观众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中国博物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也给出了专业的回答。


Q

    对于市场上冒用博物馆名字进行商业活动的商家如何进行依法管理?具体来说:市场上部分商家注册为某某博物馆为商标或店名,但其经营事实却为商业,以博物馆为名号进行商业活动,无博物馆一般属性特征,请问该如何依法进行整治?公众发现应像哪一部门进行举报?


A

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我国2004年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可见工商部门对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这一《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如果企业使用博物馆的名号进行商业活动,属于本条所禁止的情形,应当由工商局进行监管。


答复人:黄锫  复审人:杜仪方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


Q

    如果部分博物馆未执行博物馆条例该怎么办?具体来说:部分地方城市中博物馆未按博物馆条例中有关开放时间规定等规定向公众进行开放,比如开放时间达不到要求,请问该如何确保博物馆条例有效执行?


A

依据《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公告具体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因此博物馆应该提前向公众公告开放的时间。但是请注意,《博物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各个博物馆统一的开放时间,各个博物馆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前公开开放时间。


博物馆不能遵守《博物馆条例》规定时,应请求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对博物馆的行为予以纠正;若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等问题,利害关系人可就该主管部门的行为向其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以当地文物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复人:涂云新  复审人:杜仪方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


Q

    在博物馆文创商店中买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该怎么办?具体来说:如果某一观众在博物馆购买相关文创产品后,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该如何有效维权?


A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消费者可以请求退货、更换或修理:


一、消费者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退货。


二、消费者在七日后发现质量问题的,若质量问题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若质量问题并非重大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或修理。


三、消费者与经营者(博物馆文创商店)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依同法第37、39条,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消费者协会就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复人:班天可  复审人:熊静文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


Q

    关于文博相关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法律问题。具体来说:文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中有规定不得从事文物买卖活动,请问,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措施进行保障?


A

职业道德是一个行业从业人员应恪守的道德标准,但有别于法律规范。因此,职业道德规范并非从法律的角度去界定一个行业的职业标准,而是通过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起的一套道德准则。自愿成为某一职业共同体之成员,应当遵从该组织的自律性规范。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曾于1981年下发《文物工作人员守则》,第五条规定“对私人向文博单位出售的文物,严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友收购”,第六条规定“经上级批准可以处理的文物,只能卖给文物商店,不准以任何形式处理给个人”,第七条规定“严禁倒卖文物从中得利的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该《守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对于文物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至于禁止文物从业人员以私人名义从事文物买卖活动的规定,多见于民间组织制定的行业内部规范,如中国文物学会、中国博物馆协会2012年7月4日修订的《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恪尽职业操守。不收藏文物,不买卖文物,不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不以文物、博物馆职业身份牟取私利”,但此类行业内部规范不属于法律范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执行多依靠从业者的个人自律和行业监管。

需要指出,文物从业人员私人从事文物买卖活动,涉及到利用自己工作便利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开展与用人单位相同业务的行为,可能构成与用人单位的竞争,用人单位一般会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为文物从业人员设定“竞业禁止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设定竞业限制条款,若劳动者违反相关条款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复人:张舜玺  复审人:张琳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


Q

    关于博物馆工作人员进行社会鉴定活动责任划分的问题。具体来说:博物馆工作人员进行社会鉴定活动,如出现问题,责任如何划分?相关人员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A

文物鉴定意见有别于真品保证书,但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活动,应尽到规范、谨慎、忠实保密义务,即严格遵守鉴定程序,谨慎出具鉴定意见,对鉴定结论的妥当性应尽到该领域专业人士应有的注意程度,保守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委托人信息等。划分责任的前提首先是明确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博物馆工作人员尽到了职业要求的鉴定义务,善意地进行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即使鉴定结论错误,原则上也不构成侵权;如果博物馆工作人员明显违反职业义务,泄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或得出的鉴定结论明显不符合职业要求,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时,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应明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核心在于确定博物馆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如果博物馆工作人员是接受博物馆的指派,代表博物馆进行社会鉴定活动,因自身主观过错得出明显错误的鉴定结论或泄露商业秘密给他人造成损害,应由博物馆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对博物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进行鉴定活动,因主观过错造成损害,方由工作人员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答复人:张舜玺  复审人:张琳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


*以上文博法律咨询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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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物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


本会系中国博物馆协会所属的分支机构,受中国博物馆协会直接领导。本会是由博物馆、博物馆法律工作者及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实务部门和专家学者,以及热心博物馆法律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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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大萌萌#大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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