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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芬:也说内蒙古"救人一命获刑两年"案的人性与天理

2017-12-01 徐雪芬律师 徐雪芬律师


11月29日,本号发了一文:护士救活引产"死婴"送人,是善举还是犯罪?(附裁判文书全文),引起了网民的热议。该案大概是:护士梁某通过给“肤色苍白、没有呼吸、没有生命反射"的死婴”吸痰吸氧,结扎脐带,还给孩子喝了些葡萄糖水,在储藏间找了一件其他产妇落下的婴儿服给孩子穿上等形式将医疗垃圾堆中的一个“弃婴”救活并送给了自己的没有小孩的表哥一家。现在该案尘埃落定,护士被判实刑2年。


但是从该文的留言来看,该案的判决褒少贬多,值得商榷。为什么要商榷?那就是该案用法律将中国“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古话打得稀巴烂。判决书以法律的形式宣布:‘’救人没有好下场。”


综合该案,基本有以下6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护士行为确实涉嫌犯罪,所谓的被害人行为更令人不耻,这个判决公平,公正。


第二种观点:这样的判决不能接受,它在社会上起到了一个非常恶劣的范例作用。该案例告诉我们:见到这样的事只能任孩子死亡,如果救了就有可能犯罪。这个护士功大于过,应该得到赦免,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第三种观点:裁判文书里护士在引产前已经有了主观犯意,且一直避免医院发现其行为。虽然没有获得报酬,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对于产妇我只想鄙视她。自己不要的娃,对方给了二次生命,你还好意思提赔偿?拿娃讹钱么?


第四种观点:本案中,所谓的受害者(孩子母亲)到医院做引产手术,目的和动机明确,就是要杀死孩子,但孩子引产下来后事实上存活,也就是受害者并没有最终确定孩子死亡的情况下放弃,主观放任孩子可能的死亡,已经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其主观上已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护士发现孩子未死之后,对孩子进行抢救,并救活,这时孩子的监护权应转移给医院,而护士承担了临时监护权的实施,为了保护孩子的生命安全,这时监护权不应交回要谋杀他的母亲。按正当途径护士应报警,并协助警察将孩子送福利机构后妥善处理,但护士将其送亲戚抚养,不妥。但是护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协助公安机关找回孩子,其亲戚也未阻拦民警解救孩子,情节轻微。护士将自己有临时监护权的孩子违规送人,事后协助公安机关找回,所以不应认为犯罪。


假若孩子不活,早己腐烂了。只是违反了医疗机构的内部条例。同时又没有从中谋利。她把一个死婴救活了,应该是英雄。


第五种观点:某甲根夲就不是什么受害人,而是害人者。第一,她怀孕八个月去做引产术,明确表示不要这个孩子,欲置孩子于死地;第二,在得知孩子被救活送人的情况下不是感恩抢救孩子的人,也不急于把孩子要回来,而是以此勤索钱财。光抚养费,教育费就要80万元,说明她根本不想尽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这个孩子是被抛弃的或被杀害的。粱护士救了他,给了他二次生命,梁的行为应是拣拾婴儿,主观上没有拐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无拐骗的行为,只是处理的方式欠妥,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绝不应该以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种观点:护士的确犯罪,但情有可原,因为毕竟不是正常生产的婴儿!我只是对于中国的执法现状堪忧,<焦点访谈>关注了,就立案了,公安机关的领导脑瓜皮太薄!能不能不让舆论以监督之名绑架司法行政机关,这是最大的问题!最后个人意见,本案最好的结局:护士定罪免处,婴儿母亲道德谴责,孩子送福利院走手续由护士表哥收养!


您赞成哪种观点?


除以上成文观点外,大部分网友同意:请原告跪谢被告救活她孩子的恩情。


综合本案各方评价:


一、公安

1、不予立案,复议仍不予立案,没问题。 2、后在媒体和各方的“监督”下立案,侦查,追诉,属于无奈之举。


二、法院:可以作出以下几种判决:

1、不构罪。婴儿母亲主动引产,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亲子关系和监护权。 2、不构罪: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 3、构罪,但免刑。 4、构罪量刑。


遗憾的是:法院选择了第4种,并重判了护士。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法院拐骗儿童罪判处护士梁晓华有期徒刑2年,赤峰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婴儿母亲:

1、17岁的女孩,只知道性交,不知道怀孕。怀孕35周(8.2月)多后,才知道去做引产手术,之前一直以为是全身光肚子长肉?(引产时刚满18岁) 2、仅仅只能说明她是婴儿的生物学母亲。 3、可能巨款讹钱不成遂“焦点访谈"。


四、护士。她可以有以下可能的选择:

1、不救婴儿,当作没发现,也就没有后面的牢狱之灾了。 2、救婴儿的后果:

1) 送民政部门:无法律责任,自己会有麻烦。 2) 送有需要的亲友 (表哥):即本案犯罪获刑。 3) 自己抚养:不合法,被发现后,仍要追究法律责任。

4) 告诉引产女:你排泄的“垃圾”经过我抢救现在不是“垃圾”了。这个母亲会追究医院“起死回生”的责任。


从该案的诉讼请求来看,她虽然不懂刚成年就做母亲的性开放后果;她虽然不懂8个多月的肚子是怀孕;她虽然不懂引产8.2月大的孩子和杀人无异,但是她却仍然懂得当自己的孩子死而复生是要追究救命恩人110万赔偿责任的。与维护法律的尊严相比,刚满18岁就霉倒法兰西其实并不算个啥。


如果护士当时放任不管,孩子死了,垃圾仍然是垃圾,则必然无罪。如果护士的表哥领回去死了,也可能说领回个垃圾无罪。这法律制订得挺好,但没考虑到应用得不好。


裁判文书上引产女“说孩子不能要,医生说都已经8个月了,做手术有危险,必须有直系亲属签字。她让其哥哥陪其到医院。”由此可见,引产女“杀意”已决。但是最后,“杀人”的成了受害者,救人的成了罪犯。


拐骗儿童罪?太牵强了。内蒙古XXX法院以该罪名对救人护士判实刑2年,不知道出于怎样的法律心理?本律师认为:与其说该护士拐骗了儿童,不如说该护士拐骗了“医疗垃圾”。因为死婴是从垃圾桶里变废为宝的。


1、大月份引产是否可以认定孩子的生母自愿放弃监护权,很显然,本案中孩子的生母是不希望孩子活的,否则她也不会去引产。


2、护士发现引产后的婴儿有生命体征是否该救助?从人权角度她应该救助,不救助可能面临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从孩子生母的角度她不应该救助,本案中护士若不将婴儿送走,她可能还是会涉及到孩子生母找她要钱的问题。因为按照法律孩子的生母要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孩子的生母会认为这义务是护士强加给她的;


3、注意本案婴儿生母维权的重点是钱,结果却被舆论打偏了。


4、按判决,护士希望别人放弃的生命活着,结果运气不错加上她的努力这个生命活了。就因为没有告诉放弃生命的人就判了两年,很明显这是个双输的判决,这个判决要达到怎样的社会效果?


5、现在婴儿是否由其生母领回抚养?若没有,是否应该追究其遗弃罪?若有,其是否有权以未达到其引产目的向医院索赔?


该案引产女(包括背后的团队)所作的一切,后果有3点:一是说明该护士是一名人才!因为她具备甚至可能超过医生技术的起死回生本领;二是引产女钱没讹成却反将儿子的救命恩人送入了大牢;三是她背后的团队将一个刚满18岁的“孩子”操作成家喻户晓的私生子母亲。


天理大于法!


如果你是本案的护士,你会犯罪吗?


法律最无耻的地方,就是在它保护不了善良的时候,却转身去处罚本该由它保护的善良。



附往期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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