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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芬:追错责,比不追责可能危害更大---浅谈“内蒙古3.25爆炸案”

徐雪芬 徐雪芬律师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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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芬:醉汉难缠!如何看待内蒙古男子派出所撞墙死?


近几日,涉警新闻不断:南北两地,不约而同,醉酒人员死亡,很是成全了新闻从业人员。然,此热未消,彼热又起:7月5日,  作为包头“3.25”居民楼爆炸案首个被追刑责的民警,娄文魁以被告人身份出庭受审。


三个案件,看似不相关,其实,内里一致,就是基层民警在“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两个罪名之间挣扎着...


“醉酒案”的事实清楚,而且现在处于侦查阶段,先不予评论,只说一下内蒙古娄文魁玩忽职守案。该案,本号昨天转载报道,详情请见:包头居民楼爆炸案2年后5名公职人员被追刑责 4人辩称无罪系"背锅"(点击查看)。


检方起诉书称:董永永、张锦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查禁危险爆炸物品的工作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犯罪分子在其辖区内私藏非法制造的爆炸物品行为,致使爆炸案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在法律界虽然并没有引起太大反响,但是在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当然,该案目前还只是一审阶段,也并未做出判决。


该新闻一出,警界议论纷纷。下面,请允许本律师就此案谈谈个人粗浅看法:


预防、发现、惩治犯罪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查禁危爆物品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这些是无可争议的。但是,“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的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


先从法律层面上探讨一下。侦查工作,始于受立案。


先说立案。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行为人责任的,立案侦查。那么,有些犯罪行为虽然发生了却没有被发现,如何处理?


我国《刑诉法》有一个追诉时限的规定,即我们国家从法律上预见,也规定了犯罪行为可能不被发现的处理办法。没发现也就没有立案。


那么,现实生活中,犯罪线索哪里来?


一般情况下,一是有被害人报案;二是少部分上级指派;三是群众举报,四是司法建议;五是投案自首。  最主要的是: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发现”。那么,工作中没有发现,是否是内蒙警察获罪的理由?

接下来,再说说在工作怎么发现犯罪线索。


一般来说,民警在日常巡逻、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异常的人、物、事。经盘查,确认涉嫌犯罪,然后立案侦查,这就是“工作中发现”。


不可否认的是,刑事犯罪具有隐蔽性。日常巡逻发现犯罪,寥寥无几。而派出所的日常检查工作,一般是针对小场所、小企业的消防检查。在此项检查中,能够发现除消防问题之外的犯罪线索,也不好说是贼太笨还是警察太好运了。


“内蒙古包头爆炸案”中,存储危爆物品的位置是居民区的车库,是私有空间,民警可以对此处进行“日常检查”吗?如果业主同意,可以;如果业主不同意,要检查,拿法律手续来!


而公安机关,或是所有执法机关,对“日常检查”公民的私有空间,往往是没有法律手续的。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一旦得不到配合引起纠纷,警察会被律师或者记者攻击。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内部规章,任何部门和组织,要求民警“日常检查”到公民家的每一个角落。


那么,对娄文魁来讲,制造危爆物品的地点,不是自己辖区;运输危爆物品的时候,没有发现;存储危爆物品的时候,不可能检查到每个角落;使用危爆物品的场所,也不在自己的管辖之内。那么他的“应当及时发现而没有发现”中的“应当”是怎么得出的结论?


是出现了,实施了,就“应当”发现吗?从来没有任何部门、任何人要求公安机关的破案率达到百分之百,那样就是消灭了犯罪,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能的。


那么要求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犯罪线索百分之百掌握,百分之百查处,是科学的,可能的吗?

“张邢王”之后,可以挨打不还手,不因自己一时之“冲动”再步前车之辙,不想与“滥用职权”挨边。因此,一线警察在“日常工作”中,检查你身份证,你心情好,你就出示,心情不好,就可能与警察“干”。


有警察告诉我:在“日常检查”中,不管你穿什么衣服,哪怕你没穿衣服,我在心里都当你是省委来的领导干部,只要你不危害别人,打我两下,说我几句,那都不是问题。巡逻中,我尽量躲避呈“抛物线”状扔来的物体,而不会使用枪支警械。执法冲突中,如果下跪能够避免我和我的战友遭到伤害,我也不惮于去做,也不需要县委高官的口头表扬。


毕竟,上有老,下有小,身上背房贷,我不想没领退休金,先领抚恤金。


事实上,炸药藏车库也的确难以发现。虽然按规定,辖区派出所必须掌握辖区内居民家中情况。但是掌握到什么程度?大家心知肚明。一个辖区几千户甚至10多万户,警察不可能没事到人家中坐坐。


可是,今天“内蒙爆炸案”的“玩忽职守之诉”,向一线警察的脖子又紧了一扣绞索,使他们恐惧不已。看到一个个最底层民警被无辜追责的案例,不少民警睡觉都开始做恶梦......


该案的犯罪事实一旦出现了,实施了,他们就应当知情,那么针对他们的“应当…而没有”,作为有些监察、监督部门,他们的“没有”,你们也是应当知情的,逻辑和他们一样——事实已经发生了,你们是怎么做好侦查监督的呢?你们是不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作为审判机关,一个判决,应当是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罪当其罚,是原则,不应是为了平息某些问题来追责、判决。


判决绝不只是一个罪行的认定和刑罚的确认,它应当是一个示例,惩前毖后,闻者足戒。如果考官自己都不知道标准答案是什么,就不能给人狠狠扣分。


渎职罪,主要由不作为构成。该案中被告人在案发前能否有针对性的作为是案件的关键。警察依法履行日常职责是否可以避免该案的发生?答案是不可以。因为被告警察缺少监控案件发生的必要手段。该案已经超越他的控制能力,被告人无法有效作为。


玩忽职守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该案他们连预见可能性都没有,何谈过失?更谈不上刑责。


萝卜快了不洗泥。每起案件,放在放大镜下,都不是毫无瑕疵的。


他们担心:每次处警,不知道意外什么时候到来;每次处理案件,都可能为自己的未来埋下一颗炸弹。


给他们留一些激情;留一些热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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