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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时分】“捕鸟人”变成“护鸟人”

绍兴检察 2024-03-19

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法治宣传教育生动鲜活的素材。“绍兴检察”特推出【说法时分】专栏,立足“说法”的特色定位,检察官“十分”用心挑选具有典型意义和法治宣传教育意义的普法案件,阐释办案背后的法理、情理依据,把法律知识通俗呈现,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本周是浙江省第42个“爱鸟周”。为进一步增强人们爱鸟护鸟、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意识,日前,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该院召开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2021年至2022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熊某在上虞禁猎区的竹林里,使用弹弓等禁猎工具,累计非法狩猎7次,共狩猎斑鸠鸟15只,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本案中熊某捕猎的珠颈斑鸠是鸠鸽科的野生鸟类,为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三有”(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保护动物。 

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熊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十分后悔,自愿退赔资源损失赔偿款共计4500元。

听证会上,检察官就召开此次听证会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了说明,并简要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5位听证员现场就相关问题向熊某进行了提问。听证员经过充分讨论,认为熊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捕猎野生鸟类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考虑到其无前科犯罪记录,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态度较好,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人在此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坚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它保护鸟类相关规定,并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做一些爱鸟、护鸟的有益活动。”最后,熊某当场宣读并签署了保护鸟类资源承诺书,决定用自己的真实案例向身边人开展宣传教育,自觉实现从“捕鸟人”向“护鸟人”的转变。


检察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持生态平衡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公众要切实增强保护野生动物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不仅不违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也要牢记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不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让人类的伙伴在大自然自由生长繁衍。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文字:宋小艺

图片:韩丹杰

编辑:鲁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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