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北京有房的速看!关系房屋继承及赠与...
导 读
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在保持纳税人税负不变的情况下,从2019年起,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公告》明确,房屋继承以及无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赠与直系亲属不征个税
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解释,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的一大主要调整,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公告》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晚报记者了解到,对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偶然所得的适用税率则为20%。
不过,当属于以下三种情况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亲戚朋友互赠微信红包不缴个税
如今,发放网络红包已经成为企业常见的营销方式。这其中,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公告》提出,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负责人表示,这里所指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解除商品房买卖违约金不缴个税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
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梳理这份《公告》可见,包括房地产无偿赠与的3种情形,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以及废止的6类情形,一共有11类收入不需要缴纳个税。转发告诉身边的朋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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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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