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关于将特定产品划归为EC第1831/2003号条例范围内的饲料添加剂,以及将某些饲料添加剂撤市的事宜
—政策解读—
2021年5月10日,欧盟委员会通过2021/758条例,明确了饲料添加剂的合规条件及 “86种从市场上退出的饲料添加剂”和“17种不再作为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根据欧盟要求,该条例于5月30日生效后,上述产品将不得用于饲料添加剂用途,部分已经生产并标识为饲料添加剂用途的,须在12—24个月过渡期内销售并使用完毕。
“
第
一
条
”
撤 市
下列所述饲料添加剂中,所述动物物种或类别的部分应做撤市处理。
一、有关所有动物物种或类别的部分均应撤市的饲料添加剂
1.防腐剂:柠檬酸钠、柠檬酸钾、乳酸钠、乳酸钾
2.乳化剂和稳定剂、增稠剂和胶凝剂:山梨糖醇、甘露糖醇
3.粘结剂、抗结块剂和凝结剂:膨润土-蒙脱石
4.维生素、维生素和化学上明确定义的具有类似效果的物质:
1)核黄素(维生素B2)。除以下以外的所有形态:
a.由核黄素产生的核黄素固体形态
b.由枯草芽孢杆菌产生的核黄素固体形态
c.由枯草芽孢杆菌产生的核黄素经过98%的磷酸化后产生的核黄素5'-磷酸酯单钠盐固体形态
2)β-胡萝卜素。除欧盟委员会第(EU)2015/1103号实施条例授权的β-胡萝卜素以外的所有形态。
5.青贮添加剂:
微生物群:屎肠球菌、枯草芽孢杆菌、植物乳杆菌
6.着色剂,包括色素:炭黑经共同体规定授权用于食品着色的着色剂
7.调味和诱食物质:
a.天然产物——植物学定义
洋葱:洋葱浓缩物
蒜:大蒜提取物
西印度檀香:檀香油
腰果:腰果油
莳萝:莳萝籽提取物
旱芹:旱芹籽提取物
苦艾:苦艾油
黄花蒿:陈艾提取物(水性)/陈艾油
印蒿:印蒿油
假马齿苋:百里香叶酊
葛缕子:葛缕子提取物/油树脂
单穗升麻:蒙古栎;黑升麻:黑升麻提取物
肉桂:肉桂皮精油
锡兰肉桂:肉桂皮精油
苦橙:苦橙油
柑橘:橘子萜烯
葡萄柚:原柚油/葡萄柚提取物
洋甘草:甘草提取物(溶剂)
欧洲刺柏:杜松子提取物
月桂:月桂叶提取物/月桂叶油树脂
宽叶薰衣草:穗薰衣草油
玛卡:玛卡提取物
松红梅:扫帚叶油
博落回:博落回净油/博落回提取物/博落回精油/博落回酊
粗糠柴:粗糠柴提取物
西印度樱桃:针叶樱桃提取物
欧洲野苹果:苹果浓缩物
紫苜蓿:紫苜蓿酊
香蜂花:香蜂花油
唇萼薄荷:唇萼薄荷油
肉豆蔻:肉豆蔻油/肉豆蔻油树脂
吐鲁胶:吐鲁胶提取物(溶剂)
秘鲁吐鲁胶:秘鲁香脂提取物(溶剂)
九层塔:罗勒油
愈伤草红没药:红没药油
百香果=矮性西甭果:百香果提取物(水性)
天竺葵:天竺葵油
波尔多树:波尔多树提取物/波尔多酊
海岸松:松树油
西印度月桂:月桂油
卡瓦胡椒:卡瓦酊
皂树皮:皂树皮提取物(溶剂)/皂树皮浓缩物
黑醋栗:黑加仑提取物
夏香薄荷:夏香薄荷油
槐米:槐树油
安息香树:安息香树脂
茶花=山茶花=茶树:茶酊
钩虅=猫爪草:猫爪草提取物
缬草:缬草酊
香根草:香根草油
葡萄:康酿克油(绿油)/康酿克油(白油)
葡萄:葡萄籽提取物
莫哈韦丝兰=凤尾兰:凤尾兰提取物(溶剂)/丝兰浓缩物/丝兰残差
姜:生姜提取物
b.天然产物及相应的合成产物
CAS编号:1128-08-1/3-甲基-2-戊基-2-环戊烯-1-酮/FLAVIS编号:07.140
CAS编号:352195-40-5/肌苷-5'-单磷酸二钠
二、有关特定动物物种或类别的部分均应撤市的饲料添加剂。
1.微量元素:
钼——钼、钼酸钠(所有动物种类和类别,绵羊除外)
2.酸度调节剂:
碳酸铵(猫和犬)
碳酸氢铵(猫和犬)
氢氧化钾(猫和犬)
氢氧化钙(猫和犬)
3.类胡萝卜素和叶黄素:
β-胡萝卜素(金丝雀)
4.其他添加剂:
叶绿素酮复合物经共同体规定授权用于食品着色的着色剂(所有动物种类和类别,猫犬除外)
叶绿素酮复合物用作着色剂【第2a(iii)功能组】(食谷物观赏鸟;小型啮齿动物;观赏鱼
炭黑用作着色剂【第2a(iii)功能组】(观赏鱼)
氧化铁红、氧化铁黑和氧化铁黄经共同体规定授权用于食品着色的着色剂(马)
5.调味和诱食物质:
a.天然产物——植物学定义
向日葵:向日葵提取物(猫和犬)
神香草=牛膝草:牛膝草油(猫和犬)
猪胰腺(脱脂猪胰腺提取物)(猫犬以及其他食肉和杂食性伴侣动物,如雪貂)
b.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经技术提纯的L-赖氨酸盐酸盐和DL蛋氨酸混合物,用乙烯基吡啶共聚物/苯乙烯保护(奶牛)
有授权时限的饲料添加剂
抗球虫药和其他药物
盐酸氯苯胍 66g/kg(硕腾比利时公司为授权持有人)(火鸡)
α-马杜霉素 1g/kg硕腾比利时公司为授权持有人)(火鸡)
未根据第(EC)1831/2003号条例第10(1)(a)条规定发出通知的饲料添加剂
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乳酸发酵短杆菌发酵产生的L-赖氨酸磷酸盐及其副产品(家禽和猪)
“
第
二
条
”
饲料添加剂撤市的过渡性措施
第一条中“无授权时限的饲料添加剂”和“未根据第(EC)1831/2003号条例第10(1)(a)条规定发出通知的饲料添加剂”所列的现有饲料添加剂库存可继续上市销售并使用,直至2022年5月30日。
使用本条第1款中所述添加剂生产的预混料可继续上市销售并使用,直至2022年8月30日。
使用本条第1款中所述添加剂或第2款所述添加剂生产的预混料生产的配合饲料和饲料原料可继续上市销售并使用,直至2023年5月30日。
除本条1、2、3款规定的以外,对第一条中“无授权时限的饲料添加剂”所列柠檬酸钠、柠檬酸钾、山梨糖醇、甘露糖醇和氢氧化钙等饲料添加剂及其上下游饲料可继续上市销售并使用,直至2028年5月30日。
“
第
三
条
”
对第(EC)358/2005号条例进行修订
删除第(EC)358/2005号条例附件二中关于叶绿素酮复合物的第E 141项-叶绿素铜络合物(食谷观赏鸟)。
“
第
四
条
”
废 除
废除第(EC)880/2004号条例:2004年4月29日,批准在饲料中使用β-胡萝卜素和角黄素作为添加剂,属于色素组(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废除第(EC)775/2008条例:2008年8月4日除指令2003/7/EC规定的条件外,确定饲料添加剂角黄素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
第
五
条
”
不予纳入第(EC)1831/2003号条例中饲料添加剂范围内的产品
下列物质、微生物或制剂不属于第(EC) 1831/2003号条例范围内的饲料添加剂。罗望籽细粉,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正磷酸三钾,磷酸氢二胺,二磷酸二氢二钠,焦磷酸钾,三聚磷酸钾,碳酸氢三钠,碳酸氢钾,氧化钙,蔗糖脂肪酸酯(蔗糖酯和可食用脂肪酸),蔗糖甘油酯 (蔗糖酯和可食用脂肪酸单甘油酯和双甘油酯的混合物),非聚合可食用脂肪酸的聚甘油酯,1,2-丙二醇(丙二醇)和可食用脂肪酸以及二者与二元酸酯的混合物,南非无须鲟、澳洲扁鲨/软骨。
本条第1款所述产品在2024年5月30日之前依法上市并标明为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的,可继续上市销售,直至库存耗尽。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根据第(EC)767/2009号条例标明为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原料或复合饲料。
“
第
六
条
”
纳入第(EC)1831/2003号条例中饲料添加剂范围内的产品
下列所述物质、微生物或制剂属于第(EC)1831/2003号条例范围内的饲料添加剂:木糖醇、乳酸铵、乙酸铵。
本条第1款所述产品可继续销售并使用,直至2028年5月30日。
“
第
七
条
”
施 行
此条例自其发布于欧盟官方公报之日(2021年5月10日)起第20天施行。
鉴于欧盟此次对饲料添加剂管理政策调整幅度较大,而欧盟也是我国饲料添加剂主要出口市场,为最大限度减少政策调整对我国饲料添加剂输欧盟的影响。请现出口或有意向输欧盟饲料添加剂企业,及时关注《欧盟委员会(EU)第2021/758号实施条例》,了解欧盟相关法规,妥善做好欧盟相关法规和过渡期政策要求的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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