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琶视点||谢治菊:农村集体行动的逻辑、风险及治理
农村集体行动的逻辑、风险及治理
——基于塘约村金土地合作社的考察
谢治菊
文章以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为分析框架,以塘约村金土地合作社为个案,分析新时代背景下农村以合作社为载体的集体行动是否会导致奥尔森困境。分析发现,塘约村金土地合作社运行五年多,却没有出现奥尔森所言的搭便车、激励不足、效率低下、利益不均等困境,这说明,即使是大集团的集体行动,只要制度设计合理、监督机制健全、市场对接良好、利益分配均衡,集体行动就不会导致奥尔森困境。但是,若集体行动缺乏可持续的领导力,集团利益缺乏有效监督,集体经济缺乏市场运作,则容易让集体行动被少数人组成的“小集团”操纵,产生搭便车和效率低下的风险。因此,建议从能人治理、制度建设、政府指导和选择性激励的角度出发,对集体行动中的风险进行治理。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中国农村更是如此,由于生活范围狭窄,生活比较封闭且缺乏流动性,所以人们大多在某一地方“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这就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相互熟悉且又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进而导致原子化小农的存在。这种原子化的小农依靠个体力量无法应对市场竞争,更无法防范市场风险,除非将农户组织起来走集体化的道路。要走集体化的道路,像合作社这样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必不可少。
追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源,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事实上,仅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经历了从互助组到初级社、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再到农村供销社和信用社的变迁,某种程度上可以将这些合作经济组织的行动视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的集体行动。当然,在此期间,民间社会团体及个人也组织了一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中国华洋义赈救灾会、晏阳初和梁漱溟等人举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对所在乡村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的提高以及农村文化生活和卫生状况的改善都有一定的作用。但实质上没有解决广大农民的贫瘠问题,也没有有效改善农村的经济环境。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农村推行,这一制度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认可,1983年中央发出一号文件, 将“政社合一改为政社分开,实际上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给农村松了绑”。 在此背景下,乡村社会的结构与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有公社体制下的“组织化农民”变成了以家户为单位的“原子化小农”,乡村原有的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日趋“碎片化”,出现了明显的“去熟人化”倾向。这说明,尽管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以“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以及人民公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深化农村改革、优化乡村治理结构、促进农村社区建设和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却带来了效率低下、行动缓慢的弊端。不仅如此,其他缺陷如组织化程度低、产业分布不均衡、合作组织内部运作不规范以及广大农民权益无法保障等问题,也同样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了阻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使集体行动存在困境,我们将其称为“奥尔森困境”。
目前,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已进入新的阶段。合作社是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路径,也是农户集体行动的载体。费孝通曾指出,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农村更是如此。农村居民一直都以土为生,“土”是他们的命根子,发展合作社会把农户的土地进行流转于合作社,农户的依靠顺理成章从家庭转移到合作社。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农村集体行动,是指依靠自身或外部力量,以合作社为依托,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同发展集体经济的过程。前述事实已证明,我国1949-1978年间的农村集体行动陷入了困境,那么新时代我国农村以合作社为载体的集体行动,是否也存在困境呢?其实,已有学者从意义、价值、特点等方面对新时代以合作社为载体的集体经济进行了研究,认为壮大新时代集体经济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判断,是党对农村经济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准确把握和理性选择,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由之路。虽然新时代的集体经济有较多的成功案例,但塘约村以金土地合作社为载体的新集体经济却是影响较大、传播较广、探讨较多的典范。
塘约村位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曾是省级二类贫困村,2013年农民人均收入不到4000元,村集体经济不到4万元,2014年6月一场暴雨引发的洪灾让这个省级二类贫困村更是雪上加霜,部分房屋、田地被冲毁,道路被冲垮,整个村庄变得一贫如洗,留下的是“八成劳力外出,三成土地撂荒”的废墟和不足4万元的集体资产。暴雨过后,在政府的引导下,塘约村以合作社为依托发展集体经济,通过激发农户的内生动力,2018年底人均纯收入突破1万元,村集体经济突破800万元,实现了省级二类贫困村向“小康示范村”的华丽蜕变和令人震惊的“三级跳”,分别是:一是外出务工人数从860人降到50人;二是643名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三是村人均年收入从3786元到10030元。为何在短短的几年内,塘约村会发生如此大的变化?
在众多学者看来,塘约模式的成功,党建引领是根本,例如,王宏甲在《塘约道路》一书中写道,塘约村在党的领导下真正实现了民主,对村里的党员干部起着制约作用;谢治菊认为,塘约村之所以成功,在于塘约村采用了“积分化管理”的基层党组织;彭海红认为,塘约道路是一条加强基层党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道路。集体经济是法宝,例如,张慧鹏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是把农民重新组织起来的物质基础,村社一体是农民组织起来的有效载体;李昌金则认为,发展集体经济组织起来抱团发展是塘约道路最重要的经验之一。这些研究无一不说明,塘约村以合作社为主要载体的集体经济,引起了大家的共鸣,成为了新时代学者们集体经济研究的典范,但这些研究主要侧重于塘约村集体经济的运行及建构,研究的视角主要是经济学视角,虽然有提及面临的风险,但并未对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也缺乏政治学视角的探讨,这为本文提供了契机。
二、调查与分析:塘约村集体行动的运行逻辑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以其集体行动理论闻名世界。他的主要贡献在于从一个全新的视角阐述了集体行动和国家兴衰之间的关联,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奠基人。奥尔森在他的著作《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紧紧围绕“经济人”这一假定,指出虽然集体行动比个体行动更具有优越性,但现实中的许多合作行动却难以达成,因为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虑,除非集团内的成员较少,或者采取强制性等手段,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来促使集体利益的增加。也即,当遇到付出零成本或较少成本就可以获得集团利益时,理性个人则会选择“搭便车”分享公共物品,如果集团内所有成员都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集体行动将面临诸多困境。他还指出,由于收益的份额、组织的成本、监督的代价与集团人数多少有关,且小集团行动的成本更低、监督的代价越小、收益的份额越高,故而人数较少的小集团的集体行动困境更小。奥尔森的集体行动困境为解释集体行为(如我国曾经的集体经济时代)的低效性提供了逻辑思路与分析框架,例如,有学者指出,农民经济组织合作社有较多成员,我们可以将其视作奥尔森眼中的“大集团”,其行动注定会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之所以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容易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在沈荣华、何瑞文看来,参与集体行动的成本由个人承担,必然会导致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失衡,面对独自承担行动成本和全员共享集体收益的结局,理性的个人只会成为一个利己主义者,蚕食、瓜分集体利益,同时并不会去创造、增加集体利益,这就造成集体利益的缺失和无法弥补,这时,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将处于失衡状态,其结果必然导致集体行动困境。姜晓东认为,有较多成员的农民经济组织合作社,我们可以将其视作较大的集团,其行动注定会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何平均、刘睿认为,由于农村干部整体素质不高,集体执行力不够,加上“小农经济”的影响,“过时论”“等靠要思想”“畏难论”等心理,很容易产生个人理性至上、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
由于个体力量无法有效应对市场竞争,更无法防范市场风险、无法摆脱小农思想的束缚,农户在市场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将他们组织起来抱团发展一直是人们开出的治愈良方,通过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便成为了有效的途径。塘约村的集体经济以“金土地合作社”为中心,下属运输公司、建筑公司、妇女创业协会、市场营销中心、农技培训中心、劳务输出中心,统一由村委会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管理。其中,合作社主要以土地为依托发展农业经济,是集体经济的主要来源,2018年营业额800余万,盈利300多万;建筑公司是人数最多的公司,有680余人次长期就业,2018年盈利270多万;运输公司主要为建筑公司运输建筑材料,目前有100多辆车,带动了100余人次就业,2018年盈利80多万;妇女创业联合会主要是家政服务,以卫生服务为主,目前有60-70人就业,2018年盈利10多万;市场营销中心、农技培训中心、劳务输出中心主要为塘约村的市场、农技培训以及劳务输出服务,不产生直接的效益。初步估算,至2018年年底,塘约村的集体经济规模已经从2013年年底的4万元提升至800万元。这些数据表明,塘约村集体经济运行顺畅,效益明显,收益年年攀升,并没有出现奥尔森笔下的“集体行动困境”。
为探究塘约村的集体经济为何没有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2018年3月-2019年3月,课题组成员20余人次先后3次到塘约村进行了调研,调研的方式是集体座谈、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其中,共召开集体座谈会2次,深度访谈乡镇干部、村干部及村民16人次(村主任访了2次),获取有效村民调查问卷180份。由于本文的写作只涉及到访谈内容,故村民问卷暂不作介绍,仅就访谈情况做简单的介绍。在访谈的16人中,镇里的分管领导2人,村干部3人次,合作社负责人及销售经理2人,村民代表9人。调查发现,塘约村的集体行动之所以没有陷入困境,在于他们从“党建引领、制度创新、物品性质、利益分配”四个方面保障了集体行动的运行,也即,以党建引领保证运行方向,用制度创新维持运行秩序,与市场对接提高经济效益,聚多元主体实现利益共享。
1.以党建引领解决集体行动中的摇摆心理,保证合作社的运行方向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任何一项大的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都需要一个领导核心,新时代的中国共产党就是这样的核心。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战斗堡垒,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组织基础和根本保障。自2014年洪灾后,塘约村党员干部的引领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他们尽职尽责、身先士卒,不断摸索发展经验。例如,2014年洪灾发生时,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引领功能,主动承担起带头作用,动员全村老百姓抢险抗灾,创造了全村无一人伤亡的良好记录。灾后,为解决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党员干部主动承担风险,每个党员以个人名义贷款8-15万,共筹得114万余元,作为村集体经济的启动资金。可以说,塘约村的党员以实际行动消除了农户是否参与合作社的摇摆心理,实现了全村户户入社的良好局面。调研发现,塘约村党建引领的具体举措如下:一是将党小组建在村民组,每个村民组设立组委会,党小组统管组委会的工作;二是为改善各村民组党员分散的情况,实行网格化管理,在各网格之间建立党支部,统管网格内党小组工作;三是实行积分化管理,对全村53名党员实行积分制考核,按月记分,每月10分,满分120分,100分以上算优秀,80分以上算合格,60分以下或三周没有完成工作的将被评为工作不合格,不予发放任何奖金并责令改正,严重者将劝其退党。通过量化积分管理模式,党员干部定岗定责,划红线,定标准,以党建工作为核心,党员带头,村干部引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通过对党员干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约束,更好地将党员干部的积极性、责任心激发了出来,有效地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解决了农户对大多数党员干部的信任问题,激发了大家抱团发展的决心。
2.以村规民约创新集体行动中的制度规范,维护合作社的运行秩序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是在走合作化道路建立起来的,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维持农村运行秩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弊端。而安顺的塘约村之所以成功,其主要原因是实现了对集体经济管理模式的升华,用制度创新维持全村集体经济的有效运转,其创新的制度规则如下:一是创设“红九条与黑名单”。塘约村的红九条,是村民要守护的道德底线;黑名单是指,违反这九条的,要被列入“黑名单”。这九条是指:不参加公益事业的、不守信用的、不孝敬父母的、违规建房的、不交卫生管理费的、乱办酒席的、不配合村委会工作的、不执行村支两委重大决策的、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村民,会被纳入“黑名单”管理。进入“黑名单”的村民,在三个月内不予办理各种手续,也不能享受关于医疗、卫生、教育、贷款、建房等相关惠农政策,直到该村民改正后被移除“黑名单”。红九条与黑名单虽是村规民约,但由于用其规范了全村村民的不良行为,有效避免了集体经济成员的“搭便车”现象。调研发现,创设红九条黑名单之前,村里好吃懒做、坐享其成、相互攀比的不良风气比较盛行,但之后,这样的情形大大减少,访谈时,塘约村支部委员Y某某提到:“我们村里面有一个老年协会,专门负责(监督办酒席)这个事,不管哪家有事,必须要来这里(老年协会)报道,合法的就办,不合法的就不准办。到办酒席那天我们必须要监督,如果不合法的就要把你拉进黑名单。你认识到错误了,写好你的书面检查,经过村支两委确认,你改好了(改正了),那你就是一般村民(被移除黑名单)。”不仅如此,塘约村还将全村的福利与红九条与黑名单挂钩,若违反了,之后的一系列福利全部取消。因乱办酒席、违规建房,近年来塘约村每年都有村民被纳入“黑名单”。据村主任P某某介绍:“(由于集体经济收益较好),从今年(2019年)起,凡是2018年没有违反过红九条的,全村村民的医保由集体买,大概算了一下,总共要花80万左右。”这就有效解决了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提到的“大集团”激励不足的问题。二是建立“三级调解制度”。为有效调解村民间的各种琐事纠纷,塘约村建立起“组-村-村民代表大会”的三级调解制度,做到了“矛盾纠纷不出组-寨-村”,实现了“一天之内动迁26座坟墓却无一纠纷”的良好记录。三是用积分管理约束“三鬼”。为惩治懒汉、酒鬼、赌鬼等“三鬼”,村里采取积分管理制度,免费参加村里公益性活动的,每次加2分,违反相关规定的,每次扣2分,“三鬼”奖惩所得分数,与年终集体经济的分红挂钩,这扼杀了集体行动成员的可能风险。目前,塘约村所有的土地都入股到了合作社,形成一个大的集体,这个大集体将所有的村民都纳入其中,按比例分红。按道理,3000多村民参与其中,总会有“搭便车”行为发生,但塘约村通过上述制度创新,有效地惩治了最可能搭便车的“懒鬼、酒鬼和赌鬼”,遏制了村民“争当贫困户”的现象,解决了奥尔森困境中的核心问题,维持了集体经济的运行秩序。
3.以市场运作克服集体行动中的效率低下,解决合作社的产品属性
由于分散的农户依靠自身实力发展农畜牧业困难较多,将农户组织起来共同发展成为了首选。但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表明,共同发展的最大弊端在于市场,这也是塘约村集体经济发展初期面临的最大困难。由于没有有效对接市场,合作社成立之初种的莲藕、白菜和萝卜,被大面积坏掉和扔掉,这也是2016年以前塘约村集体经济没有盈利的主要原因。访谈中,合作社销售经理L某某谈到:“2016年我们种有机花菜,刚开始不懂市场、销路,一下种了300亩,结果很多卖不出去,下雪全部冻坏了。”为对接市场、扭亏为盈,塘约村的合作社运行进行了如下改革:一是派村干部到全国各大省市蔬菜批发市场跑了个遍,对市场进行了充分调研,摸索出“错季销售”的模式;二是专门聘请了村里的蔬菜种植能手T某某来合作社当执行董事。T某某来之后,将合作社的内部机构进行了调整,专门设置了营销中心,雇人学经营、跑市场、强技术;三是认清短板,弥补弱点,完善合股联营举措,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在访谈中,塘约村合作社执行董事T某某[4]提及,“我们现在还存在短板,这些短板包括:一是土地不平整,零星分布较多,工作量大;二是水资源匮乏;三是技术比较薄弱;四是对接市场有的环节还很薄弱。面对这些短板,我们每周、每月都会有思想教育大会,特别是在专业技术方面加强沟通并交流经验”。经过一年的摸索,合作社终于扭亏为盈。这可以从T某某的介绍中获知:“我是2017年加入的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管理者,在之前我是干农业的,从事农业有14年了,对于市场、技术、销售等比较了解,在以前做了很多事情,有的亏了有的赚钱了,但是经过深思熟虑还是来合作社做点贡献。我来之后,2017年我们合作社营业额200多万,在2016年的基础上翻了两番,2018业同样翻了两番达到800多万,实现了质的突破,2019年我们想要突破1500万。”可见,由于及时调整思路、对接市场,塘约村的集体经济效益成倍增长,村民的分红比例也成倍增加。为防止市场风险,分红比例中有20%作为风险管理基金,主要用于合作社亏损时给老百姓的保底分红。这样的市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维护了老百姓的权益,为塘约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可见,通过精细化管理、市场化运营、专业化运作,塘约村的集体经济得到飞速发展,村民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有效克服了农村集体经济效率低下的问题,解决了奥尔森笔下大集团“效率不高”的困境。
4.以多元参与平衡集体行动中的利益分配,实现合作社的成果共享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也削弱了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加剧了农户的原子化倾向。因而,从过去到现在,让农民组织起来,以集体行动的方式适应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的要求则成为了当务之急。农户集体行动固然重要,但要解决由此带来的领导力、激励不足、搭便车和效率低下以及奥尔森困境中的大集团问题,仅有农户的参与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政府、社会、村委会、合作社等多元主体的协同与合作。塘约村的集体经济之所以未陷入奥尔森的困境,其原因之一就在于该村的集体经济强调了多元参与、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具体举措是:第一,吸纳包括村庄能人、大户、村干部、普通农户、贫困户在内的多元村庄治理主体参与到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与运行中;第二,以合作社为主导,其它6个公司(中心)为支撑,形成了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构建了集体经济与村委会、集体经济与村民、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前述所写预留的20%风险管理基金,就是其典型表现;第三,按照“合股联营、村社一体”的思路成立“金土地合作社”,合作社按3:3:4的比例分红,其中,合作社30%,村委会30%,农户40%,合作社的30%主要用于生产成本核算、人员工资发放以及风险基金储备,即便亏损,也能保证第二年的生产投入;村委会的30%中,10%是村委会的管理费,20%是风险保障基金,主要用于合作社亏损时给老百姓的保底分红,若合作社不亏损,除少量发给贫困户分干股外,大部分费用一直放在银行吃利息,直至有需要时,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拿来用为止;农户的40%,按照土地入股的比例分红,2016年没赚钱,2017年共分红80多万,2018年分红280多万。除此之外,农户还可通过在集体经济组织临时或固定就业,来赚取一定的劳动报酬。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年底,按照一家至少1人的原则,塘约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吸纳了1100余人次的农户就业,其中合作社200余人次,建筑公司680余人次,运输公司100余人次,其余公司(中心)150余人次,吸纳人次最多的是建筑公司。第四,组织以农户为主体的村民代表大会,监督集体行动的利益分配机制。塘约村的变革是在党员干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主要方式是“诱导”农户加入合作社。合作社准入原则开放,农户可以自由进出,据村干部透露,整个塘约村合作社的参与程度99.9%,换句话说塘约村的组织化程度非常高。为了保证组织化的的可持续发展,村委会在考虑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组别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每9户选1人的原则,选出127名村民代表组成了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是塘约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选一次,所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其同意,正如村里集体经济的分配方案,必须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方可执行。由此看来,由于利益共享合理、利益分配得当,塘约村的集体经济发展超越了“大集团困境”,即在大集团中,容易产生激励不足的困境,其表现是付出众多成本的集团成员与没有付出或仅付出一点成本的集团成员所分享的“公共物品”同等比例,导致付出众多成本的集团成员的不满或罢工。从以上分析可知,塘约村的集体行动是农户的一种理性行为,这种理性行为之所以成型,与塘约人立在村口的“穷则思变”理念分不开,更与制度治村的“非人情味”治理模式分不开,这在西部落后地区,实属罕见。分析发现,塘约集体经济这一“大集团”已经运行四年多,却没有出现奥尔森所言的“搭便车”“激励不足”“效率低下”“利益不均”等困境,故塘约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即使是大集团的集体行动,只要制度设计合理、监督机制健全、市场对接良好、利益分配均衡,集体行动就不会导致奥尔森困境。
三、反思与探讨:农村集体行动的风险与治理
尽管前述分析发现塘约村的集体行动不会导致奥尔森困境,但并不意味着农村的集体行动没有风险。相反,一般而言,农村的集体行动会面临以下风险。
第一,缺乏可持续的领导力,会让集体行动被“小集团”操纵。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201.7万家,实有入社农户11759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8.1%。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单个的合作社作为独立主体面临农业经营风险高、组织化程度低、信息不完全、话语权缺失等现实障碍,故从各方角度来看,单个合作社成功的概率较小,其主要原因在于难以寻找到可持续的领导力。因为,并不是每个地区都会有像塘约村村支书和村主任那样有远见卓识的村干部。更何况,虽然人们将塘约村实现的蝶变归结于有眼光、有情怀、有能力的村两委领导班子,但在该村成名后,面对大量的行政事务和接待任务(最多的一天接待了14个团队考察学习),如何保持该村领导班子成员“一心为公、执政为民”的初心,保持他们的战斗力和防腐性,并培养合格的接班人,这是难题。一旦集体经济的领导力不可持续,尤其是当村委会组成的小集团利益大于集体经济这一大集团利益时,集体行动就会被一些人把控,随之而来就会陷入困境。
第二,集体利益缺乏有效监督,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奥尔森认为,首先,若集团越大,成员人数越多,为增加集团利益而付出的理性个人所分享的总收益份额就越少,报酬也越少。即使集团内“公共物品”很多,其数量也是低于帕累托最优的。由于“公共物品”是集团内所有成员都可以享用的物品,集团内任何一名成员的享用都不会对其他成员造成任何影响,这种外部性就导致没有付出成本或劳动的集团成员能够随意享用“公共物品”。其次,集团越大,人数越多,任何一个为集团付出的个体所获得的收益份额就越小,这些收益很难抵消他们所提供的支出成本,这预示在集团内部会出现不公平,部分成员会坐享其成。再次,集团成员越多,组织成本就越高,集团内部难以控制,故这样获得任何“公共物品”的代价就越大。由于在“大集团”中,相当部分成员用尽可能小的付出甚至零成本付出换取与付出大量成本的集团成员同等的集团利益,这种分配不均所带来的激励不足会导致大集团中出现有人“搭便车”行为,故最后的结局只能是“陷入困境”。 从合作社内部自身原因来看,合作社准入门槛低,成员素质参差不齐,组织结构较乱,部分合作社虽然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但不够规范,执行力不够,机构设置形同虚设。合作社成员增加以后,可能会由于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人情作怪,违规现象不说、不管,这种乡土社会中的人情化治理导致合作社成员“搭便车”行为经常发生。虽然塘约村的集体经济目前没有出现“搭便车”的行为,但依据国际惯例来看,合作社的公共积累迟早会诱发“代间矛盾”,因为这部分公共积累是老社员努力的结果,新加入的社员毫无贡献,也可以免费享用公共资源,这种享用是对老社员的一种侵占,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当老社员意识到自己的投资收益会被新社员稀释时,对合作社的投入积极性就会降低,“搭便车”行为就会发生。
第三,集体经济规模过小,不能与市场有效对接,就容易产生效益低下的弊端。在乡村振兴大背景下,我国农村基本形成了一村一个或多个合作社的局面,这些合作社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占有的市场份额或产生的集体经济比例较小。例如,课题组自2018年3月以来在贵州调研的29个村庄中,合作社的数量平均为2.57个,但仅有22个村庄填写有集体经济,如将塘约村排除在外,剩余21个村集体经济的平均值为11.18万元,这意味着每个合作社平均产生的集体经济为4.59万元,经济规模未达到上级的最低要求。访谈时一位基层干部告诉我们,“现在的合作社,县里面给的指标是一年完成5万(的集体经济),但有的合作社5万都达不到,部分才1-2万(的集体经济)。”不仅如此,大部分农村合作社的农产品规模较小,成员较少,专业人员缺乏,无法和市场中的专业农业公司竞争,经济效益难免低下。
尽管农村的集体行动是否会陷入困境存在一些争议,但就现有的研究来看,无论是否陷入困境,农村集体行动路径的优化都有需要。从塘约的经验来看,要避免农村集体行动中的奥尔森困境,应从以下机方面着手:一是实现能人治村,保证集体行动的可持续领导力。能人是农户集体行动的领路人和主心骨,农村集体行动的成功关键在于能人效应。能人治理,是保证集体行动可持续领导力的关键。二是健全监督体系,完善制度设计。目前,许多农村合作社的运行缺乏有效监督和完善的制度设计,建议加强监督体系,破除“人情化”管理模式,实行现代化管理机制。三是强化政府指导,提高集体行动的成效。霍尔巴赫曾说,利益是人行动的唯一动力。若无利益,谁会为了集团利益而付出呢?在合作社中,农户和利益是紧密相连的。农户文化水平低,只顾眼前利益,对市场风险的预测和抵御能力不足,需要政府的指导才能提高行动效益。四是进行选择性激励,破除集体行动中的大集团困境。奥尔森在论述大集团和公共物品时强调,激励只有在较小的集团中才起作用。但是,从塘约村的发展来看,如果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选择性激励,大集团困境就能避免。
由此,塘约村的经验告诉我们,新时代农村的集体行动是否会陷入困境,以及会陷入多大程度的困境,不能一概而论,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奥尔森困境之所以成立,其假设“集团人数的多少是其规模大小的唯一衡量标准”具有重要的分量,但对于此假设,有反对的例子很多,如费孝通笔下乡土中国时代一个传统村落几千人的行动力往往比现代社会中几十人的行动力强,这说明考虑集体的行动力时,不仅仅要考虑集体的人数,更要考虑集体的性质、流动性、凝聚力和分层情况。更可况,该理论认为“集团收益是具有竞争性的”,这与集团物品的性质不完全相符。一般而言,集团物品可分为竞争性物品和非竞争性物品,竞争性物品的获取会让集团成员考虑成本,但非竞争性物品的获取,个人的份额对其行动的影响就不会很大。因此,如果集团提供的是非竞争性物品,集团规模的扩大反而会降低行动成本,其结果会出现大集团行动力比小集团强的悖论。再加上,该理论的前提是“人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但这不仅不存在,而且还难以做到,正如奥斯特罗姆所言,有限理性行为理论才是符合社会现实的选择。中国学者贺雪峰的调查也发现,农民的理性行为必须在特定的场景下才会发生,事实上,即使有特定的场景,如修建荆门的农田水利行动,农民不是以自己实际获得的利益来付出,而是在和他人比较收益来权衡自己的行动付出,集体行动的困境也不一定会发生。这说明,新时代农村的集体行动是否会导致困境以及发生困境的程度,实际上受集体行动中的“制度规则、从众心理、利益分配和物品性质”的影响。如果制度健全,奖罚分明,行动环境优良,大多数人会选择积极行动而不是搭便车;如果权责利对等,利益分配机制合理,物品兼具竞争性与非竞争性,大多数人也会选择积极行动而不是搭便车,集体行动的困境就不会发生。简言之,塘约集体经济引发的集体行动,对理性分析“奥尔森困境”有较大的贡献,因为塘约经验表明,即使是大集团的集体行动,只要制度设计合理、监督机制健全、市场对接良好、利益分配均衡,集体行动就不会导致奥尔森困境。
文章来源:《甘肃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作者简介:谢治菊(1978—),重庆合川人,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大学南方治理研究院副院长,主要从事公共政策与贫困治理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精准扶贫与贫困户的社会适应研究”(18BSH048)
《南方治理评论》稿约
《南方治理评论》始创于2013年,CNKI来源集刊,原名《广州公共管理评论》,由广州大学和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广州大学南方治理研究院和广州市智慧治理研究中心主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连续性学术辑刊。
《南方治理评论》秉持“培育公共精神,直面转型中国,诠释社会热点,扩展学术深度,贴近重大需求,服务国家治理”,追求“本土化、专业化、个性化、国际化”,崇尚原创研究、微观研究和深度研究的学术精神,试图在中国繁杂的地方语境下运用本土话语体系着力解读地方性知识和日常性逻辑。
《南方治理评论》认为,作为以学术为毕生事业的研究者来说,我们应该告别那种脱离现实生活玄虚的致思方式,以关注现实、关怀民生的学术伦理和脚踏实地、开拓创新的学术精神立足公共生活、直面中国现实问题,从而确立中国地方治理本土化研究的问题意识、研究旨趣和学术路向。
《南方治理评论》主要设置有“学术一线”、“数字治理”、“健康治理”、“灾害治理”、“南国讲堂”、“伶仃书评”、“回归访谈”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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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治理评论》第7辑
《广州公共管理评论》第6辑
《广州公共管理评论》第5辑
《广州公共管理评论》第4辑
《广州公共管理评论》第3辑
《广州公共管理评论》第2辑
《广州公共管理评论》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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