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最新通知!电子凭证入账必须留存电子档!不必打印!速看!
本报讯 记者刘安天报道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日前印发《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旨在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
此次通知规范的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该通知指出,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明确了单位可仅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所需同时满足的条件。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同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该通知要求,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迅速,电子会计凭证的应用逐渐普及。据悉,印发该通知,一是适应新形势下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必然选择,二是实现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的需要,三是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纸质打印件报销入账归档工作的需要。
划重点:(1)电子凭证和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效力;(2)报销管理也需要经办、审核、审批流程,且能防止重复入账;(3)以电子凭证纸质版入账留档保存的,必须同时保存电子档。
通知全文如下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
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20年3月23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31日
附: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指南
说完了电子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凭证保存年限也不能忘!早已经不是10年了!而是30年!快来回顾一下现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里的保管期限规定吧~
会计凭证相关附件不齐全,
后果非常严重,财务人要警惕!
案例一:某公司购进的材料在补开发票时,由于供应商已经注销,导致没法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在此情况下若是有充分的证据链,完全可以做到税前扣除。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提醒:若是缺少前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证据,从而致使会计凭证相关附件不齐全,将导致材料成本无法税前扣除。
案例二:某公司支付了个人买菜的钱200元,由于金额小,会计人员在编制支付款项的记账凭证时,没有附上任何的原始凭证,导致无法税前扣除。
需要的附件是:取得的收款凭证,收款凭证上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案例三:某公司2017年度支付职工工资60万元,但是由于均未申报个税,导致企业所得税没法税前扣除。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除了电子凭证有变化,电子发票也有新的变化!
电子发票官方平台试点扩大,
电子专票2020年内就有新进展!
3月31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减税费优服务 助复产促发展新闻发布会。会议表示:已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开通了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新办纳税人可以免费领取税务发放的UKey,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向第三方购买增值税发票的金税盘和税控盘等税控设备。
4月1日开始,将进一步扩大试行范围,下大力气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的热点问题。同时,将加快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进程,力争在年底以前有一个实质性进展。
来 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会计报》、郝老师说会计、中国会计视野等
编 辑:罗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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