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槽丨在7-11便利店买的耳机只能找厂家退?
在消费中被坑,不知道如何维权?来这里吐槽吧,这是一个专门为消费者提供吐槽的栏目,消委君每周都会推送一到两期吐槽回复,还有专家支招维权知识哦!
怎么吐槽?直接在微信回复框输入您要吐槽的内容,如下图
(记住,吐槽的内容越详细越好哦,如果不够详细,我们也没有办法针对性的回复哦!)
投诉渠道
佛山市消委会电话:0757-8831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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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消委会电话:0757-22838180
三水区消委会电话:0757-88662315
高明区消委会电话:0757-87700315
佛山市消委会官网投诉平台:http://www.fs315.org/
佛山市消委会微信平台:搜索“佛山消委会”
佛山市消委会微博平台:搜索“佛山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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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记得每次消费后注意保留证据,以防日后维权。
耳机有问题不给退换
消费者“独行侠”
在佛山市禅城区东方广场蓝宝石城7-11便利店,购买了特价19元的斯克泰飞毛腿耳机,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耳机耳麦上有一个听不到声音,去了7-11咨询,问问能不能直接退换,她们却说不行,要求我自行打电话给耳麦包装上的厂家,才能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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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复:
如果耳机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你有权要求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销售者按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质监部门或工商部门责任规定。
因此,若你在7-11购买耳机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在质保期内,可以先要求7-11负责处理退换货!若7-11不处理,你可以直接拨打佛山市政府服务热线0757-12345投诉举报!
买到过期药品
消费者“”
请问,我在药店买到过期药,该怎么找药店索赔呢?有索赔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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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复:
目前,药品由药品管理法管理,如果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药品,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索赔,但前提是使用药品造成人身损害。
当然,药品属于商品范畴,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不合符保证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家销售失效的商品等,且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明知故犯的行为,则为欺诈,你有权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求商家进行三倍赔偿。
因此,你购买到过期药,建议你保存好购药单据和假药的样品,并向药店所在地的食药监部门12331投诉举报。
发票不给重开
消费者“黄小柔”
我7月1日在兆阳广场四楼的周记吃饭,然后吃完饭开发票,当时让开之前没有意识到要加税号,然后发票是还在打印的状态,我就问能不能重开,我要加税号,然后服务员就说不能,因为我事先没有说要加税号,然后态度很强硬,说是因为我的问题,我能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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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复:
能否重开发票,要看情况,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才能作废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方可作废重开。同时根据本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建议你先了解你所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重开发票的情况,如有疑问建议拨打当地税务部门电话12366咨询了解!
以上就是本期的消费者吐槽内容,不知道对大家有没有帮助呢?欢迎继续向消委君吐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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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新闻网 佛山消委会编辑整理
来源:广东卫生信息、丁香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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