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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塞!买到“星期狗”怎么办?消委支招!

佛山消委会 佛山消委会 2022-06-08
随着越来越多的“铲屎官”饲养猫猫狗狗,一些不良商贩借机利用“星期狗”谋利。所谓的“星期狗”,是指卖家在明知宠物狗患病的情况下,通过为其注射血清或强心针等药物将其伪装成健康宠物出售,消费者买回家后不到一个星期就病发身亡。


图片来源网络


近日
市消委会接到不少关于
“星期狗”的投诉案件
现通过案例为您解答
买到“星期狗”后
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案例简介
王女士在某宠物店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柯基,卖家口头承诺是健康的幼犬,双方签署了固定格式的购买协议(协议注明“一经离店不退、不换、不包”等字样)。幼犬带回家后的第二天开始出现明显生病症状(打喷嚏、流脓鼻涕、咳嗽、干呕等)。王女士立即通过微信向卖家询问情况,卖家称狗狗比较娇贵,刚到新环境可能不适应,过几天就好了。而第四天,狗狗仍又吐又泄,王女士带到宠物医院检查后,医生诊断狗狗是犬瘟中期。第五天,狗狗治疗无效死亡。


责任分析
一、“星期狗”卖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中王女士与宠物店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标的物(宠物狗)的真实情况,交付的标的物(宠物狗)时应当担保其瑕疵。王女士从购买小狗到第一次发现宠物狗发病的间隔极短,结合宠物医院的诊断结果及病毒的潜伏期,可以推定宠物店在明知小狗患有细小、犬瘟等疾病的情况下仍出售宠物犬,该行为已构成违约,王女士可以请求宠物店退还购买宠物的费用。另外,王女士为治疗小狗而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王女士可以要求宠物店赔偿
二、“星期狗”卖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宠物店故意隐瞒王女士宠物狗患病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王女士除了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宠物店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即赔偿6000元(购买宠物狗费用的三倍金额)。


市消委提醒
市消委建议各位消费者购买宠物狗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事前预防消费者一定要到有资质的和信誉好的宠物店消费,最好能记录下宠物店的主体资料信息(如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者名字、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便于以后出现问题,需起诉时能快速确认被告信息。
二、事中警惕1、购买宠物时与卖家签订书面合同,提前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卖家提供的购买协议往往是格式合同,约定“一经离店不退、不换、不包”等字样。这样的格式合同实际上是卖家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该协议条款无效。2、让卖家将宠物过往的疫苗注射、驱虫记录、血统证明等列出来,并且保留相应的支付凭证(如发票、转账记录),以便日后发生问题时维权。3、付款后,最好立即与卖家一同前往第三方宠物医院对宠物做一个体检。像细小、犬瘟这些病毒都有潜伏期7-14天的潜伏期,从外观上难以发现,需要通过专业检测。

值得注意的是,有部分宠物店为了避免消费者事后“找麻烦”,在购买时与消费者签署《领养协议》,声称宠物是“免费”,同时强制消费者在店内购买大额的宠物粮食、宠物用品,名为“领养”,但实为“购买”,这样的行为实际上构成欺诈,且该领养协议一般会注明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要警惕。


三、事后维权

宠物狗交易纠纷中,关于宠物狗是否“星期狗”的认定对消费者而言存在举证困难,因此在发生问题时必须固定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

购买记录、购买协议等,以证明买卖双方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医院对宠物狗的诊断记录、医药费发票等,以证明宠物狗短时间内死亡。


宠物狗发病后的与卖家的沟通记录。


卖家保证宠物狗健康、已经注射疫苗等的宣传图片、广告词等,以证明卖家宣传与实际不符合,涉嫌虚假宣传。


收集细小、犬瘟这些病毒的发病周期、病理情况。


如果宠物店出现虚假宣传、欺诈、误导消费、霸王条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拨打12315电话投诉


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

应学会保留相关证据

及时进行举报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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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编辑:李芷雅校审:黄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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