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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光明还能使用85℃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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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

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美食达人公司”)于2003年创立85度C品牌,销售蛋糕、面包、咖啡、饮料、牛奶等产品,历经多年发展,在大陆拥有500余家连锁店。2016年5月美食达人公司发现在易买得公司销售的、由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了85℃,美食达人公司认为光明公司的行为侵害其第11817439号等商标专用权,因此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对涉案第118174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光明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涉案商标

被控侵权产品

第11817439号

第29类:牛奶制品等







本案的争议焦点,究其本质是对涉案第11817439号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与温度标识合理使用范围的争议。二审法院认为,在处理涉及正当使用抗辩的问题时,应当在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似程度、具体使用方式的基础上,分析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善意(有无将他人商标标识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的恶意)和合理(是否仅是在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等必要范围内使用),以及使用行为是否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等因素,综合判断被控侵权行为究竟是商标侵权行为,还是属于正当使用行为,以合理界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达到商标专用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判断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时,二审法院考量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自有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因素。

结合以上标准,二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对温度表达的正当使用。首先,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85℃,是温度的标准表达方式,与涉案第11817439号注册商标标识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光明公司对于温度的标准表达方式85℃的使用,尚不属于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第11817439号注册商标标识的恶意使用。其次,美食达人公司对于光明公司在其使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生产工艺过程中包括了“15秒钟使用85℃的温度杀菌”的事实并无异议,可见光明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85℃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且虽然被控侵权外包装上的85℃的字号大于相同位置的文字,但该85℃并非孤立的,而是分别配以“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认准巴氏杀菌乳才是鲜牛奶”“就是要喝85度杀菌的巴氏鲜奶”“我是巴氏杀菌乳我更新鲜”“85℃巴氏杀菌乳高品质鲜牛奶”等文字,上述文字亦充分说明,光明公司使用85℃所表达的就是温度,且仅是在表达温度意义上的使用。

同时二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美食达人公司从未生产过被控侵权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故在牛奶商品上相关公众对于美食达人公司并无认知。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标为驰名商标,被控侵权商品上还使用了光明公司注册商标,因此,上述事实与光明公司善意和合理的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温度的标准表达方式85℃事实相结合,即使对涉案第11817439号注册商标熟知的相关公众,对于被控侵权外包装予以一般注意,亦自然会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85℃是光明公司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温度,而不会产生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美食达人公司或与美食达人公司有关的混淆和误认。

综合上述意见,二审认为,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对温度标识的正当使用行为,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对涉案第118174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所以光明公司还可以使用85℃,不过在二审宣判之前光明公司就已经不再使用85℃,而是使用75℃,据悉是因为优倍鲜奶已改进生产工艺,将巴氏杀菌温度从85℃降至75℃了。

供稿:秦琳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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