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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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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再审新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的情形。那么,对于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能否通过再审申请提出在一、二审程序中未主张的现有技术证据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再审裁定书(公报案例)中指出,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未提起上诉,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以新证据为由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对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予审查。





(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

在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中,云米公司在一审判决送达后,未提起上诉。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又依据一审中未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及证据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程序中未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而在再审申请中提交新的证据不应属于上述“再审新证据”的情形。理由如下:

第一,审判权的行使,无论是从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稳定性方面,还是从防止滥用诉权方面,都应赋予人民法院通过正当审判程序形成的裁决结果以实质性的效力,即裁判一旦生效,就应当具有既判力,使诉讼产生最终结论,使之具有稳定性,不得轻易推翻。反之,就某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轻易地启动重新审理的程序,不仅难以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终局裁判,而且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云米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均早于专利申请日,是其在原审阶段可以取得的。云米公司申请再审行为形式上系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实质上相当于另行提出新的抗辩理由。如在申请再审程序中接受被诉侵权人首次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及其新的证据,将损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民事纠纷中特有的一种抗辩权,是被诉侵权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既然现有技术抗辩已经明确规定在专利法中,被诉侵权人应当依法在一、二审期间提出。但是,如果被诉侵权人未在一、二审程序中行使其抗辩权而在申请再审程序中提出,不仅有违程序正义原则,而且有损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违背了再审程序平衡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稳定性之间关系的立法宗旨。

第二,申请再审程序作为在二审终审程序以外,给予当事人的一种特殊救济途径,有其独特的诉讼价值。如果在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终结以后,已经生效的裁判轻易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则其效力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并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难以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专利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信息通讯、生物医药、电器设备、计算机软件等不同技术领域中,许多关键的专利技术直接关系到产业的命脉和技术的发展。在行业竞争和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侵权诉讼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不但能够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获得高额许可费及赔偿,以补偿其研发成本,为后续研发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能够获得并保持长期的竞争优势地位。另一方面,社会公众通过生效判决,能够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绕过专利技术方案放心地进行制造、销售等市场经营行为,并可以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创新研发。因此,无论对专利权人还是其竞争对手或社会公众,专利侵权纠纷状态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往往耗时较长,当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对涉诉法律关系予以确定后,信赖该判决的专利权人及其竞争对手等行业从业者会按照该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关法律事实尽快稳定并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依据原本就存在的现有技术证据进入再审审查程序,就会使得本已耗时长久获得稳定的经济秩序再次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从两审终审制度的价值角度考虑,我国普通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已经终审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只能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既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充分行使抗辩权,快速化解争议解决纠纷,及时对当事人受损害的权益给予司法救济,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形成诉累。如果在再审申请程序中审查在一、二审程序中被诉侵权人未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及其证据,势必会对一、二审程序产生极大的冲击,实质上架空了一、二审程序,损害了两审终审诉讼制度的价值。

第四,从民事诉讼双方在程序中的诉讼平等角度看,如允许在再审阶段审查首次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主张及证据,违反诉讼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在一审法庭庭审辩论终结前固定其权利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应当在一审中确定,以确保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平衡,提高当事人各方对诉讼结果的预期,从而维护程序正义。如允许被诉侵权人在再审审查程序中提出在一、二审程序中未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及其证据,将造成对权利人的诉讼突袭,严重损害了程序正义的要求。

供稿:戴纯箴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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