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如何比对?
在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江铃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简称路虎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简称麦戈文)就ZL201330528226.5号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及行政诉讼各阶段案件中:
无效决定采取的比对方式为:
外观设计的对比判断要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所谓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指由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来判断,而不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出发得出判断结论。该方式在具体案件的判断中大体包括两个步骤。第一,确定相对比的两个设计或者说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第二,依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在整体观察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判断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整体视觉效果中的影响权重。
江铃公司在各阶段段案件审理时均认为:
先列举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及不同点,再评述上述相同点及不同点对汽车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的判断方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已在(2012)行提字第9号案件中确定了“首先以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对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以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然后通过整体观察将所述区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的判断方法;被诉决定仅侧重于车身侧面对汽车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而忽视了一般消费者对汽车前面和尾部的关注度;被诉决定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应地分割成若干个部位或要素,继而就该部位或要素进行单独对比,并得出相同点和不同点的做法,违反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而趋向于“要素判断”。
(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
最高院认为(2019)最高法行申7406号:
首先,“整体观察”是指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对其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而不能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综合判断”是指在考察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对能够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不能把外观设计的不同部分割裂开来予以判断。据此,在判断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两者的全部设计特征均应被考虑。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但是并没有否定在具体判断时要考虑授权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的相同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判决虽然侧重于评述授权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的不同点对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但是实际上也同时考虑了两者的相同点。第三,对本专利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这必然包含对两者相同点和不同点的考察。故二审法院在判断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中适用的对比方法并无不当,江铃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供稿:罗丹
编辑:任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