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山寨“大白兔”花生牛轧糖糖纸构成不正当竞争
供稿:秦琳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裁判文书请戳
(2019)沪73民终295号
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系“百花”“大白兔”花生牛轧糖的经营者。该糖原名“百花”花生牛轧糖,2010年基于上海世博会赞助行为而在糖纸上增加了“大白兔”商标。“百花”牌花生牛轧糖曾被评为上海市名牌产品。“大白兔”商标于1993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还被认定为上海市重点培育出口品牌、中华老字号、上海市出口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
冠生园公司发现由山东冠县华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公司)制造,由上海雅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滋公司)监制花生牛轧糖与冠生园公司制造的“大白兔”“百花”花生牛轧糖具有相似的外包装袋和糖纸。冠生园公司认为雅滋公司、华冠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大白兔”“百花”牌花生牛轧糖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相关公众而言,冠生园公司牛轧糖的糖纸装潢上最为醒目的是两侧的棋盘格纹及中间的商标与花生装饰图案,以上造型及其组合系别具匠心的独特设计,其中的花生图形亦对花生实物的造型进行了一定的艺术化加工,视觉效果较为突出,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和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作为新中国成立后为人民群众相对匮乏的物质生活增添风味的食品,冠生园公司的花生牛轧糖及其糖纸装潢给相关公众能造成较深的印象,成为一代人儿时的回忆。经过长达六十多年的使用、销售和宣传,更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糖纸装潢与冠生园公司的商品联系起来,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冠生园公司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因此,冠生园公司的花生牛轧糖的糖纸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本案中,冠生园公司与雅滋公司、华冠公司的商品系相同商品,二者的糖纸装潢在整体布局上基本相同,即均由左、中、右三部分构成,左右均为棋盘格纹图形,中间均为花生图形、商标、产品名称及产品信息。将糖纸展开后可发现,冠生园公司与雅滋公司、华冠公司的糖纸在各构成元素的具体设计上存在一些差别,如棋盘格纹的颜色不同,白色格子中多了蓝色斜条纹,花生图形中花生交叉的方向及两粒小花生仁的位置不同,产品信息和商标不同,冠生园公司糖纸上棋盘格纹的宽度也比雅滋公司、华冠公司的略大。虽然存在以上区别,但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较为相似;且以糖纸包裹住牛轧糖后的视觉效果而言,以上设计细节所造成的区别被缩小;同时考虑到冠生园公司商品装潢的显著性较强、知名度较高的事实,以及普通消费者购买此类快消品时可能施加的一般注意力,以上整体视觉效果的相似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冠生园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雅滋公司、华冠公司商品的糖纸装潢与冠生园公司的糖纸装潢构成近似,其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冠生园公司还主张雅滋公司、华冠公司产品的外包装袋与冠生园公司的外包装袋近似,该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为,透明的包装袋设计系较为常见的设计,雅滋公司、华冠公司的包装袋与冠生园公司的包装袋在设计上也存在较大差别。在不考虑糖纸装潢的情况下,仅凭产品的外包装袋并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其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冠生园公司关于外包装袋提出的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冠生园公司涉案产品的外包装袋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评价。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雅滋公司、华冠公司商品的糖纸装潢与冠生园公司的糖纸装潢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1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公司赔偿冠生园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雅滋公司、华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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