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网络游戏主播跳槽及网络平台接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导语
市场竞争以自由竞争为原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为例外。在市场竞争机制并未受到明显扭曲的情况下,不应泛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随意干涉市场运行和过度干预市场竞争,而应尊重经济运行规律,充分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促进竞争效果的有效实现。
供稿:秦琳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主播跳槽
裁判文书请戳
(2020)浙民终515号
开迅公司是触手解说平台(以下简称触手平台)(www.chushou.tv,www.chushoutv.com,以及触手移动客户端)的运营者。2015年8月开始,李勇陆续与上海伊恬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伊恬中心)等经纪公司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经纪公司委托李勇在触手平台进行独家游戏解说,不得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李勇的推广用名为“圣光”,合作期限内李勇不在其他平台提供直播或解说。
2018年9月1日,开迅公司发现李勇使用昵称“触手圣光转虎牙”进行了首秀直播。后经开迅公司劝说,李勇于2018年9月3日回归触手直播平台。2019年3月1日,虎牙公司在其“虎牙直播”平台上发布海报,宣称李勇将于当日进行直播首秀。当天李勇在触手平台直播267分钟后,于当晚18时转至虎牙平台进行直播首秀,开迅公司接到伊恬中心通知后对李勇的账号进行了封禁至今。李勇后续仍使用原“圣光”昵称及原头像在虎牙平台上进行直播。
开迅公司认为,李勇在合同期尚未届满之前就改换直播平台,带走了开迅公司直播平台固定的受众群体,损害了开迅公司的合理商业利益;虎牙公司在明知李勇尚处合约期的情况下,通过支付预付款等方式恶意引诱李勇跳槽签约,并利用李勇人气进行宣传推广,通过安排李勇使用原昵称、头像等方式窃取触手平台用户及流量,并借助李勇发展手游业务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开迅公司遂将李勇和虎牙公司诉至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虎牙公司、李勇的涉案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驳回开迅公司的诉讼请求。开迅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竞争以自由竞争为原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为例外。在市场竞争机制并未受到明显扭曲的情况下,法院不应泛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随意干涉市场运行和过度干预市场竞争,而应尊重经济运行规律,充分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促进竞争效果的有效实现。
首先,关于李勇涉案被诉行为的评判。法院认为,在市场环境下,虽然应当倡导恪守合同、诚信履约,但李勇作为理性经济人,并不能禁止其在充分考量违约代价的预期成本前提下自由作出行为选择。李勇跳槽及收取虎牙平台预付款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其与伊恬中心之间的协议,但李勇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违约,并不等同于其行为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虽然开迅公司会因李勇的违约跳槽而遭受一定用户群体的流失和流量的损失,但该公司可以规范和优化相应的合同设计,完善内部管理体系,通过与经纪公司约定高额违约金等方式,避免主播跳槽的违约收益高于成本,实现对此类行为的有效规制。在当事人能够通过合同方式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更应秉持审慎、谦抑的原则,而不应随意干预当事人的行为自由。本案中开迅公司已与伊恬中心就李勇的违约事项进行赔偿协商,实际上已经通过合同方式弥补了李勇跳槽所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足以平衡各方利益,故在本案中针对李勇的违约跳槽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再行介入的空间和必要。
关于李勇在离开触手平台后仍继续使用原“圣光”昵称、头像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昵称、头像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其虽然明显包含有商业利益,但亦与主播的人身利益紧密关联。李勇离开开迅公司旗下的触手平台后仍继续使用原昵称和头像,在人身指向上并无偏差,不存在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况,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制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艺名”的混淆行为。但该行为有违合同中对昵称、头像的权益归属约定,存有一定的可责性,其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再行介入之必要。
其次,关于虎牙公司被诉行为的评判。虎牙公司实施的涉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视其是否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否不当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合作出评判。商业道德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体现,但应避免把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简单等同于个人道德或者社会公德。高薪是争夺人才的常见市场竞争方式,凭资金优势以较高的薪酬吸引优秀主播加入,形成人才的正常流动,有利于体现人才的价值,充分调动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李勇亦认可系出于自身发展考虑进行直播平台的转换。此种吸引人才的方式在一个竞争充分的市场中当属常态,不应认定有悖于商业道德。虎牙公司的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开迅公司的竞争利益受损,但竞争本身就意味着对交易机会的争夺,一方竞争获利往往意味着相对方的受损,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虎牙公司采取了有违商业道德的恶意诱导等不当手段来进行商业竞争。同时,游戏直播行业并非事关国计民生,可被给予充分的竞争自由和完全市场化的运营环境,司法应尊重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律,不宜过度介入。虽然主播跳槽对用户的平台选择存在较大影响,可能导致行业竞争的加剧,但并不影响消费者自主选择平台和主播的自由,不同平台仍能通过多种营销举措吸引用户。故虎牙公司的被诉行为未扭曲市场竞争秩序,也未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综上,李勇、虎牙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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