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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确定服务类别时应综合考虑其实质特点

赢在IP
2024-08-26

导语

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金融理财服务APP只是提供服务的载体,其提供服务的实质仍然是金融理财服务,虽然要求客户安装使用第三方应用程序,但是服务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只是将服务场所转至移动互联网平台。确定商品或服务类别时,不应机械地将其归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而应根据其提供服务的实质特点进行综合判断,认定为金融服务。

供稿:陈天纯

裁判文书请戳

(2019)粤03民终31635号


原告广州钧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易公司)于2015年4月取得第13773587号“荷包”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包括数据处理设备、磁性身份识别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原告主张被告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包公司)在安卓系统和苹果ios系统上使用“荷包”作为APP和微信公众号的名称侵害其商标注册权。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钧易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与荷包公司使用包括“荷包”二字的APP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类商品或服务。

 

就此, 二审法院认为:

钧易公司请求保护的第13773587号“荷包”文字商标的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包括数据处理设备、磁性身份识别卡、计算机外围设备、已编码磁卡、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集成电路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USB闪存盘。钧易公司指控荷包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包括:1、在荷包公司运营的网站使用“荷包金融”、“荷包理财”、“荷包贷款”等文字。2、荷包公司分别在苹果APPSTORE和安卓系统上传“荷包”APP的行为。

一、荷包公司的实际经营服务类别。

 “荷包”APP是荷包公司推出的一款金融类手机应用软件,通过存入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来获取收益并具有提现功能。据此可以确定荷包公司通过苹果和安卓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荷包APP主要功能系提供金融服务类。

二、对于荷包公司官网上出现的“荷包金融”、“荷包理财”、“荷包贷款”等文字是否侵害钧易公司的注册商标。

第13773587号“荷包”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包括数据处理设备、磁性身份识别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而荷包公司在官网上使用的“荷包金融”、“荷包理财”、“荷包贷款”等文字,从字面上与钧易公司商标构成不同,且在类别上也不同于第9类商标核定使用类别,荷包公司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三、荷包公司分别在苹果APPSTORE和安卓系统上传“荷包”APP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第一,虽然荷包公司在APP平台上提供手机应用软件,其服务核心仍然是为客户提供金融理财服务,该款应用软件仅是将提供金融理财服务的场所从实际场地变为互联网线上服务。

在发展迅速的互联网经济下,传统行业开始借助移动互联和通讯工具等开发应用程序,在此基础上对传统行业进行整合,形成不同于传统行业依赖的运营模式,尤其是互联网+的经济模式下,更多的行业将业务延伸到互联网平台,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发和整合业务。为了适用互联网平台发展,提供服务的行业均需推出适用互联网平台模式的应用环境和技术,要求在即时移动通讯设备所提供的平台上传应用程序供客户下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虽然客户使用服务的方式发生改变,但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在实质上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只是服务场所转移动互联网平台。在这种背景下,划分商品和服务类别,不应仅因其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平台运营要求的而产生的应用程序,就机械地将其归为此类服务,而应从服务的整体进行综合性判断,从符合“互联网+”新业态的实际情况,分析“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在坚持已有类似商品判断规则的基础上做更谨慎和符合行业实际的判断,尤其应当综合、整体地考虑被诉商品或服务的实质特点,不应片面机械地将其归类。

第二、荷包公司的“荷包APP”提供服务的实质仍然是金融理财服务,虽然要求客户在智能手机上安装使用第三方应用程序,但是其服务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只是为客户服务场所转移动互联网平台。故法院认为本案在确定两者是否为相同和近似类服务上应当首要关注荷包公司在苹果和安卓等系统上传荷包APP产品所提供的金融理财服务,荷包公司提供其理财服务而非软件,荷包APP作为计算机应用程序,只是提供服务的载体。

第三,钧易公司的实际使用是否对其造成混淆服务来源的参考标准。根据钧易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荷包平台”发布的文章显示,其在运营的“荷包平台”是销售支付磁条卡产品并分成的模式,也未提供软件产品。故从两者使用的实际情况,亦难以认定构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据此,钧易公司请求保护的第13773587号“荷包”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产品,与荷包公司的荷包APP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

四、荷包公司系从2015年3月开始使用“荷包”作为其运营的APP的名称,而钧易公司虽在2013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了第13773587号“荷包”文字商标,但其获得注册的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荷包公司使用“荷包”作为其APP名称的时间在钧易公司获得第13773587号“荷包”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钧易公司并未取得其他在先权利,要求荷包公司在为其APP命名时,规避尚未获得注册的“荷包”商标并不合理。

综上,广州钧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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