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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销售刮码正品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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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

销售刮码正品的行为并未实质性改变商品的外观、品质,也未破坏商品的商标标识,虽然刮除了部分溯源码,但并未达到影响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也未影响消费者对于商品本身品质和信誉的评价,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销售刮码正品的行为适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供稿:陈天纯

裁判文书请戳

(2020)浙民终479号

原告玫琳公司系第594710号“玫琳”商注册人,核定使用商标为3:化等。注册公告日期1992年5月20日;玫琳公司系第1275186号“MARYKAY”商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3:化等。注册公告日期1999年5月21日。玫琳公司在化品等品上使用‘玫琳’商,市占有率高,广告投入和营业收入巨大,广告宣很广,被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为驰名商

被告马顺系 “粉正品美商城”淘宝店经营,其售的包装上有醒目的“MARYKAY”“玫琳标识包装上的二维码、生批号喷码均被刮网店示“粉品均正品,均可接受任何验货……这仅仅顾问为了增加业绩的一种方法,而打折品与全价品是一的” 

原告主:被告原告品刮行网络销售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和不正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焦点一、被是否成商二、被是否成不正当

 

就此, 法院认为

一、被是否成商

首先,马顺仙将涉案商品刮维码和批号后予以售,破坏了商品的完整性,使得消者无法通过扫描商品二维码的方式取商品名称、号、正品保信息,无法查询到商品的来源,亦无法得商品的批号等重要信息,从而涉案商品是否真来源于玫琳公司生疑误认,甚至混淆马顺仙的上述行割裂了商品与商标权人的特定系,破坏了注册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其次,由于涉案商品的二维码和批号均被刮,一方面使得玫琳公司无法其商品行追踪和管理,破坏了玫琳公司的量管控体系,妨碍商标权其生或授的商品施包括召回在内的量追踪措施,干了商标权人控制商品量的利;一方面使得涉案商品的包装破,破坏了商品的完整性,害了商品的整体美度,使消者无法得玫琳公司提供的与涉案商品相对应量保障、售后服这势致公众对标权人商品和服价降低,涉案注册商的美誉度面影,从而破坏了涉案注册商的品和信誉承的功能。属于《中人民共和国商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他人的注册商标专造成其他害”的行

二、被是否成不正当

马顺将涉案商品刮后打折售,使用直接与马顺仙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切断了用使用玫琳公司品和服的正常程。一方面使得玫琳公司无法跟踪量,造成售后服不良,从而切断了玫琳公司与其用群的系,破坏其用粘性;一方面使得玫琳公司其商品的流渠道无从追溯,亦破坏了玫琳公司的售模式和对销团队的管理,妨碍了其正常经营马顺仙不正当地利用玫琳公司多年经营所形成的优势取自身的交易机会,从而取自身的优势,其行害了消者的益,又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和公的商道德,有公平争的市秩序,反了《中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定,属于法第二条第二款定的不正当争行


法院认为

一、被是否成商

权产品系马顺仙以合法方式取得,品上然已被刮除了二维码和部分可以追溯玫琳公司美容顾问或直销员的生批号等信息,但售中并未改商品的品,均正品。且被权产品本身外包装未有缺失,品来源信息清晰可,其他如生日期、保期、成分等化类产品的必要信息,消者亦可通外包装上的注所取。因此,在被权产正品的情况下,然二维码及生批号部分信息被刮除,但商品来源于玫琳公司属于客,涉案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并未受影,不会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生混淆误认。至于商的品保障功能,在玫琳公司确权产品系其生的情形下,商品的量始终处于玫琳公司的管控条件下,涉案商的品保障功能并不因二维码、生批号等信息的缺失而受到影马顺仙的被并不会致玫琳的品牌价在消者心目中贬损或其他面影

因此,马顺仙的被既没有致涉案商识别来源功能受,不会造成相关公的混淆误认,也未影于商品本身的品和商标权人信誉的价,更不会影商品本身的使用。马顺仙的被可以适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不

二、被是否成不正当

第一,关于经营者利益。马顺仙以合法方式得玫琳公司的商品后,玫琳公司已过销售商品或美容顾问等方式取了生商品的利,其作商品生者的利益并未受影马顺仙作淘宝家,其亦有追求售者利益最大化的商自由,其并无法定或定的义务维护玫琳公司的价格体系或商模式。在子商务发展的背景下,即使玫琳公司商模式在商品实际流通中受到其他商模式的冲或影,也系因不同商主体争机会所致的正常争利益受玫琳公司已通微信公号或小程序开始打折售其品等方式其原有商模式整。因此,从争效率价,在玫琳公司可以通过调整或改善其商模式以应对新市场环境下其他经营其商模式造成冲的情况下,马顺施的被并未到需要反不正当争法制的程度。

第二,关于消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提供者商品的品保障角度,因权产品系正品,如量出现问题,玫琳公司和马顺仙均不能因品被刮而免除任。马顺仙在网店声明中已明确告知刮码产品的真情况,故消者是在知晓该情况的前提下自主作出的购买,即其愿意在放弃二维码和生批号的完整性以及部分玫琳公司服的前提下,以低的价格品。因此,消者的选择增加了,购买产品的消者数量和交易量也相增加,作为销售者的马顺仙和采用直模式的玫琳公司正当的争需求亦均能足,从争效果价,市场竞争机制并未因马顺仙的被而受

第三,关于诚实信用原和公的商道德。玫琳公司“直++售后服”的商模式通省去流通域中的环节使消者直接从生处获得商品并享受相马顺仙在商平台上售商品的商模式利用网的便利,以低廉的价格、多化的选择吸引消者的手段,种商模式都是正常技术发展和市场竞争的物,并无商道德高低之分。马顺仙在并不有法定或义务维护玫琳公司直模式的情况下,其将支付了合理取的刮正品,在网店中售,并作了充分的明,并未诚实信用原和公的商道德

本案中,合考虑经营者、消者和社会公的利益,马顺仙的被并未违反反不正当争法第二条,不成不正当争。 

二审裁判结果:判决;回玫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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