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关于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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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视角,结合说明书的整体内容,尤其是该技术术语所代表部件的功能及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等进行理解。专利说明书是专利权人对涉案专利编纂的辞典,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不能脱离开专利说明书的语境,机械地对其含义进行解释。
供稿:艾可颂,裴一歌裁判文书请戳
上诉人雅乐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拓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粤03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拓邦公司是专利号ZL20051003××××.8、名称为“一种双控电磁加热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3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8月12日,目前仍在保护期内。拓邦公司主张以权利要求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审理,原审法院判决:雅乐思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拓邦公司ZL20051003××××.8号专利权的行为;雅乐思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拓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0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38万元,鉴定费9.6万元,由雅乐思公司负担。
二、二审法院审理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1.关于特征B中的“自适应同步电路”
(1)涉案专利中“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的含义
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视角,结合说明书的整体内容,尤其是该技术术语所代表部件的功能及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等进行理解。
首先,根据说明书记载,本案发明是在现有的单芯片控制的电磁加热系统基础上,通过将单芯片控制改成双芯片控制,克服所有功能集中到一个芯片上存在的弊端。自适应同步电路并非本案发明的改进点,从说明书附图1和2可以看出,背景技术的方案中亦存在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其次,说明书中记载,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分别与电流检测电路14、逆变模块6、微控制器10相连接,并跨接在加热线圈2的两端,通过微控制器10中的加热线圈功率控制模块结合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15,控制逆变模块6,可以在不同功率段实现在绝缘门极晶体管的集电极电压最低时导通,减少导通损耗,降低逆变器件绝缘门极晶体管的自身发热。涉案专利所描述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的功能与电磁炉所属领域同步电路模块通常具有的功能基本相同。因此,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涉案专利说明书对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的说明是清楚的,与电磁炉所属领域中同步电路的含义基本相同。
(2)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中的“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
从被诉侵权产品的AK图中可以看出,被诉侵权产品亦具有同步电路【15】。作为在多种不同功率下工作的电磁炉,在不同功率下进行绝缘门极晶体管的保护是这类产品的必然要求,也是常规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亦需要在不同功率段实现绝缘门极晶体管的保护,而该保护只能通过加热线圈功率控制模块结合同步电路【15】,控制逆变模块【6】来实现。雅乐思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只在固定功率值实现导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雅乐思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同步电路与涉案专利中的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2.关于特征D中“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与电流检测电路连接”
雅乐思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中自适应同步电路与电流检测电路直接连接,而被诉侵权产品中同步电路与CPU连接,CPU与电流检测电路连接,同步电路并未与电流检测电路连接,二者不构成等同特征。
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分别与电流检测电路、逆变模块、微控制器相连接,并跨接在加热线圈的两端”,结合说明书附图2,即本案发明的控制线路方框图可以确定,涉案专利中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与电流检测电路直接连接。涉案专利的工作原理应当是,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以同步电路的同步信号、电流检测电路的电流信号以及微控制器的输出信号作为输入,直接向逆变模块输出控制信号来控制IGBT的导通,实现在不同功率段降低IGBT导通损耗。
分析被诉侵权产品的AK电路图。首先,【13】和【14】两个电路模块都是基于分压原理检测电压的电压检测电路,所不同的是,模块【13】的信号检测端未连接滤波电容,能够检测到电网电压中的浪涌尖峰信号,模块【13】应为电压浪涌检测电路,模块【14】应为电压检测电路。模块【16】的输入端“PA7”与电流采样电阻RJ连接,模块【16】应为电流检测电路。鉴定意见对模块【13】【14】【16】的识别有误。其次,电流检测电路【16】、同步电路【15】和逆变电路【6】均连接CPU【10】,同步电路【15】和电流检测电路【16】之间、同步电路【15】和逆变电路【6】之间并不直接连接。被诉侵权产品的工作原理应当是,CPU【10】接收同步电路【15】的同步信号以及电流检测电路的电流信号,经过处理后向逆变模块输出控制信号来控制IGBT的导通,实现在不同功率段降低IGBT导通损耗。
虽然涉案专利中逆变模块直接被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控制,在保证同步的基础上引入电流检测信号,能够在降低IGBT导通损耗的同时实现电流保护。被诉侵权产品中则是由CPU对逆变模块进行控制。但是,CPU在生成控制逻辑时,也必然需要考虑同步电路的同步信号以及电流检测模块的电流检测信号,将同步与电流保护有机统一起来。在电磁炉技术领域,将某一具体功能通过独立的硬件模块单独实现,或是集成到微控制器实现,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日均已是十分常见的实现方式,两种技术手段并无实质性差别,所具有的功能和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基本相同,至于选择哪一种实现方式,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进行权衡的结果。就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而言,其降低导通损耗的工作原理已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熟知,基于该工作原理,将采用独立硬件模块实现的同步功能集成到微控制器去实现,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联想到且易于实现的。
综上,虽然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中同步电路与电流检测电路的连接关系存在区别,但二者构成等同特征,雅乐思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特征F、G、H中的“通讯模块”
雅乐思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中通讯模块应当具有数据传输和数据转换两个功能,而被诉侵权产品的通讯模块只具有数据传输功能,不具有数据转换功能。
通常情况下,通讯模块用于将数据转换为符合通讯协议的格式并进行传输,仅通过线路连通来传输数据的模块不能称为通讯模块。从被诉侵权产品的AK电路图、主控板及电子主板图片可以看出,模块【8】和【9】只具有线路插排接口,可以进行线路连接完成数据传输,而不具备数据转换的能力。但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电子主板及主控板上分别具有CPU芯片及控制芯片,两个电路板的芯片要进行通信,必然存在数据的转换与传输。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电路结构可以确定,数据转换是集成在芯片中完成的,之后由模块【8】和【9】进行数据传输。这种直接通过控制芯片完成数据转换再进行传输的技术手段,与采用专门的通讯模块独立实现通讯功能的技术手段,均是本领域常见的数据通信手段,二者的功能和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基本相同。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通讯模块”等同的技术特征,雅乐思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特征J中“控制面板接收主控制板发送来的故障保护信息”
雅乐思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特征J是控制面板接收主控制板发送来的故障保护信息,而被诉侵权产品是由主控板向电子主板发出故障处理信息,二者手段、功能和效果不同。
被诉侵权产品的AK电路图为电子主板的电路图,该电子主板上具有电压检测、电流检测、电压浪涌检测电路,图中右下角显示还具有IGBT测温保护和炉面测温保护电路模块,可见被诉侵权产品中,过压、过流、过热等故障保护信息均是由电子主板执行检测和处理,之后传输至主控板进行显示等相关操作。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也是由主控板接收电子主板发送来的故障保护信息,与涉案专利并无不同。雅乐思公司的这一主张缺乏证据支持,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控制芯片
雅乐思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的控制芯片4仅能用于接发按键信号,不具有管理功能,而被诉侵权产品的芯片具有管理功能,二者不相同也不等同。
专利说明书是专利权人对涉案专利编纂的辞典,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不能脱离开专利说明书的语境,机械地对其含义进行解释。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控制面板上的控制芯片用于按键、显示控制模块的人机交互界面的处理以及功能菜单流程的实现,并用于控制主控制板的功率输出和功率大小、接收主控制板发送来的所检测到的温度数据、电压数据以及各种故障保护信息,根据接收的数据控制电磁加热。”这说明控制面板能够独立执行一系列控制功能,并与主控制板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其次,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双芯片控制的电磁加热控制系统,并提供应用级的接口控制方式,通过控制面板简单的控制命令即可处理复杂的电磁加热系统,从而简化了开发过程,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过程”。显然,主控制板及控制面板上的控制芯片都需要承担重要的控制任务。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自然段也记载“各模块处理均由控制芯片4参与”。这说明,除了接发信号外,控制芯片4还要承担控制任务。虽然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二自然段记载“整个电路都是由微控制器10内嵌的实时控制程序软件控制”,但结合该表述的上下文,其中所述的“整个电路”应当是指电磁加热部分的整个电路,而非电磁炉的整个电路,不能由此得出“控制面板”仅具有接发按键信号的功能。即使考虑雅乐思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认定涉案专利中控制芯片4仅具有接发按键信号功能,而不具有管理功能。雅乐思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雅乐思公司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所有理由均不成立。虽然鉴定意见对于模块【13】【14】【16】的识别有误,在出具鉴定意见时亦未采用典型的等同判定的行文方式,从基本相同的手段、基本相同的功能、基本相同的效果且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四个方面逐一论述,但整体上并未影响原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结论。
经审理,雅乐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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