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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实物形式证据是否构成现有技术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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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现有技术的公开通常强调的是公开状态或结果。无论是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还是其他方式公开,都应当以公众为判断主体标准。所谓现有技术“为公众所知”是指现有技术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并不意味着公众实际上已经确定知晓该技术方案。对于实物而言,其客观上往往使用了多个技术方案,公众要得知实物上所承载的技术方案可能并不都如同其阅读技术文献那样容易。对于以实物形式公开的技术方案,无效请求人在使用实物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时,有义务说明其使用的是该实物承载的哪个技术方案作为现有技术,并负有证明或充分说明公众通过该实物能够直观地获得该技术方案的义务。 供稿: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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