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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的认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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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高度比例差别为容量不同所导致的细微差别、瓶身折线设计虽有不同但属于局部细微变化、瓶底设计虽有区别但在使用过程中一般不易被消费者关注,其均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显著影响。此外,两者的相关图案、文字图案及字体大小虽有区别,但不影响由相同设计元素所形成的较为一致的整体视觉印象。两者的相关图案也均采用了透视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基本一致。同时,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矿泉水瓶的设计空间较小。
供稿:艾可颂,裴一歌裁判文书请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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