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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云海肴与杨丽萍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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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在对作品的某一局部抽取出来单独使用时,应当依据被抽取的局部内容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来确定其是否可以获得该类型作品的保护。舞蹈作品通过“连续”的动作、姿态、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而被诉侵权行为仅使用4个独立的单独动作,并不构成对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但是因杨丽萍《月光》舞蹈表演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辨识度,也蕴含了较高的商业价值,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的权益。因此,云海肴使消费者产生“特定联系”混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供稿:秦琳、杨宇宙
编辑:秦琳、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22)京73民终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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