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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算法推荐热门电影构成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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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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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荔支公司的算法推荐行为实际上是向用户提供了信息流推荐服务,一定程度上存在提高侵权传播效率、扩大侵权传播范围的风险,同时也为其自身获得了更多的流量和市场竞争优势等利益,其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荔支公司并未对此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在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情况下,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提供技术支持,构成帮助侵权。

                                           

供稿:赵云虎、艾可颂

编辑:赵云虎、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21)京73民终4296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荔支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捷成公司”)
2020年4月1日,捷成华视网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获得“港囧”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的合法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立使用权利、转授权许可权利、独立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
2020年11月17日,捷成华视公司代理人在“应用市场”下载“荔枝”之后,打开“荔枝”并同意《隐私政策》,注册了相关账号。进入首页后,浏览“推荐”页面,点击“听电影|热门电影原声系列”,回到“推荐”页面,点击“影评|热门电影抢先听”,点击“HoGaeRyeo”,点击“播单”,点击播放“港囧”,点击“下载图标”,选择“流畅”,点击“送花支持”,选中左上角“红玫瑰”,点击“赠送”,点击“连击”,关闭送花页面,继续播放“港囧”,点击屏幕右侧的广告,返回,点击屏幕左上角的广告,返回,继续播放“港囧”。
荔支公司平台的服务协议中指明:荔支公司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并且要求荔支公司网站相关用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且设置了侵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并有明确的版权投诉指引。该协议载明荔枝本身不直接上传提供内容,并对用户提供内容不进行任何修改和编辑,荔枝不具有实质的审查义务。
捷成华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荔支公司停止对捷成华视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港囧》的侵权行为;2.判令荔支公司赔偿捷成华视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部分包括鉴定费1000元和律师费10000元;3.判令荔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捷成华视网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二、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捷成华视网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1000元。
荔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荔支公司不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2.判令捷成华视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影视作品《港囧》(简称涉案作品)系由网络用户上传,荔支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荔支公司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改变,也未从被诉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荔支公司设置了用户使用规则、“通知-删除”渠道等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职责;荔支公司没有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进行教唆、诱导、鼓励,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荔支公司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既不明知也不应知,已经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因此,根据“避风港”原则,荔支公司不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荔支公司是否应就涉案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本案中,首先,荔支公司网站注册用户未经捷成华视公司许可,上传了涉案作品的音频文件,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该行为侵害了捷成华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行为,须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荔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和网站的经营者,在其网站的“推荐页面”中设置了“热门电影原声系列”“热门电影抢先听”系列,点击“推荐”按钮可进入“听电影丨热门电影原声系列”播放及下载相关作品,在荔支公司平台显示的名称与涉案作品名称一致,荔支公司理应认识到网络个人用户一般不太可能获得作品的完整授权,故可以认定荔支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为应知。
另外,荔支公司上诉称其推荐行为系平台自带的算法推荐所致,属技术中立。
但本院认为,荔支公司的上述算法推荐行为,实际上是向用户提供了信息流推荐服务,一定程度上存在提高侵权传播效率、扩大侵权传播范围的风险,同时也为其自身获得了更多的流量和市场竞争优势等利益,其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荔支公司并未对此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故一审法院认为荔支公司在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情况下,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提供技术支持,构成帮助侵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荔支公司关于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荔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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