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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经营者将同业竞争者的工程图片作为其成功案例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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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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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经营者在宣传册中使用同业竞争者的工程图片作为其成功案例进行宣传的行为,使其获取了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交易机会,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亦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供稿:裴一歌、艾可颂

编辑:裴一歌、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22)最高法民再1号

一、案情简介

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德尔森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25日,经营范围为电气产品、风电产品、光电产品、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检测及设备的销售等。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弗勒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电气产品、仪器仪表、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系统的销售等。

德尔森公司发现,美弗勒公司将德尔森公司的8个工程案例作为其成功案例印制在自己的产品宣传册上进行宣传。德尔森公司认为美弗勒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美弗勒公司制作的宣传册中的工程案例照片未载明具体的工程名称和位置,且图片中的汇控柜在醒目位置有“Powerfiller”标识,德尔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美弗勒公司该行为系虚假宣传。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美弗勒公司宣传册中的文字和图形内容雷同于德尔森公司,产品图片是对德尔森公司原图替换商标后使用,但从“成功案例”部分展示的8张产品图片内容看,展示的是单个产品安装效果,图片亦未标注内容来源和位置,并不能体现具体施工项目。且图片上的原商标“DERSON”已替换为“Powerfiller”,图片丧失显著标识,不能使人误认为与德尔森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不成混淆行为。加之案涉产品为电气类产品,具有特定用途,需要通过招标、投标等合法方式确定该类产品的销售,宣传行为本身并不会增加美弗勒公司的竞争优势,也不会使德尔森公司丧失正当交易机会。德尔森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美弗勒公司宣传册完全虚假,即使宣传册中存在有夸大或不实成分,在其未举证证明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并对其造成直接损害后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关于美弗勒公司进行的宣传系虚假宣传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

德尔森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定,美弗勒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判决撤销二审、一审判决,美弗勒公司承担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裁判要旨

关于美弗勒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美弗勒公司制作的产品宣传册中的工程案例图片虽未载明具体的工程名称和位置,但德尔森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供的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据能够证明美弗勒公司在宣传册中所展示的8张成功案例图片系德尔森公司施工项目中的产品图片。美弗勒公司将德尔森公司的8个工程图片中的德尔森公司商标换成美弗勒公司的商标,将工程图片当作自己的工程成功案例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上进行宣传,此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此8个工程案例系由美弗勒公司所承建,欺骗、误导了消费者,由此易使美弗勒公司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交易机会,损害与其作为同业竞争关系的德尔森公司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消费者而言,正是由于美弗勒公司对其产品的虚假宣传,易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美弗勒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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